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业绩造假 市领导直接干预招投标 监督部门拒不核查 行政监管权沦为违法交易的保护伞 打伞破网在路上还是从未启程?
发布时间:2025-08-11 16:57 浏览量:1
2025年6月19日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就“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西部地区内蒙古东部草原沙地综合治理项目一标段EPC项目”(编号R1507002025052601001)进行公开招标。内蒙古高速善美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以“阿拉善右旗荒漠综合治理工程”作为施工业绩进行竞标并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而“阿拉善右旗荒漠综合治理工程”实际是中国建筑一局(集团 )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中标的设计施工总包项目,联合体成员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草调查规划院,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均为央企。内蒙古高速善美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虚假业绩竞标。
内蒙古高速善美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承诺的施工负责人余洋有在施工工程,违背其投标文件没有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任何岗位的承诺。内蒙古高速善美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国企的承诺不是担当,不是社会责任,是高于民企的优越,是被戳穿后政府家长各种袒护!
招投标监督部门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拒不根据有效线索和明确的证明材料向“阿拉善盟林业和草原局”发函调查取证查证核实,而是仅凭向相关投标人核实情况,召开项目专班会议方式调查核实,这种调查核实本身就不具备证据效力,从而也更加证明内蒙古高速善美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业绩造假!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为了保标,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莫须有的理由决定不予支持投诉,力保内蒙古高速善美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中标。在阿拉善盟内蒙古西部荒漠综合治理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的铁证面前还说缺乏事实依据,现在仅仅就是缺阿拉善盟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为什么不向阿拉善盟林业和草原局发函查询求证,以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证明是不是业绩造假的行为令人迷惑!
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郭宏亮副局长明确说处理决定是市政府领导决定作出的,有问题让党伟去找市政府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市政府领导干预并左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西部地区内蒙古东部草原沙地综合治理项目一标段EPC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结果,已经涉嫌违规违纪违法!呼伦贝尔市政府领导不惧违规违纪违法公然干预左右招投标投诉处理结果,内蒙古高速善美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不能中标就废标,一定存在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的巨大利益输送。
在呼伦贝尔市西部地区内蒙古东部草原沙地综合治理项目一标段EPC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结果未送达前,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投诉受理造林科科长就以休假为由躲避投诉人。
国企出具虚假业绩竞标、央企违法分包并出具假证、招投标监督部门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完全违背公职人员行为规范,不依法公正履职,以召开项目专班会议方式讨论怎样弄假成真且以集体研究得出的结果来逃避违法责任!呼伦贝尔市政府领导不惧违规违纪违法公然干预左右招投标投诉处理结果是谁给的胆气?国企、央企、政府机构、市政府领导是不被监管还是不怕监管?招投标领域监督部门是否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应被社会广泛支持和监督!
以下是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西部地区内蒙古东部草原沙地综合治理项目一标段EPC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后从质疑到投诉的所有细节及相关证据:
内蒙古高速善美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因业绩造假被质疑后,出具了阿拉善盟内蒙古西部荒漠综合治理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联合体成员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自相矛盾的澄清说明及阿拉善盟内蒙古西部荒漠综合治理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协议书部分。招标人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无视内蒙古高速善美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自相矛盾的澄清说明,毫无犹豫的选择了保标!
阿拉善盟内蒙古西部荒漠综合治理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七项“承诺”第2条明确:“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
阿拉善盟内蒙古西部荒漠综合治理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1 条款对“分包” 的约定为:“不允许”。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第4条承包人:4.5款“分包”之4.5.1项“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照通用条款执行”。在通用合同条件相应编号中:4.5.1项一搬约定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试问一个将近二十三个亿中标单位均是央企联合体的项目,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各部分条款间怎么可能相互冲突矛盾,完全背离招标文件规定的条款的,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为何招标文件关于“分包”及内蒙古高速善美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澄清说明附件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七项承包人的承诺与内蒙古高速善美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的澄清说明及附件二(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澄清说明)冲突矛盾?哪个证明材料更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七条:“资格审查资料”第四项:联合体投标协议书中已就阿拉善盟内蒙古西部荒漠综合治理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有关事务协商一致订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的第一条为:“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招标文件,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为何能脱离联合体牵头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 )有限公司,擅自、独立对以联合体中标的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的部分进行分包招标活动?此举不违背联合体投标协议吗?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有脱离联合体牵头人独自对“阿拉善盟内蒙古西部荒漠综合治理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分包转包的权限吗?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澄清说明中的签章为“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内蒙古西部荒漠综合治理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经理部”,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并不是联合体牵头人,以其公司命名的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
内蒙古高速善美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承诺的施工负责人余洋,在2025年1月13日中标的“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退化草原修复项目”担任施工员,被质疑后在澄清说明中确认余洋当年当月的27日经批复撤离,批复文件中无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批复意见,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未同步更新记录。
内蒙古高速善美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响应招标文件做出了施工负责人余洋,在投标截止前没有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任何岗位的承诺。在投标文件中并没有提交变更批复文件,其澄清说明的变更批复文件应不予采信。
2025年6月30日内蒙古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向监督人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投诉,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五款出具了有效线索和明确的证明材料,证据包括:阿拉善盟内蒙古西部荒漠综合治理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有明确的招标人、监督人联系方式、中标结果公告、内蒙古高速善美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阿拉善盟内蒙古西部荒漠综合治理项目(二期)合同协议书,要求监督人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向“阿拉善盟林业和草原局”发函调查取证,阿拉善盟内蒙古西部荒漠综合治理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是否允许转包及分包?查验第一中标候选人澄清说明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2025年7月28日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决定受理投诉。
就2025年7月7日收到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投诉事宜受理通知书,对投诉事宜受理通知书中,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将阿拉善盟内蒙古西部荒漠综合治理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被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分包,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西部地区内蒙古东部草原沙地综合治理项目一标段EPC项目无关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向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及纪检办投诉举报,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未做任何回应。
在投诉的内容中已经明确指出了总承包合同4.5.1条(禁止分包)与4.5.2条(允许分包)自相矛盾,但呼伦贝尔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未解释条款冲突的合法性,最终的结论居然认为中交公司违法分包事件,与本次招标没有关联。但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业绩披露信息,该事项直接决定了业绩的合法性,属于核心关联事项,这种处理方式是不故意规避监管责任,还是另有所图?
2025年7月28日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做出投诉处理决定: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为由决定不予支持,我公司投诉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五款出具了有效线索和明确的证明材料:证据包括:阿拉善盟内蒙古西部荒漠综合治理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有明确的招标人、监督人联系方式、中标结果公告、内蒙古高速善美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阿拉善盟内蒙古西部荒漠综合治理项目(二期)合同协议书。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应该根据上述证据向“阿拉善盟林业和草原局”发函调查取证!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的处理决定才有法律效力!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为什么回避向“阿拉善盟林业和草原局”查证核实?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并未说明我公司投诉事项还缺乏什么事实依据?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有责任有义务说明我公司缺乏什么事实依据?应该出具什么事实依据?
投诉受理负责人为何一直躲避投诉人?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这是在公然维护弄虚作假行为!
为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合法性、公正性,希望上级监管部门成立专项核查组,对违法招投标事件彻查,对暗箱操作和一系列的不合法行为严惩,对监督部门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不作为、滥用监管权力,拒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查处,权力是国家公器,党员干部手持公权,当守公义、尽公责、谋公利,在行使权力时应心存敬畏,为民用权、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更要被社会民众广泛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