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研训 | 饱和工作量下拒增新任务不构成违纪,公司解雇属违法

发布时间:2025-08-08 17:00  浏览量:1

2025年8月8日上午10时,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在会议室进行了第27期“人民法院案例库”民商刑事典型案例带读活动,本次研讨会讨论的主题是《饱和工作量下拒增新任务不构成违纪,公司解雇属违法》。

本次研讨会由郝兆丽律师主持,我所李明世、郭丽丽、张磊、杨丽园、张茹律师参加了研讨。

研讨会上,郝兆丽律师对案件的基本案情进行了详尽介绍,随后围绕着争议焦点,与各位律师展开讨论。

高某红系某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公司”)华北地区订单员。2023年3月,因同事离职,公司要求其接手电商订单工作(与原线下订单工作性质不同)。高某红以工作量已饱和(此前已接手另一同事工作,对接销售从18人增至52人且存在加班)为由多次拒绝。公司依据劳动合同中“拒绝工作安排构成严重违纪”条款,发出两次书面警告后,于2023年6月21日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拒付经济补偿。高某红申请劳动仲裁未获全额支持,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赔违法解除赔偿金129,332元。

公司以高某红“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1.工作安排合理性:公司新增工作是否超出合理劳动定额,构成变相强迫加班?

2.“拒绝工作”性质:高某红拒绝行为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严重违纪”?

3.解雇比例原则: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与行为后果相匹配?

(一)公司工作安排不合理,涉嫌变相强迫加班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禁止强迫加班。

事实认定:高某红原工作与新增电商订单存在实质差异,需技能转换;其工作量已因接手前同事工作饱和,且有加班证据;公司称“系统优化、业务量下降”但未举证对高某红具体工作量影响。

(二)拒绝行为不构成“严重违纪”

虽约定“拒绝工作安排”可解雇,但需符合合理性:高某红系因工作量饱和明确反馈后拒绝,非无故对抗;拒绝未对公司运营造成实质阻碍或重大损失。

(三)解雇违反比例原则,构成违法解除

法律原则:解雇应遵循过罚相当。

事实对比:高某红胜任原有工作,无失职行为;拒绝单一新增任务与直接解雇后果严重失衡。

本次研讨会加强了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的学习热情和专业技能,通过此类案例研讨,律师们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更加有效地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应对各类法律挑战,不断为客户提供更为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