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儿童被座椅挤压致窒息身亡,这是产品缺陷?还是监护失职?
发布时间:2025-08-15 08:21 浏览量:2
天纵君(SKYLABS)昨天看到上海高院在其公众号上所分享的一个判决案例,原文为《幼儿车内意外窒息身亡,产品责任与监护失职谁之过?》,这个案例早期天纵鉴定也曾被法院指派参与此案的鉴定工作,因相对离奇并涉及一个两岁儿童的伤亡事故印象比较深,近日该案由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宣判。该案参考案例原文为奚少君法官撰写,天纵君为便于分享作了部分调整。
基本案情
某日10时30分的十字路口,宗先生驾驶的商务车停下等红灯。第二排左侧的5岁女儿开始拨弄座椅调节钮,妻子看到女儿将座位调得很低,转身发现座位压到了儿子的头,儿子趴在座位下面,呼叫后发现儿子没有动静,宗先生便停车检查,此时儿子已无呼吸,遂送医抢救。宗先生在接受当地派出所询问时认为:其子系被汽车座椅挤压窒息死亡。
此后宗先生和其妻子将某汽车公司诉至法院,其认为案涉车辆座椅调节无自动感应回缩功能,压力过大,存在设计缺陷,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识,被告(车辆生产者)未尽警示义务,请求判令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0万元。
被告辩称:案涉车辆经国家强制认证,座椅调节为手动可控,符合国家标准;车辆《用户手册》已提示儿童安全座椅使用规范,无不合理危险。本案事故系原告未履行监护职责、未使用安全座椅、放任儿童自行操作所致。
法院判决
法院调查后确认,涉事车辆通过国家3C认证,座椅调节力度符合GB15083-2019标准。争议焦点"自动感应回缩功能"并非强制性配置,全球仅部分高端车型选装此功能。车企当庭出示的证据显示,《用户手册》用加粗字体警示儿童保护装置的必要性,并配有图示说明。
法院认为涉事车辆在《用户手册》第47页有明确标注:"必须安装儿童保护装置,未正确安置可能导致致命伤害。"因此此案原告自身有三重监护失职:未安装安全座椅、放任幼儿单独在第三排玩手机、允许5岁儿童操作车载设备。
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200万元赔偿请求,认定原告监护失职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产品缺陷不成立。
案件点评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车辆座椅是否存在缺陷以及该缺陷是否导致幼儿死亡。就本案而言,案涉车辆经国家强制性认证,座椅调节为手动操控,可随时停止、锁定或回调,调节幅度在合理范围内。这意味着座椅功能完全由使用者控制,无外力介入的不合理危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相应标准。再从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来看,座椅调节的设计目的是满足乘客出入、坐姿调整、空间利用等需求,而非对他人造成威胁。通常,一个理性消费者不会期待座椅调节操作成为致害工具或调节座椅过程中需应对儿童危险状态的情形,因此,原告所述场景已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
在本案中,车辆《用户手册》已专章规定“儿童保护装置”,明确“必须安装儿童安全座椅”“未正确安置儿童可能致命”,已尽到合理的警示义务,且警示的范围与限度是合理的。原告主张“座椅未设警示标识”,该主张忽略了一个关键即警示与损害需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损害的直接原因是儿童在无监护状态下操作座椅,即便座椅设有标识,也无法避免监护人完全失察导致的危险。
最后本案法官指出,警示不能替代监护,责任的边界止于理性预期。法律不保护权利的沉睡者,亦不纵容责任的逃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