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长期休病假(医疗期),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5-08-11 14:09 浏览量:2
一、用人单位有权拒绝休病假吗
没有!
劳动者申请休病假,只要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拿出病假单并走流程,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其“泡病假”的,无权拒绝休病假,但发现劳动者“泡病假”的,可以拒绝并按严重违纪处理。
工伤和职业病有另外的处理流程,暂不讨论。
二、病假工资怎么发放
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025年7月1日起,南宁最低工资标准是2200元/月,2200元/月的80%就是1760元/月。
法规依据: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当前有效)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三、病假休多久
看医嘱!
能休一辈子吗?问得好!能休多久,一看医嘱,二看工作年限。工作年限是指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序号实际工作年限(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年)医疗期(个月)累计病休(个月)110年以下5年以下365年以上612210年以上5年以下65年以上,10年以下91510年以上,15年以下121815年以上,20年以下182420年以上2430法规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当前有效)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该文是否存在、是否废止存疑,我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权威网站找不到)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四、医疗期是什么东西
劳动者生病了,应当安心休病假,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劳动者,直到病假结束。不然你想,人在家中养病,老板马上炒你鱿鱼,岂不是要把人逼到跳楼去?但是病假又不能休一辈子,毕竟老板养人不容易,至于能休多久,既要兼顾劳动者利益,又要兼顾用人单位利益,所以法律就指定一个时间段,具体依据以上第三点来计算,这个计算出来的时间,就是我们说的医疗期。
可见,医疗期为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折中计算得出的病假期间。
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等于捅了马蜂窝,劳动者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补发工资,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2N)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作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医疗期满前一天的工资(下划线的内容是新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期和病假到底什么关系,我看了网上很多观点,要么避重就轻,要么敷衍了事,没讲清楚,当然也跟国家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关。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我个人认为医疗期就是穿了马甲的病假,只不过医疗期的时间不超过病假。例如医嘱建议休假五个月,但是医疗期只有三个月。
如果有大神能讲清楚二者关系,请不吝赐教。
法规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医疗期内,用人单位真的不得辞退劳动者吗
详见下文解释,这里卖个关子。
六、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内先到期,但医疗期还没到期,如何处理(劳动者还能去上班吗)
劳动合同期限要延续到医疗期结束。
有些用人单位会问:
不可以、不可以、不可以!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要解除劳动合同,目前只有以下4种情形: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2.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3.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4.劳动者因重大违纪被辞退。
依据以上第1种和第三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条文太长,就不列出了)
七、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内先到期,也延续到医疗期结束了,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可以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如果不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大家对医疗补助费比较陌生,部分观点认为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应当按新劳动合同法执行,该法没有规定医疗补助费的内容,不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但是又有部分观点认为《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依然有效,该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补助费。鉴于劳动合同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例支持医疗补助费。
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当前有效)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八、医疗期届满,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如何处理
第一,先看是否能从事原工作,能从事原工作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其至合适岗位,劳动者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用人单位要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享受退休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支付医疗补助费。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导致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的,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疑难问题:
1.如何判断劳动者能否从事原工作?
法律法规没有给出指引,我认为可以根据绩效考核得分、员工职责、同事评价和常识等综合判断。例如,肤白貌美的小美应聘到公司前台,其男友猜疑其劈腿,对其泼硫酸导致毁容,根据常识,小美不能从事原工作。
2.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岗吗?
可以!
法律法规没有给出指引,我认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当注意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不能对用人单位过于苛刻,所以我认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安排其工作岗位,但不能“整人”。具体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注意:定稿版没有该第二十条内容),避免存在以下情形:
(1)劳动者客观上不能胜任调整后的工作岗位;
(2)存在歧视性、侮辱性等情形;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
3.劳动者不配合做劳动能力鉴定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动辄要求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尤其是劳动者患精神类疾病的,容易伤害劳动者自尊,也容易造成大家围观吃瓜,容易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立情绪,不利于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不应当允许。
用人单位有初步证据证明其劳动能力与工作岗位不相符的,劳动者应当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以其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作开除处理。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35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