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以姐姐已出嫁为由争夺46万遗产:“外嫁女”的继承权受影响吗?

发布时间:2025-08-04 21:38  浏览量:2

妹妹以姐姐已出嫁为由争夺46万遗产!2024年11月,大美和小美的母亲因车祸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仅有一笔46万元的存款。姐姐大美表示,自己虽然出嫁,但是同样尽心尽孝,按法律规定应当平分。

妹妹小美则表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自己招夫上门,留在家里照顾母亲,按当地习俗,应继承母亲全部财产。两人相持不下,最终对簿公堂。#妹妹以姐姐已出嫁为由争夺遗产#

1.女儿继承权不受外嫁与否影响!

对于这个案子,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女儿是否外嫁,并不影响其对于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前述规定,对于遗产如何继承,主要有法定继承以及遗嘱两种方式,并且,在两种继承方式中,遗嘱的效力优先。在前述案件中,大美和小美的母亲生前并未留下遗嘱对遗产进行分配。因此,在该案件中,遗产分配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分配。

根据《民法典》规定,所谓法定继承,指的是被继承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前者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后者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位继承人优先于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同一顺位继承人一般均等分配。

在前述案件中,大美和小美都是其母亲的女儿,二人都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未对“外嫁女”的继承权利加以限制。因此,“外嫁女”与未出嫁的女儿一样,平等地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2.“外嫁女”是否有权获得原村里土地征收赔偿?

近年来,农村“外嫁女”在农村是否享有相应的土地权利的问题也引发很多网友关注。尤其是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外嫁女”是否也有资格获得补偿是一个讨论激烈的问题。

首先,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均有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那么,“外嫁女”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呢?

对于这个问题,必须明确的是,“外嫁女”不因其性别或婚嫁行为而当然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上,应以户籍登记为原则,同时考虑该妇女在新居住地是否获得承包地等。

若“外嫁女”在婚后户籍并未迁出原村集体,或者是其户籍虽已迁出但在新居所没有取得承包地,且仍然依赖原村集体的承包地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则通常都应认定其仍然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而与其他村民在征地赔偿款获得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总的来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种观点是一种错误的认知,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这种观念最终一定会被摒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