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关切!太湖县人民政府回复来了
发布时间:2025-08-12 08:45 浏览量:1
1、李先生反映太湖法院的判决,涉及民事欠款,认为执行不力。
太湖县人民政府回复:经核实,反映人与被告周某霞、太湖才智教育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后作出相关判决,县法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县法院已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信息并对周某霞、太湖才智教育传媒有限公司账户进行了查控冻结,7月19日已向公安机关提交临时布控申请表要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周某霞并予以拘留。本案已对周某霞名下不动产晋熙镇龙城庄园小区五栋二单元1005室房屋进行查封,目前已对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现正处于网络询价阶段。县法院已积极与反映人联系并告知目前案件办理进展情况。
2、陈先生反映在米厂小区购房,个人交了各项税费,开发商没有返还。
太湖县人民政府回复:经核实,为解决“老城米厂”小区办证难问题,2025年7月,县税务局将“老城米厂”小区作为土地增值税登记项目录入管理台账,该项目开发商为太湖县凤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即房产销售业务的纳税人)。由于开发商和小区住户存在经济纠纷,一直未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导致产权证未办理。小区13户住户推选吕某海等3人为住户代表,多次主动到县税务局承诺愿意足额承担开发商相关销售税费,并表示与开发商达成了一致意见。7月28日,吕某海等3人表示相关税费已筹集成功,于是开发商当日开具了不动产销售发票,13户住户办理产权证。截至8月8日,开发商已缴纳该项目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及滞纳金合计3289.52元,反映人是上述13户住户之一,县税务局暂未收到反映的替开发商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下一步,将积极与开发商、住户代表加强沟通,协调处理好“老城米厂”小区项目的税费问题。
3、韩先生反映去年四月手机被停机,现在号码被收回。
太湖县人民政府回复:经核实,2024年4月20日,反映人曾使用的移动手机号码(136****9708)因通话存在异常被移动公司内部反诈大数据平台检测并列入预警数据,移动公司在停机前通过10086端口下发停机提醒及复机流程。4月22日,反映人到移动营业厅申请复机,但因其拒签安徽省反电诈中心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律责任风险提示告知书以及拒绝提供身份信息,复机未成功。9月20日,该手机号因欠费销户。2025年1月10日,该号码在望江县长岭镇占钱英授权店被重新启用。期间,太湖移动公司、安庆移动公司分别通过上门或电话方式多次与反映人取得联系,协助其复机,但均未得到有效配合。反映人通过多种方式多次向多个部门反映其移动手机卡问题,经多次协助处理,移动与反映人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移动公司于8月6日再次上门协调处理,反映人提出移动公司需帮其追回手机号,并将原始每月18元的套餐标准提高至每月200元,同时免除其一年的套餐费用。移动公司同意帮助追回移动手机号(需时3个月),但不同意提高套餐标准及免除套餐费用的诉求,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鉴于以上事实,建议反映人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金先生反映今年返乡创业,想在大石乡棠林村养殖黄粉虫,想租原乡卫生院房子,乡里不同意。
太湖县人民政府回复:经核实,反映人系大石乡棠林村兴义组村民,其于今年年初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利用自家闲置旧房用于发展黄粉虫(面包虫)养殖,因考虑扩大生产规模,便向与棠林村提出租赁大石乡原卫生院房屋,用于继续发展粉虫养殖。大石乡龙王卫生院坐落在棠林村村部附近,2024年因为年久失修无法居住,大石乡卫生院便将该处资产上交县国资委,县国资委将该处资产划转至大石乡人民政府管理处置,后乡政府将该处资产划转至棠林村村委会,用于建设老年活动中心。但目前未建设,实际处于闲置状态。根据规定,国有资产的使用须由使用部门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需聘请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处置,确保公平、公正。对于反映人提出的诉求,大石乡政府目前正在开展社会风险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论证,若评估和论证结果无问题,下一步将严格按照有关程序,依法依规启动国有资产处置。8月6日,乡村两级干部已与反映人见面沟通,并向其解释了相关政策,明确告知需要一定时间依法依规办理,反映人表示接受与认可,现场未提出反对意见。
5、朱女士反映通过政府摇号摇到了天颐园商品房,可以享受政府相关政策。2021年交了30万订金,没任何收据,也没签合同。当年就想退,房地产公司一直不退。
太湖县人民政府回复:经核实,反映人于2022年11月按《天颐园小区商品住房摇号销售实施方案》与开发企业太湖县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选房确认单,同时开发企业开具了购房收据,但因反映人按揭不能办理等因素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接到要求天颐园项目开发企业退还30万元订金的相关诉求后,县住建局多次联系开发企业主动与反映人进行协商解决,经了解,开发企业就部分事宜与反映人达成了共识,但未就立即返还30万元订金达成一致意见。协议购房属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房交易行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房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若后期还是协商无果,建议反映人通过提起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王女士反映没有享受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太湖县人民政府回复:经核实,2017年8月23日,太湖县晋熙镇晋湖村与县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签订征收王屋组征地协议书,当事人的户籍于2017年9月5日才转入晋熙镇晋湖村王屋组。根据文件规定:“被征地时必须是所在村组的在册农业人口,必须是村民小组集体组织成员且享有耕地承包经营权。挂靠户口的和婚出人员户口已迁出的不能确认为在册农业人口。”因当事人户籍是在晋湖村与县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签订征收王屋组征地协议书之后转入的,故不符合纳入条件。
| 来源:安庆综合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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