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统万城遗址保护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25-08-05 11:53  浏览量:2

榆林市统万城遗址保护条例

(2025年6月26日榆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 考古发掘与展示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万城遗址的保护,促进统万城遗址考古工作和历史研究,传承弘扬边塞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统万城遗址的考古发掘、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展示利用、生产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统万城遗址,是指位于榆林市靖边县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十六国时期大夏国都城遗址。

第三条 统万城遗址保护应当贯彻国家文物工作方针,遵循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文物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并重,统筹协调遗址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民生改善的关系。

第四条 市、靖边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万城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统万城遗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联合保护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有关事项。

统万城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与统万城遗址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市、靖边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对统万城遗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靖边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统万城遗址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市、靖边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确定专门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统万城遗址保护的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保护规划编制的相关工作并组织实施;

(二)对遗址保护区划内实施的有关建设规划和项目提出意见;

(三)负责日常保护和管理;

(四)协助开展考古工作;

(五)组织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工作;

(六)组织开展展示利用、学术研究、宣传教育、交流合作等活动;

(七)建立健全保护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档案资料;

(八)其他与遗址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统万城遗址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遗址保护工作,鼓励将遗址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并组织实施,引导村民依法参与遗址的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遗址保护与村集体经济协调发展。

第八条 市、靖边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统万城遗址保护所需经费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统万城遗址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用于统万城遗址保护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设立统万城遗址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统万城遗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九条 市、靖边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强考古、研究、保护修复、陈列展览、文化创意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统万城遗址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统万城遗址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统万城遗址保护的投诉、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开展研究、捐赠资金、捐献文物、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依法参与统万城遗址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 统万城遗址保护规划由靖边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统万城遗址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统万城遗址保护规划应当纳入靖边县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统万城遗址保护区划包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统万城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法划定并公布。

统万城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依法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和界碑。

第十三条 统万城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一)统万城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二)外郭城、东城、西城以及城址外相关遗 址;

(三)城垣、马面、墩台、道路、大型人工台址、夯土台基、护城壕等遗迹;

(四)金属器、石器、陶器、瓷器、壁画等遗 物;

(五)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对象。

第十四条 在统万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保证统万城遗址的安全。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统万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污、张贴、攀登、踩踏等;

(二)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三)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开荒、放牧、焚烧、野营、射击、狩猎、采挖、深翻土地、种植危害遗址文物安全植物等活动;

(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六)其他可能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自然环境的活动。

第十六条 在统万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统万城遗址保护规划的建设要求,不得破坏遗址的历史风貌、危害文物安全和污染遗址及其环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靖边县人民政府根据统万城遗址保护工作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对统万城遗址保护区划内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实行区域保护。

统万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新批宅基地。靖边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万城遗址保护规划将保护范围内原有村民逐步迁出安置。

征收土地和迁出村民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规定,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统万城遗址保护区划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由靖边县人民政府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依法予以拆除、迁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安置补偿。

第十九条 靖边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根据统万城遗址保护需要,按照不破坏遗址本体、保护地形地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统万城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加强遗址保护区划内及其周边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风沙,减轻风沙对遗址的侵袭和破坏,维护遗址自然风貌。

第二十条 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字化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保存遗址相关数据,对遗址本体保护状况和周边环境实施智慧监测。

第二十一条 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统万城遗址保护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配备防火、防盗、防洪、避雷、防破坏、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发现危及统万城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自然环境的情形,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靖边县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靖边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报靖边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统万城遗址保护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达到应急响应条件的情况时,靖边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发现统万城遗址安全隐患时,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 考古发掘与展示利用

第二十三条 对统万城遗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向靖边县文物行政部门告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发掘。

靖边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统万城遗址考古机构的联系,通过适当方式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给予支持,推动考古工作高效开展。

靖边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和参与统万城遗址考古发掘工作,对出土文物登记情况进行核对,并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文物出土情况。统万城遗址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登记建档、妥善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收藏和对外展示。

第二十四条 在统万城遗址保护区划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等活动中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靖边县文物行政部门。靖边县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依法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二十五条 市、靖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引导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统万城遗址相关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跨区域交流合作,挖掘、阐释统万城遗址作为匈奴文化、民族融合和筑城防御体系突出代表的历史文化价值。积极与“草原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开展双边、多边文物保护合作交流活动,促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

第二十六条 市、靖边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统万城遗址保护规划要求,加强统万城遗址保护利用设施和遗址公园及其相关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周边环境,打造具有保护、收藏、科研、展示、教育、游憩等功能的文化空间。

第二十七条 市、靖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不破坏统万城遗址本体和景观环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统万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统万城遗址博物馆等资源,通过举办文化节会、专题文物展等活动,对遗址及其文物进行宣传展示。

鼓励运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现代科技手段对统万城遗址及其文物进行数字化展示和传,增强互动性和体验性。

鼓励利用统万城文物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研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发挥统万城文物资源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第二十八条 靖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进统万城遗址文物资源的活化利用,促进文化创意产品研发,拓展文化服务内容,发展特色文化旅游产业,促进文旅融合发展。

第二十九条 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统万城遗址保护的需要,确定开放区域和参观路线,根据承载能力严格控制游客接待规模,确保游客和文物安全。

第三十条 在统万城遗址保护区划内拍摄影视作品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并签署协议,明确文物保护措施和责任。靖边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靖边县文物行政部门和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将统万城遗址文化保护传承标志、标识和艺术表现方法等,以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版权等方式加以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统万城遗址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污、张贴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破坏生态环境的,由生态环境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放牧的,由林业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机关、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