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让视角丨北京华让律所张甍律师:骗取电商平台优惠券并大量使用,累计优惠金额巨大,是否构成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5-08-11 19:14 浏览量:1
在市场经济与互联网深度交融的环境下,各类商业促销活动层出不穷,与之伴生的利用规则漏洞、虚构条件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当欺诈手段瞄准“资格冒用”“优惠套利”,这类行为是否越过法律红线、构成诈骗罪,不仅关乎电商平台的运营秩序,也涉及对民事维权与刑事犯罪边界的界定。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张甍律师借由此文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厘清。
案情简介:
2023年6-7月期间,H商城针对当年高考考生制定了优惠活动,考生通过官网上传准考证(真)相片,每个账号可领取优惠券礼包一个。R作为H商城N市专卖店的区域经理,伙同专卖店的授权经销商,使用在互联网黑产上以2.5元/张的价格购买的N市当年高考考生准考证相片200张。在通过上传审核后,使200个商城ID获得上述优惠券礼包。R在H商城上使用上述优惠券礼包中的“减400优惠券”购买指定产品手机159部,每一部手机优惠400元,共计优惠6万余元。R将上述低价购买的手机加价后销售获利,R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种意见认为:H商城的优惠活动是针对特定人群制定,R虚构高考考生的身份,使H商城产生了错误的认识,给予了R享受了本无资格享受的减400元的优惠活动。R虽没有获得财物,但是免除了一定的债务,享受了相对其它用户少支付400元的优惠,是一种间接的骗取财物。累计金额6万余元属于金额较大,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另一种意见认为:R的行为包含两个部分应做区分,使用他人高考证件骗领优惠券和使用骗领的优惠券购买商品。因为前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后行为就不存在牵连犯、吸收犯的关系。评价R的整个行为属于违规,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优惠券的定义、分类、适用
优惠券在各类电商平台中大量存在及使用,已经是一种普遍现象,针对优惠券的具体情况,可以做如下分类
1、根据发放主体分类:
(1)平台券:由运营电商平台发放的优惠券。
(2)店铺券:由电商平台经营的商户发放的优惠券。
2、根据使用范围分类:
(1)全品类券:适用全平台商品的优惠券。
(2)单品券:指定商品适用的优惠券,如iphone15。
(3)品类券:指定品类适用的优惠券,如服装、鞋帽。
(4)品牌券:指定品牌适用的优惠券,如NIKE、李宁。
3、根据使用门槛分类:
(1)无门槛券:消费金额、商品、数量无限制;
(2)满减券:消费金额达到某一数值减去某一数值,如满200减20;
(3)折扣券:消费金额达到某一数值进行折扣,如满300打95折;
(4)抵用券:核减某款商品或订单的部分费用,如购买NIKE空军一号鞋抵扣39元;
4、其它分类:拉新券、免邮券、复购券、体验券……
二、R骗领优惠券并使用的行为
根据在案材料反映,H商城发放优惠券的条件为顾客上传2023年高考准考正相片、输入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ID账号和注册手机号,审核通过后优惠券礼包自动发放至用户ID内。优惠券礼包包括优惠券12张:适用手机3款产品分别-100、-200、-400(3张),适用平板2款产品分别-100、-200(2张),适用笔记本电脑4款产品……可知,案涉优惠券为平台券/单品券/满减券。
R虚构身份,使用他人准考证相片领取的优惠券实际上一个“礼包”,包含12张优惠券,每个礼包赋予到一个用户ID上。该ID账户登录H商城后,用户下单某款商品,匹配的优惠券在结算时自动使用。R三次共计下单了159部适用“-400”优惠券的指定型号手机,三次共计优惠6.36万元。R收取到手机后加价另行销售赚取差价。
三、R两次行为的分析
R使用他人准考证相片,冒用他人身份,骗领优惠券礼包200个,每个礼包内包含12张优惠券。优惠券既不是实物财产也不是虚拟财产,未使用时不存在任何价值。优惠券的使用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产生价值,该价值实质上是免除了顾客部分债务。R的前行为虽使电商平台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但此时没有财物损失。电商平台审核优惠券发放的过程是:同意将优惠券发放至登录的ID账号内,而非发放给准考证上的考生本人,无论考生本人下单亦或其它人使用该账号下单,无论是考生本人支付费用还是家长支付费用,均可享受优惠券带来的优惠。R的行为是让200个ID被赋予了享受优惠的资格,而非占有电商平台的财产。电商平台优惠券礼包内含有12张优惠券,总优惠金额3600元,不能机械的说明R骗取了电商平台3600元。诈骗罪,要求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被害人给予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此时,R行为并未获得被害人的财产,也未使电商平台产生财产损失。
R掌控的200个ID均有优惠券礼包,其使用了159个ID下单了159部指定手机产品,每部手机优惠400元,共计优惠6.36万元。第一,每个ID使用的优惠券均是平台发放的,真实有效不存在虚构和隐瞒。R使用159个ID下单,尚有31个ID直到优惠券过期尚未使用,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明显。第二,电商平台在指定商品上优惠400元并不是因为产生错误认识造成自己的损失,而是商业经营上的一种自愿的“让利”模式。退一步讲,不是R下单,其他人使用上述ID下单,平台依然允许订单享受减400元优惠的政策,进一步说明平台订单结算对于优惠券的来源一概不问,而是希望产生使用优惠券的订单完成交易。第三,R的前行为既然不是犯罪,后行为就不存在牵连、吸收的关系。后行为和前行为侵犯的同一个法益且没有扩大,缺乏期待可能性。
《刑事审判参考》第1342号指导案例指出:判断一个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关键看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综观全案,R虽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R的行为从另一个角度看,实际上“帮助”H商城完成了159笔成交订单,且未使H商城造成财物损失。经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认可了辩护人的意见,R做取保候审,后免于起诉。
律师介绍
张甍律师,200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刑侦专业;在直辖市某区公安分局基层派出所工作十一年余,担任警长3年半,办理了上百件各类刑事、行政案件;曾在互联网大厂法务部工作5年,牵头办理了多起企业员工职务犯罪案件和外部人员诈骗企业案件;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刑事合规)业务。
【执业理念】
不是因为看见了希望才努力,是因为努力了才会看见希望。
【成功案例】
1、【头部大厂亿元职务侵占案】:某直播头部企业电商部员工,利用审批服务商引入和统计服务商业绩的职务之便,伙同外部MCN公司,虚构业绩长期骗取公司支付服务费共1.3亿余元。推动案件在某区公安局立案,市中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8名被告人10年半到3年刑期,为企业挽回损失9000余万。
2、【某总经理职务侵占案】:某大厂地区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以客户接待、租赁员工宿舍、招聘培训导师的名义侵占公司财产150万余元,推动某区公安分局立案并上网追逃。
3、【L诈骗案不起诉】:L作为直播电商的下游商家的员工,为了完成平台业绩采用自己买、发空包的方式虚构业绩骗取平台奖励。介入后历经多次会见,研究案情,从多个角度阐释职务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区别,最终L或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4、【M诈骗案取保候审】:M作为某地产公司销售顾问,侵占客户购房款38万余元,通过积极联系受害人退赔,与检察官沟通将案件认定为职务侵占案,成功在37天内取保候审。
5、【X诈骗案核减金额获缓刑案】:X作为某大牌电子产品授权经销商法人,多次使用假冒产品虚构质量问题从厂家骗取新品,涉案金额巨大。经多次会见,提出成本价、出厂价不应和销售价混淆的意见,核减涉案金额18万余元,X最终获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