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晋检 | 一周检讯(8.2-8.8)
发布时间:2025-08-08 19:41 浏览量:1
高层声音
最近,我国首部检察公益诉讼大型纪录片《人民的利益》在爱奇艺等平台播出。
晋检动态
8月4日,晋安区检察院召开党组(扩大)会,传达学习贯彻7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的事项。
8月5日,晋安区检察院与福州军事检察院、福州铁路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就晋安区铁路沿线军用光缆保护公益诉讼线索进行初查。
8月6日,浙江省检察院政治部调研组一行到晋安区检察院调研考察。
8月6日,晋安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接待来晋安区未保中心参观的台湾地区法科学生。
8月7日,晋安区检察院启动2025年社区矫正专项检察。
8月7日,晋安区检察院干警前往晋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参加7月安全稳定形势研判矫情例会。
8月7日,晋安区检察院开展院领导办理刑事案件庭审观摩活动,示范引领提升办案质效。
8月7日,晋安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就3起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召开公开听证会。
8月8日,晋安区检察院召开2025年上半年检察工作会议。
8月8日,晋安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召开柏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8月8日,省妇儿工委调研组到晋安区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中心开展“两纲”调研。
晋检说法
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听说甲市有个事,某建筑公司承包了小区项目,王某跟公司签了合同,接了部分工程,还雇了周某等33个民工干活。
工程干完了,钱该给到位吧?
建筑公司倒是给王某结了工程款,但他拖着民工31万多工资,自己跑外地躲起来了!
这可太缺德了!民工们肯定急着要血汗钱啊。这种拖欠工资还逃匿的,是违法的,严重的还可能犯罪呢!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文案:游采颖、施丽蓉
编辑:黄绿咏
审核: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