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不力?后果很严重,多地已出手处罚
发布时间:2025-08-12 13:39 浏览量:1
当前,基孔肯雅热、登革热等蚊媒传染病防控形势不容乐观。为有效预防“两热”传播,保障市民群众健康安全,全省各地政府号召市民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落实落细“两热”防控举措。同时,加大防疫检查力度,对防疫不力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依法处理。
以下案例警示我们每一个人要深刻认识蚊媒传染病防控的重要性,时刻绷紧防疫之弦,主动承担起自身的防控责任,从日常生活的点滴做起,积极配合各项防控工作,共同筑牢疫情防控的坚实防线。
警示案例一
2025年8月9日,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仙村大道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小吕商店不按照要求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商铺门前堆放大量杂物,存在蚊蝇孳生地可能性,违反了《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年8月9日下午18时前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8月10日,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复检,发现上述问题未整改到位,对该单位当场给予罚款人民币200元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整改。
8月10日当天,仙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还对辖区电信宿舍出租屋区域进行检查,发现该区域内存在杂物乱堆放、卫生整治不到位等问题,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相关责任人立即清理,如不改正将予以立案查处。
警示案例二
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健康部门执法人员在对某小区游泳池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泳池水质处理设备机房和池周溢水,槽内长期未清理,树叶、泥土堆积,导致排水不畅产生积水,积水中已见蚊幼虫蠕动。执法人员发现后,当场对泳池负责人进行基孔肯雅热和登革热传染病的防控宣教,并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泳池周边容易孳生蚊虫的地方
同样,佛山市城市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某饮食店铺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随意在前街道路侧边倾倒污水,倾倒面积超0.8平方米。因该店铺未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随意倾倒污水造成环境卫生破坏,造成蚊媒滋生隐患,增加了所处地区基孔肯雅热和登革热传播流行的风险。为此,执法人员对店铺经营人进行疫情防控宣教,并根据《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店铺责令限期改正,如不改正将予以立案查处。
警示案例三
7月30日,佛山市三水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对某商场进行蚊媒传染病防控专项检查时,在该商场“鲜活”区域的玻璃水缸内发现积水均已孳生出多条蚊幼虫在游动觅食,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受到威胁。执法人员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相关法律法规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清积水 灭蚊虫
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请市民朋友们一起学习法律法规
共同筑牢疫情防线
编辑:李苑仪
校审:邵雅莉
二审:杨峥
三审:王嘉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