男子拘禁女友发生关系强奸罪不成立

发布时间:2025-06-28 20:13  浏览量:2

近日,湖北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开的一起案件一审判决书引发社会关注。33岁陕西安康男子周某被检察机关指控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认定强奸罪指控不成立,仅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8个月。

案件详情

周某案发前在西安从事外墙涂料施工,与竹山县网络女主黄某于2023年上半年通过短视频社交平台相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期间,周某在黄某直播间多次刷礼物,两人因经济等问题多次发生矛盾。去年9月,黄某将周某联系方式拉黑。去年10月19日晚,周某来到竹山县,试图与黄某解决经济和情感问题。

● 拘禁过程:10月20日8时许,两人在吃过早饭后前往周某入住的酒店房间协商。周某提出要么结婚随他去西安生活,要么出具欠条并找人担保后分手两个方案,协商过程中两人发生争执。18时许,两人在酒店电梯欲外出时再次争吵,周某搂着黄某脖子将其拖出电梯强行带回房间,还对其实施推搡、掐脖子等暴力行为。22时许,黄某朋友张某来电,周某不满黄某与其他男人联系,再次对她进行殴打、掐脖子,并在23时39分许拍摄了黄某裸体视频。

● 发生关系:10月21日凌晨1时37分至2时50分,两人继续争论。周某欲离开时,黄某担心他想不开极力挽留,随后两人语气平和交谈,并在凌晨3时许自愿发生性关系。9时34分,黄某向张某发送微信求救,称“帮我报警,我被绑架了、打坏了”。

强奸罪不成立原因

● 无直接反抗证据与关键物证缺失:从时间线来看,双方发生关系前有长达6小时的平和交谈,且未检出伤痕、无撕毁衣物等暴力痕迹。

● 女方有求救机会:黄某持有手机却仅在早晨发出一条求救信息,在周某欲离开时她还进行挽留,在被拘禁期间有两次短暂离开房间的机会却未及时报警。

● 女方陈述矛盾:黄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前后存在矛盾,第一次说被强奸两次,后来改口三次,最后当庭又改了,而手机录音里两人争吵后好像又和好了,还自愿发生关系,这种矛盾说法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 暴力行为关联性不足:监控显示周某的掐脖子、推搡等暴力行为主要是因为吵架,法院认为这些行为不能直接证明是用来逼迫性关系的。

● 缺乏要挟发生关系证据:根据《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解释》第七条规定,若存在拍摄隐私视频要挟发生关系,可直接推定构成强奸,但本案未见相关证据。

司法实践中,强奸罪的认定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且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在这起案件中,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嫌疑人周某违背了被害人黄某的意志,所以法院最终没有认定他构成强奸罪。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秉持疑罪从无原则,当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确凿证明性行为违背女方意愿时,就不能轻易给嫌疑人定罪,这既是对法律公正的坚守,也是对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过这也反映出亲密关系里强奸案往往存在“取证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