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胜利,最初对日拆迁赔偿计划,中美两国谁要的更多?一文详解
发布时间:2025-08-13 07:00 浏览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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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远东委员会尚未成立之前,美国总统杜鲁门于1945年11月派鲍莱为赔偿专使,率领一个工作团赴日本实地考察它的经济情况,以便确定日本国内的工业设备哪些可以用作赔偿。
委派鲍莱担任这一要职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他曾在1945年4月已奉命研拟敌国战后赔偿的方案,是年9月,鲍莱已草拟出德国赔偿研究报告递交总统。
鲍莱到日本后一个多月,在12月初提交他的第一份报告(即临时报告)中,对日本如何赔偿提出了具体意见。
鲍莱临时报告中建议拆迁的工业设备主要为:
(1)超过年生产能力为250万吨的钢铁生产能力;(2)火力发电厂、工作机制能力的一半;(3)轴承厂、轻金属厂(飞机工厂)的全部;(4)造船厂20所;(5)纯碱工厂中的最新式的12所;烧碱工厂中的202所;接触硫酸工业中的年产191万吨的设备。
鲍莱还主张日本国外资产全部充赔。临时方案交杜鲁门后,美政府很快加以研究后提交刚成立的远东委员会,成为该会制定临时赔偿方案的依据。
鲍莱提出临时报告后,仍留一部分辅助人员在日本继续调研,于1946年4月1日拟定最终报告经美国外交、陆军、海军三部联络委员会审查并签具了意见呈美总统杜鲁门。
在最终报告中列入立即拆迁的工业设备种类与数量主要是:
(1)火力发电拆赔一半,约为年发电量200万千瓦的设备;水力发电厂需作进一步调查再决定其拆赔数量。
(2)钢铁生产设备。可保留的年生产能力:生铁生产由临时报告中建议的200万吨(一说220万吨)改为50万吨;钢块生产由350万吨改为250万吨(一说225万吨);钢材延压能力由277.5万吨改为150万吨。超过上述年生产能力的钢铁生产设备全部拆赔。
(3)铁路车辆制造设备。限定日本年生产能力为机车220台,客车800辆(一说660辆),货车800辆,其余充赔。估计赔偿拆迁的设备为机车900辆,电气机车700辆,货车3万辆。
(4)化学工业中的人造橡胶、赛路璐、松脂工业、酒精、人造酒精的全部设备拆迁充赔;轴承制造设备、接触法疏酸制造设备、轻金属冶炼设备亦悉数全部充赔。
(5)硝酸制造的保留设备以年生产能力1.25万吨为限,其余超过的约年生产24万吨的设备拆迁充赔。精炼石油设备保留年生产200万吨能力为限,贮油设备以160万吨(一说150万吨)为限,其余设备拆迁充赔。
(6)纺织工业。以纺机300万锭,织机15万部为限,供日本国内人民生活需要,因未超过这一限额,故均不作赔偿之用。
(7)镍精炼设备全部拆赔。炼铜设备年产1.5万吨与年产7.5万吨铜品制造设备拆赔。
(8)工具机生产设备可保留的年生产能力由临时方案中的2.7万台改为1万台,其余4.5万台充赔;保留工具机由35~40万台改为17.5万台(一说15万台),超出的60万台充赔。
(9)纯碱生产设备可保留的年生产能力由临时方案的63万吨改为30万吨,其余450~500万吨的设备充赔;烧碱由保留年生产能力8.25万吨改为4.4万吨,其余19.5万吨的设备充赔。
(10)供赔的造船厂由原临时方案的20所增加到30~40所,将现有的5000吨或5000吨以上的114艘、合计86.9万吨位船舶供赔。
(11)各主要军工厂(即陆海军兵工厂)、民营军需工业及飞机厂悉数充赔。
鲍莱的最终方案遭到美国一些官员的异议,认为对日本太苛刻。而在这期间内远东委员会已根据临时方案制定通过了若干临时赔偿方案,所以美国政府并未对最终方案采取任何行动来使之付诸实施,鲍莱的最终报告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
