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犬咬伤人 狗主人: 狗咬的 我没罪? 法院: 法律亮剑击碎荒唐辩解

发布时间:2025-08-11 23:59  浏览量:1

近日,广东东莞发生一起烈性犬伤人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市民林某在小区散步时,被邻居何某饲养的未拴绳德国牧羊犬扑倒撕咬,导致面部多处撕裂伤和右手肌腱断裂。令人瞠目结舌的是,面对警方调查,狗主人何某竟声称 "狗咬的,我没罪",其荒谬言论随即被法律利剑无情驳斥。

8 月 5 日傍晚,林某途经小区花园时,何某饲养的德国牧羊犬突然挣脱简易铁链,从 3 米外猛扑过来。监控画面显示,该犬体重超 40 公斤,撕咬过程持续近 2 分钟,直至物业工作人员持棍驱赶才松口。林某被紧急送医后,经诊断需接受面部缝合手术及手部肌腱修复,预计医疗费用超 3 万元,且可能留下永久性疤痕。

在公安机关调查中,何某坚称 "狗是独立个体,伤人是其自主行为",拒绝承担责任。但警方查明,涉事犬种为《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且何某未办理养犬登记、未定期注射狂犬疫苗。根据《民法典》第 1247 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无任何免责事由。

庭审中,法官指出:"犬只伤人本质是饲养人管理失职的外化表现。法律明确要求养犬人对动物实施物理控制,未拴绳放任烈犬活动已构成重大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何某赔偿林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18.2 万元,并对其违规饲养烈性犬行为处以 5000 元行政处罚。

本案暴露部分养犬人责任意识的严重缺失。据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数据,2024 年全市犬只伤人事件中,78% 涉及未拴绳犬只,45% 为烈性犬或大型犬。法学专家指出,我国法律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实行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动物造成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即需担责,除非能证明被侵权人故意挑衅。

值得关注的是,涉事犬种德国牧羊犬被明确列入《东莞市禁养烈性犬名录》,但何某为逃避监管,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并藏匿饲养。这种 "地下养犬" 行为不仅危害公共安全,更可能导致狂犬病等疫病传。根据《动物防疫法》,未接种狂犬疫苗的犬只伤人后,饲养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事件引发市民对 "人犬和谐共处" 的热议。小区居民联名呼吁加强养犬管理,要求物业安装智能监控系统识别违规犬只。东莞市城管局表示,将开展为期三个月的 "文明养犬专项整治",重点打击无证养犬、遛狗不牵绳、饲养禁养犬等行为,对拒不整改者实施 "黑名单" 管理,限制其三年内申请养犬登记。

法律界人士强调,本案判决传递出清晰信号:养犬不是个人私事,而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社会责任。正如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当你牵起狗绳的那一刻,牵起的不仅是宠物,更是法律底线和道德良知。"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 1247 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 15 条: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德国牧羊犬、藏獒等 36 种烈性犬,违者没收犬只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法》第 30 条:携带犬只出户应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未按规定免疫的犬只伤人,饲养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