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条!这个省印发药品广告发布合规指引!

发布时间:2025-08-12 08:04  浏览量:1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

《福建省药品广告发布合规指引》的通告

2025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药品广告发布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制定福建省药品广告发布合规指引,现予通告。本指引为业务指导文件,不作为执法依据和监管职责划分依据。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药品广告发布合规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药品广告发布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旨在规范药品广告的发布行为,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药品广告发布行为。

第三条 药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广告內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发布药品广告前,应向广告审查机关申请审查,取得《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通过并向社会公开的药品广告,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发布。

第六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七条 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第八条 药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第九条 广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

第十条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药品广告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 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內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第十三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以上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不得利用处方药的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使用与处方药名称相同的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也不得利用该商标、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四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药品广告。

第十五条 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药品广告。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发布药品广告。

第十六条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第十七条 本指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指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指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指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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