1947年1月,美国又派斯揣克赴日调研,此公发表的意见与鲍莱大相径庭。鲍莱遂于1947年3月辞去了美国赔偿特使的职务,后于1948年1月又辞去了美国赔偿顾问的职务。
2、中国的索赔方案1945年9月13日,中国外长王世杰和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苏联政府的外长莫洛托夫换文,表达了中方对赔偿问题的看法。
10月和11月,蒋介石令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约集行政院、内政部和外交部代表,两度会商研讨索赔方案。
11月3日,在讨论赔偿的范围和方式时,朱绍阳等人要求日本应该赔偿中国因发动抗战而支付的巨额战费;王宠惠则力主实物赔偿,并认为赔款已是旧观念,其理由在于: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的赔款并非以战胜国的战费为根据,而是以德国的实际赔偿能力为根据,且战费数字过大,日本无力赔偿,如各国分别提出战费数字,必有争论,争论之后绝无结果;上次世界大战后,德国也以赔款为主,但没切实执行,德国向战胜国的赔款和它向战胜国的借款几乎相等;因此,雅尔塔会议决定用德国的工业潜力来抵偿赔款,办法就是拆除德国的工厂和德国每年以一定的实物赔偿,波茨坦公告第11款也规定了日本战后以实物赔偿。
11月13日,外交部最后通过了《关于索取赔偿与归还劫物之基本原则及进行办法》,其中,对向日本索取赔偿的11条基本原则大致为:
(1)日本赔偿应以实物为主、赔款为辅。
(2)中国受日本蹂躏最久,受害区域最广,公私财产损失最大,人口伤亡最多,故对日本索取赔偿应有优先权。
(3)凡在中国境内的日本公私财产悉数归属中国政府,以作赔偿的一部分,日侨此项私产损失,由日本政府负担之。
(4)在日本境内宜充赔偿的各种实物,应交与中国政府作赔偿的一个部分。
(5)日本应将每年所生产的一部分原料及产品,在规定的年限内分期定量交中国政府,以作赔偿一部分。
(6)关于伪钞及日本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军用票等金融方面的损失,日本政府应在若干年内向中国政府分期偿还。
(7)苏联在东北发行的货币、中国在越南受降的一切费用,中国在军事占领日本期间的费用,均应由日本偿还或负担。
(8)日本应将其可变卖的有价证券及国外资产(包括外汇)的大部分移交中国政府。
该文件中提到了若不由各国自行提出个别赔偿要求时,应争取中国有日本赔偿总额中占半数以上。
由上可知,抗战结束后,在对日索赔问题上,国民党政府做了大量准备工作,拟定了对日索赔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表示出积极的姿态。但已考虑到索赔可能不依照中国损害数字而定,而是视日本当时的赔偿能力而定,作了在同盟国获取日本赔偿总数中争取50%以上份额的打算,尽管这些构想是有充分理由或依据的,但后来的事实表明这是难以实现的。
就在鲍莱赴日本调研、草拟日本赔偿方案之际,国民政府草拟了《中国要求日本赔偿计划》,其中提出了向日本要求工业设备拆迁充赔的种类和数量,详见下表。
中国要求日本赔偿计划中拆赔设备情况
在1946年初远东委员会成立后着手讨论通过美国的临时赔偿方案之际,中国政府于1946年5月在南京发表了日本赔偿紧急拆迁项目,将它作为前述《中国要求日本赔偿计划》的附件,列举了当时中国认为最迫切需要的设备及数量,详见下表。
中国要求日本赔偿设备紧急拆迁项目
毫无疑问,这一紧急要求也并未对同盟国对日索赔具体方案的制定和执行产生什么效果,只是南京国民政府的微弱呼声,美苏两个大国并不把它放在眼里,而是为了各自的利益讨价还价。人微言轻这句话在整个对日索赔的过程中充分地暴露出来了,这也是当时中国政府无法逃脱的局面。
1946年3月,远东委员会赔偿委员会成立,5月,开始逐项通过对日本各项工业设备拆迁充赔的方案;同时,各同盟国亦加紧拟定对日索赔的提案,准备提交远东委员会赔偿委员会讨论。国民政府于8月间拟定了中国对日赔偿问题提案纲领,共七条,由外长王世杰呈交行政院院长宋子文审核。
