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补充鉴定?
发布时间:2025-08-12 08:36 浏览量:1
现实中鉴定报告可能因各种因素存在漏洞,当出现特定情形时,就需进行补充鉴定,以确保鉴定结论能精准反映事实,为案件裁决提供坚实依据。补充鉴定的目的是旨在完善原鉴定结论的全面性和客观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规定了补充鉴定的适用情形,其通常在以下情形下需要进行:
1、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原鉴定未涵盖案件关键事实或存在明显遗漏,例如,价格鉴定遗漏重要物品。
2、发现新的鉴定材料:出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或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例如,对同一物证进行二次检测以确认其性质。
3、对鉴定证物有新的要求:随着案件调查深入,对原鉴定对象有了更精准或新的鉴定需求,例如,随着案件深入,对原鉴定对象产生新要求(如环境污染案件需进一步检测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需补充鉴定满足新需求。
4、鉴定意见不完整:原鉴定意见表述模糊、依据不足或程序违法等问题。
5、事人提出合法异议:当事人认为鉴定结论有疑点或因果关系不明确。
最后,天纵鉴定(SKYLABS)需要强调的是补充鉴定不是对原鉴定的否定,相反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一个组成部分,补充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需一并进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