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代发”赚差价,无货电商商家如何步步违约构成“恶意倒卖”?

发布时间:2025-08-12 17:08  浏览量:2

据中央广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报道,“一件代发”作为中间商赚差价的商业模式,常见于无货电商商家。然而,该商业模式在运行过程中,极易在消费者信息保护、产品售后、服务保障等环节出现法律纠纷。

近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电商平台对入驻商家开具违约单引发的纠纷案,判决最终支持电商平台对该商家作出的“恶意倒卖”的定性,认定了商家的违约行为。商家如何步步违约,构成了“恶意倒卖”?电商“恶意倒卖”有哪些危害?

2023年7月,廖某作为商家和甲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并入驻该公司旗下网购平台经营网店,缴纳保证金3000元。廖某和甲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由正文、公示于网购平台的各项规则等共同组成。

案件承办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葛法官介绍:“双方当时的服务协议约定,在事前未取得客户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购买平台以外店铺商品完成自己店铺内订单交易的行为,明确为恶意倒卖行为,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后果。”

根据协议,恶意倒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运单信息显示来源于其他平台渠道、客户收到来自第三方平台或渠道的物流短信或售后电话等;店铺多次发生“一般”程度违规视为违规程度“严重”,对于“严重”违规程度的店铺,平台可扣除违约金1万元。尽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但廖某为了降低运营风险,仍然在此网购平台上做起了“一件代发”的无货买卖。

葛法官表示:“在实际销售中,廖某在接到订单之后,直接将客户的订货信息等披露给了乙平台公司旗下的一个入驻商家并且支付货款,由该商家发货给客户,而物流短信显示货物是来自于乙公司旗下平台。2024年3月至5月,甲公司发现了廖某这一行为,于是以恶意倒卖为由给予廖某两次违规处理,但廖某仍没有改正。甲公司在进行第三次违规处理时,向廖某开具了1万元的违约单,后续扣除了廖某的3000元保证金用于抵扣违约金。廖某向平台申诉,平台审核后给出的结论是‘商家违规情况属实’。”

廖某不接受处理结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甲公司单方面对其收取1万元违约金的处理决定,并主张甲公司应配合其完成退店程序以及应退还店铺保证金3000元。廖某称其店铺是从工厂直接发货,不存在恶意倒卖的情况,其未违反平台规定。

甲公司则辩称,廖某在甲公司平台经营,应当遵守平台规则。2024年3月以来,平台获取到廖某的店铺向消费者发送的带有乙公司平台字样的物流短信,能证明廖某的行为已违反甲公司平台关于恶意倒卖的规则。且甲公司多次向廖某开具违约单后,廖某仍继续违规,其按照约定作出处理,合理、合法。

葛法官进一步解释:“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内容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也就是说双方协议约定有效。其实平台对于恶意倒卖行为在协议中的约定,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另外一方面是基于网购平台自身商誉的建设。而廖某在经营过程中的行为明确符合双方关于恶意倒卖行为的约定,基于此,平台给予廖某相应的违约处罚,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甲公司作出的处罚力度与廖某违约行为程度相当,符合比例性原则;同时,甲公司在作出案涉处理时遵守相关程序,给予了廖某申诉机会。因此,甲公司扣除廖某保证金3000元作为违约金的行为属于其依照协议约定履行其平台监管职责之举,不应返还。因廖某尚未按照商家主动退店流程向甲公司平台提出退店申请,故对其要求甲公司配合其关店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廖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针对本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朱庭长表示,随着数字经济不断发展,各电商平台在经营模式、产品特色、物流服务等方面形成了自身独有特点,电商平台以自身商誉作为商品信誉的依托,对潜在消费者形成了不同的吸引力。在司法实践中,恶意倒卖的危害关键在于经营行为的欺骗性,以及对商业秩序的扰乱。

朱庭长说:“恶意倒卖损害了消费者在商品价格、商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物流履约等方面的知情权和期待权,影响了消费者购物体验。为了确保终端的消费者收到商品时对于货物品质和来源不至于产生认知混淆,恶意倒卖行为被有关平台所禁止,这既是平台自身品牌建设的需要,也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需要。”

对此,法院提示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应在正规电商平台购买,避免通过不明来源的第三方卖家下单。

朱庭长表示:“购物下单前注意查看商家声誉、评价记录等,收到货后要核实物流信息与订单信息是否一致,如果遇到恶意倒卖情形的,应当立即保留证据,联系平台客服进行投诉,必要时向监管部门举报,或者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防止因倒卖发生的商品质量瑕疵和因发货地址不一致导致的维权难。”

来源 | 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