10月2日,行政院指示:
“察核尚无不合,除电驻美顾大使维钧,先在会外向美方详洽,暨分行外,应由该部及经济部专家、暨赔偿委员会,按此纲领,会同拟定具体之说帖与规划,迳寄顾大使应用,并将该项说帖与规划报院备查,合亟令仰遵照。”
中国对日赔偿问题提案纲领如下:
“(一)中国认为下列日本资产,应构成日本对盟国赔偿公额:
(甲)日本在其本国境内之存金现款、工业设备,以及现在暨将来可供赔偿用之物资。(乙)日本在中立国、轴心国,及未被日本占领者盟国内之存金、现款及资产。
(二)中国抗战,原在盟国与日本战争之中,所受损害最为惨重,自1937年7月起,至战争结束时止,中国公私物资损失,已达300~400亿美元。此数尚不包括1931年9月至1937年7月间,中国因日本侵略所受之损失,亦不包括中国生命损失之估计,及军费在内。中国对日本赔偿之能力,尚无法精确估计。关于日本对盟国及中国之赔偿总额,中国一国,不拟提出绝对数目字,但中国在日赔偿公额内,至少应得40%,前项公额内之现金,至少应得50%。
(三)中国对于赔偿公额内之物资与现金,在其应得之比例数内,有优先取得权。
(四)下列各项应归中国政府所有,亦得视为日本对华赔偿之部分,但不计入盟国共同分配之赔偿公额以内:(甲)日本在中国境内,包括东北各省之公私产业,物资存金暨现款等,其属于私有者,由日本政府对各该私有者负责清理。(乙)台湾及澎湖群岛之日本现有产业、物资、存金暨现款等,其属于私有者,由日本政府对各该私有者负责清理。(丙)台湾或日人或日伪所经营之经济事业,其总所或总公司设于中国台湾或澎湖境内,同时设有分所或分公司于日本者(如南满公司、北中国开发公司、台湾拓殖公司等),其存于日本分所或分公司之产业、物资、存金暨现款等。
(五)关于日本境内指定为对华赔偿之工业设备,中国对于其迁移时期利用方法及技艺人员等问题,得设定必要之条件(此项条件照宋院长8月14日电内之指示办理)。
(六)日本在东北之工业设备及其他非战利品之物资,经苏联迁移者,赔偿委员会对之应有公平合理之措置,使中国得此应得之赔偿,不致无着。
(七)下列资产,应由日政府负责归还中国政府,视为退还物品,不作为赔偿之部份:(甲)日本自中国境内强力或威胁方法劫去古物与美术品或其他物资,现存于日本者。(乙)中国伪组织及台湾政府所存于日本之一切产业、物资、存金、暨现款等。”
1946年10月国民政府赔偿委员会成立之初,正值远东委员会准备召开如何决定战后日本向各同盟国进行赔偿的会议,驻美大使顾维钧致电国民政府,要求从速提供中国在抗战中所遭受的各项损失统计数字等材料,以备提交远东委员会讨论。
为此,行政院赔偿委员会根据前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在抗战时期从事损失调查所汇编的累计统计数字,以及日本投降后内政部前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所作的《偏于估计统计》的数字,并参考当时中国的实际情况,邀请了有关部门及专家专门研讨中国可能提出的抗战损失的各项数字,形成了一个向日本索赔的系统文本,于1947年初呈请行政院核定转饬驻美大使备用,国民政府行政院依据这一文本,拟定了《国民政府行政关于对日赔偿政府之厘订及其实施》文本,归纳了说帖的十项原则主张和两点折衷事宜:
“说帖原则:
(一)中国认为下列日本资产,应构成日本对盟国赔偿之总额。
A.日本在其本国境内之存金现款、工业设备,以及现在及将来可供赔偿用之物资。
B.日本在中立国、轴心国,及未被日本军占领之各同盟国内之存金现款及资金。
(二)中国抗战所受之损害最为严重,自1937年7月起至战争结束之日止,中国公私物资损失已达400~500亿美元,此数尚不包括1931年9月至1937年7月间中国因日本侵略所受之损失在内。现在日本赔偿能力中国尚无法精确估计,关于盟国之赔偿总额,中国不拟单独提出绝对数字,但中国在赔偿总额内至少应得40%,前项公额内之现金至少应得50%。
(三)中国对于赔偿公额内之物资与现金,在其应得之比率内有优先取得权。
(四)下列各项应归中国政府所有,亦得视为日本对华赔偿之部份,但不计入赔偿总额内。
A.日本在中国境内包括东北各省之公私产业物资、存金现款等。
