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蓝天精灵丨四川法院鸟类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25-08-15 19:22 浏览量:2
鸟类是生态环境的“晴雨表”和“风向标”,对提升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有着重要意义。随着人类活动的加剧,非法捕猎、交易、食用鸟类及破坏栖息地等行为频发。为做好鸟类保护工作,我国不断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为守护蓝天精灵保驾护航。近年来,四川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和野生动物保护重要论述精神,切实增强保护野生鸟类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精准高效打击非法猎捕、贩卖野生鸟类等危害鸟类多样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保护鸟类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今天是第三个全国生态日,主题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旨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两山”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营造爱鸟护鸟浓厚氛围,护航鸟类繁育生息,四川高院选取并发布3件鸟类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一人民法院对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画眉鸟的犯罪行为进行“全环节、全链条”打击,被告人最高获刑四年,有力震慑破坏野生鸟类资源犯罪行为。案例二被告人使用枪支等禁用工具猎捕红腹角雉等珍稀鸟类,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专家陪审员”制度,从物种鉴定、生态价值评估等专业角度为案件审理提供技术支撑。案例三被告人使用猎枪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老鹰并进行烹食,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通过案件审理,教育警示公众树立爱鸟护鸟意识,自觉抵制乱捕滥猎野生鸟类的行为,保护鸟类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共同守护生态家园。
下一步,四川法院将继续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鸟类栖息地和迁飞通道,维护生物多样性,构建人鸟和谐共生的美好图景。
四川法院鸟类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1:鲜某华等六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例2:何某平等四人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案
案例3:古某、刘某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案
案例一
鲜某华等六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全链条打击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等危害画眉鸟的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鲜某华长期从事画眉鸟交易活动,知晓画眉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23年10月,公安机关从鲜某华家中查获画眉鸟273只,其中80只系其从王某、杨某海、穆某发等人处收购所得。王某、杨某海、穆某发、唐某、王某友从重庆、贵州等地猎捕、收购画眉鸟并运输至成都贩卖。其中,王某、杨某海运输画眉鸟三次共101只,共同贩卖画眉鸟75只,穆某发贩卖画眉鸟61只,唐某贩卖画眉鸟37只,王某友非法猎捕、贩卖画眉鸟共15只。经鉴定,案涉画眉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5000元/只。经专家评估,查获画眉鸟符合放生条件,全部放生。
【裁判结果】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鲜某华、王某等六人明知画眉鸟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其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结合被查获的画眉鸟已全部放生、被告人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等情节,判处六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到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三万二千元,依法对其中四名被告人适用缓刑。一审判决后,鲜某华、王某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画眉鸟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捕食昆虫的天性可有效控制农林虫害爆发、传播植物种子,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等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对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画眉鸟的犯罪行为实施“全环节、全链条”打击,有力震慑了破坏野生鸟类资源的犯罪行为,彰显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打击涉野生鸟类犯罪的鲜明立场。同时,通过以案促治,引导公民自觉抵制非法猎捕、收购、运输、贩卖野生动物行为,共同参与野生动物保护,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贡献力量。
案例二
何某平等四人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案
——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猎捕红腹角雉等珍稀鸟类,司法打击“零容忍”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禁猎期间,沈某斌、何某平、朱某、朱某武使用枪支等禁用工具在禁猎区四川省汉源县宜东镇山上猎捕包含野生鸟类在内的野生动物,并使用手机对猎获的野生鸟类进行拍摄。经形态学分析鉴定:疑似“野鸡”2只系红腹角雉,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单只价值5000元;疑似“麻雀”1只系灰翅噪鹃,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单只价值300元,上述3只野生动物价值共计10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沈某斌处扣押2只以火药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1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在何某平处扣押3只以火药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裁判结果】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沈某斌、何某平、朱某、朱某武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猎捕野生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何某平、沈某斌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属情节严重。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对野生鸟类多样性的破坏程度,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并对其中两名被告人适用缓刑。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红腹角雉被称为“森林中的凤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灰翅噪鹃被称为“竹林隐士”,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上述鸟类在保护森林生态系统、促进植物种子传播和森林病虫害控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中,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专家陪审员”制度,选取了具有野生动物保护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从鉴定方法审查、物种认定、生态价值评估等专业角度为案件审理提供技术支撑,确保对案件中专业技术事实的准确查明和认定。通过本案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破坏鸟类多样性行为“零容忍”的坚定立场,有力震慑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三
古某、刘某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案
——依法打击猎杀普通鵟的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3日,古某携带其持有的猎枪伙同刘某奎在崇州市猎杀普通鵟(俗称“老鹰”)一只,次日进行了烹食,并将两只普通鵟爪存放于冰箱。5月16日,古某伙同刘某奎在崇州市使用猎枪猎捕普通鵟未果。经认定,被查获的猎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经鉴定,涉案动物物种为:隼形目(Falconiformes)、鹰科(Accipitridae)、普通鵟(Buteojaponicus)。普通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物种价值为25000元/只。
【裁判结果】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古某、刘某奎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属共同犯罪,古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奎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古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古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刘某奎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普通鵟是肉食性猛禽,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捕食鼠、蛇、蛙、蜥蜴和大型昆虫等。杀害普通鵟会使一些小型动物的天敌减少,种群数量也可能出现异常增长,打破原有的生态平衡。同时,普通鵟的减少可能会引发连锁反应,影响与其相关物种的生存,降低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二被告人使用猎枪猎捕普通鵟的行为,彰显人民法院打击破坏野生鸟类资源违法犯罪的决心,教育警示公众树立爱鸟护鸟意识,自觉抵制乱捕滥猎野生鸟类的行为,保护鸟类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共同守护生态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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