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警察盘查并公开其“有案底”,把公安局告上法庭,两审均败

发布时间:2025-08-15 20:56  浏览量:1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引发社会关注的公安行政检查纠纷作出终审判决。

备受争议的“黄河大桥盘查事件”尘埃落定,法院裁定警方检查行为合法,驳回了上诉人崔某要求公安机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的全部诉求。

案件来源:(2017)内06行终104号

盘查争执,埋下诉讼导火索

时间回溯至2017年3月29日。上午11时左右,崔某乘坐租用车辆从达拉特旗返回包头。

当车辆行至连接内蒙南北的交通要冲——黄河大桥南端时,被隶属于达拉特旗公安局的黄河大桥公安检查站执勤民警拦下,进行例行盘查。

这本是维护区域治安的常规举措,却因过程中双方言语失和而迅速升级。

崔某在法庭上情绪激动地回忆道,他遭遇的并非普通检查。他坚称,现场四名工作人员“不分青红皂白”地对他实施了“非法搜查”,整个过程中他被预设性地当作“罪犯”对待。

更令其无法接受的是,他指控有警员在公开场合宣称他“有案底”,此言一出,如同当众烙印,使其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名誉损害。

据此,崔某将达拉特旗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

一审受挫:检查权获司法背书

案件首先在乌审旗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17)内0621行初35号)。法院经细致调查后,于2017年8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的核心观点直指本案核心争议:公安机关的检查权是否合法?

判决书明确指出,达拉特旗公安局依据公安部及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等上级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授权,在黄河大桥这一关键节点设立公安检查站,对过往车辆行人实施检查,属于依法正当行使法定职权。

法院强调,对于通行于此类重要交通枢纽的公民而言,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安全检查,是一项不容回避的法定义务。

法院认定,本案中被告对崔某进行检查的行为本身,并无任何程序或实体上的不当之处。

至于崔某重点控诉的警员不当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问题,法院认为,崔某未能向法庭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以证实其主张。

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法院对此项诉请不予支持。最终,乌审旗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判决驳回崔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负担50元案件受理费。

二审聚焦:程序正当与举证困境

一审的败诉并未平息崔某心中的愤懑,他随即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2017)内06行终104号)。

在上诉状中,崔某重申了一审观点,尤其强调被上诉人的搜查行为具有“非法性”,且整个盘查过程将其置于“罪犯”身份进行对待,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其精神造成严重伤害,再次恳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诉求。

达拉特旗公安局在答辩中立场鲜明且坚定,强调其检查行为具备明确的事实基础和法律授权,坚决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鄂尔多斯市中院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理。经查证,二审法院确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无误,予以确认。

在至关重要的法律适用层面,合议庭着重阐述了两个核心意见:

1. 检查行为合法性再次确认:法院重申,国家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关于公路检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完备。

达拉特旗公安局黄河大桥检查站的设立及勤务运行,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一审法院关于过往公民负有配合检查义务、本案检查行为正当的判断,于法有据,准确无误。

2. 执法瑕疵指控缺乏证据支撑:对于崔某在上诉中持续反映的执法警员可能存在言语或行为失当的问题,法院指出,崔某在诉讼过程中始终未能提供能够有效证明这些不当情形确实发生的任何证据。因此,其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托,依法无法获得采信。

终审定音:法治框架下的公权与私权边界

基于以上严密论证,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庭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崔某的上诉,维持乌审旗人民法院的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亦由上诉人崔某承担。

至此,这起因黄河大桥盘查引发的名誉权诉讼,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以公安机关执法行为获得司法全面认可而告终。

终审法官在宣判后特别指出,此案清晰地勾勒出在维护公共安全与保障公民个体权利之间寻求平衡的法治边界。

公安机关在法定权限和程序内行使检查权应受保护,公民对此负有容忍与配合的义务;而公民若主张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侵权,则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此判决不仅为个案画上句号,也为理解社会治理中权力运行的尺度提供了生动的司法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