B.台湾及澎湖群岛之日本现有产业物资存金及现款等。
C.日本所经营之经济事业,其总所或总公司、设有分所或分公司于日本者,其存于日本分所或分公司之产业物资存金及现款等。
(五)关于日本境内指定为对华赔偿之工业设备,中国对其拆迁时期利用方法及技术人员等,得设定必要之条件。
(六)日本在东北之工业设备及其他非战利品之物资,经苏联迁移者,应有公平合理之措置,使中国得此应得之赔偿不致无着。
(七)下列资产应由日本政府负责归还中国政府视为退还物资,不作为赔偿部分:
A.日本在中国境内,以强力或威胁方法劫取之古物、美术品或其他物资,现存于日本者。
B.中国伪组织、台湾政府、台湾银行所存于日本之一切产业物资存金暨现款等。
(八)工业设备之拨归中国者,应经中国政府指定运往中国最后目的地所需费用,概由日本政府负担。
(九)赔偿工厂得在日本境内利用日本人力开工生产,所有出品由中国政府出资运往中国分销,其期限以不超过最后赔偿会议之日起五年为度,五年后该项设备仍由日本出资运往中国。
(十)日本在占领中国期间所搜集研究有关自然资源、工业计划等之技术上及经济上资料,应包括于赔偿计划之内。
上项说帖所表示之主张,就中国立场言,殊为正当,然各盟国利害观点不同主张各异,以现在情势观之,下列两点简待折冲:
(1)赔偿物资由日本负责运往我国指定之目的地一节,盟国间不能同意。
(2)日本平时工业生产水准,我方采取1914年之生产量,而远东委员会主张则以1930年之生产量为标准,根据此项标准日本主要工业应保留之年度量如下:
A.工具机,7500具;B.钢胚,200万吨;C.生铁,80万吨;D.火力发电,100万千瓦;E.碱20.7万吨;F.氯,2.8万吨;G.烧碱,80万吨;H.硫酸,300万吨。
上项年产量我国主张:钢胚年产量应减为100万吨至150万吨,火力发电应减至50万千瓦。至归还劫物部份,可能如我方之要求,只须确实证明文件,即可原物返还。伪组织在日存款,亦可查明发还。惟下列三项美方尚未同意,刻尚折冲中。
(1)日人在台湾或东北所办事业,其在日本境内之分公司所有资产、存金及现款之接受。
(2)满洲重工业公司在日本各厂矿事业投资之接收。
(3)订购货物工程,除已付清货价者外,其未完合同继续履行问题。
说帖说原则是在中国对日问题提案纲领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的。行政院赔偿委员会拟定的文件名称为《中国责令日本赔偿损失之说帖》,而在秦孝仪主编的《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一书中收录的取自于国民党外交部档案的文件名称为《中国对日要求赔偿的说帖》,两者略有不同。
其中不同点主要有:
一是时间上前者从芦沟桥事变开始,后者从“九一八事变”开始,后者较前者全面。
二是在沦陷区表述上,前者是“沦陷区有26省1500余县市,计面积达600余万平方公里,占全亚洲沦陷区70%以上”。后者写为:“占全亚洲沦陷地区45%,拥有全国人口的80%地区,几均遭日军破坏蹂躏。”
三是在人口伤亡上,前帖为:“直接因战争死伤人口达1000余万人,人民受战争损害至少在2万万以上”,但未提中国官兵的伤亡;后帖提及,但平民伤亡数不一样,为“中国军队死伤于疆场者达340余万人。至平民在沦陷区死于炮火或惨遭屠杀,或于后方日机轰炸下死于非命者,计700余万人”。
四是财产损失估计有异,前帖详细,谓“据初步估计,公私财产直接损失已达313亿美元之巨,间接损失计204亿美元,此数尚不包括东北、台湾各省市及海外华侨所受之损失,亦不包括军费在内”。后帖仅说:“据中国政府初步统计,仅财产损失一项,即达350亿美金。”
说帖当时仅为拟用稿而已,并没有在远东委员会赔偿会议上正式提报。这是因为,远东委员会对日本赔偿问题注重于由各国协商分配比例,赔偿数量仅限拆赔物资,并依据在击败日军中的贡献大小及所受损失综合加以考虑,讨论中歧见迭出,意见不一。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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