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外机正对入户门 法院:安装不当须拆除
发布时间:2025-08-12 09:11 浏览量:1
泉州网8月12日讯(融媒体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徐凝蕾)炎炎夏日,空调的使用在所难免,但空调外机安装不当,可能侵犯他人权利。近日,德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空调外机安装问题引发的纠纷。
吴某与曾某均为德化某小区的业主,双方房屋入户门紧邻成直角。开发商建造商品房时,已为每户业主预留空间用于安装空调外机。
之前,曾某夫妇在装修新房时,未将空调外机放置在开发商设计的预留位置,而是放置在吴某房屋入户门正对面的采光通风通道上,与吴某的入户门距离不足1米,且未经吴某同意。
曾某夫妇的这一行为,给吴某造成了不小的困扰。吴某认为,曾某夫妇在空调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热风对其生活环境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吴某多次与曾某夫妇沟通无果,无奈之下,只好将他们起诉至德化县人民法院,要求曾某夫妇拆除安装在采光通风通道上的空调外机,并将该外机移至建筑外墙专门设计对应的放置位置。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采光通风通道不属于曾某夫妇的专有部分,应属于小区业主共有。他们在该商品房已设置专门空调机位的情况下,仍将空调外机放置在采光通风通道上,而该通道正对吴某房屋的入户门,其行为对吴某的通风、采光等造成影响。空调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和热风必然对吴某的正常居住生活带来影响。曾某夫妇应当予以拆除,停止侵害。因此,吴某请求曾某夫妇将入户门恢复原状,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一审判决曾某夫妇应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拆除位于吴某房屋正对方向的采光通风通道上的空调外机,恢复通道原状。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日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在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日常生活中行使个人权利时,应充分考虑他人权益,多换位思考,避免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甚至侵害他人权利。正确处理邻里关系,才能共建美好和谐的居住环境。
责任编辑:黄冬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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