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君入瓮,美国如何设下战略陷阱,让在台湾蒋介石放弃对日赔偿?
发布时间:2025-08-17 07:00 浏览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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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7月,美国向远东委员会提出召开对日和约的预备会议,国民政府外长王世杰在收到美方的建议后,曾口头向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表示同意美国的建议。
但国民政府接着又采取了折中主义的方案:
一方面未附和苏联提出的先由四国外长会议讨论的主张,同意美国提出的召开远东委员会11国会议;但对美国提出采取三分之二的多数表决制,修正为其中包括中、苏、美、英四大国中的三个国家的三分之二多数表决制,并表示,此项主张如四强中有一国(如苏联)不参加,则中国国民政府须保留重行考虑的立场。王世杰认为:“盖我不必跟美国走,至一定限度时自有主张。”
王世杰又训令驻美大使顾维钧向美国提出一项保留,即万一苏联拒绝参加会议,则中国政府将对该事重新进行审议。
8月22日,王世杰再一次向美国大使表示希望美国“不遗余力”地争取苏联参加,以防止它采取独立的行动方针。
1、国民政府强硬的对日媾和态度1947年9月4日、19日、30日,国民政府召开了三次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谈话会,讨论对日和约问题。在会上,王世杰表示,因中国“国内局面尚有问题”,“并未主张早开和会”。与会者大多对美国扶植日本以对抗苏联表示一定程度的担心,有的主张应同意苏联的建议,对日和约应由四大国起草,不应由远东委员会11国起草,而且如若苏联不参加,中国也可以不参加。
国民政府监察院专门成立一个研究会研究对日和约,并拟送了意见书,认为否决权不应放弃,因为诸如琉球地位、日本移民、台湾、日本工业水准等问题与中国关系甚大,而与苏联关系不密切,不排除苏在这些问题上同意英美意见的情况出现,如无否决权,中国就势单力孤,所以否决权决不可放弃。
在讨论中,王芸生、褚辅成、于树德等人发言,认为应引第一次世界大战巴黎和会上中国尽管也是战胜国之一,但最终却在列强的操纵下把山东的权益交给日本为鉴。
如王芸生说:
“关于否决权问题,政府过去的表示很模糊,倘若放弃了,人民是不会原谅的,巴黎和会我们无力说话,所以失败了。这回我们有了否决权,是八年抗战换来的武器,决不可以轻易丢掉。”
尽管会上也有极少数人基于反苏反共的立场,认为可以同意美国意见,但绝大多数人对和约持严厉态度。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加之当时国内报界对国民政府在对日索赔之事上发表文章“每多指责政府”,若中国放弃否决权在此问题上也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中国国民政府对对日和约预备会的态度又作了一点修正:主张和会仍照远东委员会的方式,由11国参加,中、美、苏、英四国仍保有否决权,并以意大利、匈牙利、保加利亚、罗马尼亚、芬兰五国和约并未因否决权的使用而顺利签订为证,认为否决权的存在不致防碍对日和约的完成,远东委员会仍能通过许多议案,且苏联也会参加。
这一态度在1947年11月17日的照会中正式作了表示。但同时国民政府对苏联在11月27日致中、美、英三国的照会中提议在1948年1月召开四大国特别外长会议,地点放在中国的建议没有表示赞同。
12月6日,国民政府以一个简短声明的形式来回答苏联的照会,表示中国认为对日和会的“预备会议没有必要背离远东委员会关于组成和投票程序的原则”。
总之,在1947年间,中国在对日和约的预备会议问题上采取了在苏美对抗中的折中方法、在形式上不同意苏联提议召开四国外长会议讨论而赞同美国提议的由远东委员会11国讨论的方式;但在程序上赞同苏联的保留否决权而不同意美国提议的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办法。
在对日索赔问题上,尚能持力争多要和从严的姿态,一直坚持要占赔偿总额40%~50%的立场,对美英等国表示只给总额的不足30%不满。索赔的态度较坚决、积极。正是在苏联反对、中国态度暧昧的情况下,美国对日媾和的建议暂时搁浅。
1949年5月12日美国向远东委员会提交停止拆迁的正式声明时,中国的解放战争已接近尾声:4月23日,南京解放;5月12日,人民解放军第九、第十兵团向上海发起进攻,南京国民党政府逃往广州,李宗仁在5月8日从桂林到广州继任代总统的职务,但他既无军权,又无财权,蒋介石虽表面上下野,但仍以国民党总裁的身份在马公岛遥控广州政府。
5月13日,即在美宣布停止拆迁的次日,国民政府赔偿归还代表团首席代表吴半农在东京向通迅社记者发表谈话,认为:
(1)美国政府充其量只能取消先期拆迁指令,而不能整个取消远东委员会决定的临时赔偿方案,赔偿系日本之义务,盟国有权要求其履行,这一问题的最终决定权应属远东委员会,而不属美国。
(2)日本赔偿主要目的之一为依据波茨坦宣言及盟国战后对日基本政策,解除日本之作战潜力,免其再对邻邦作武力之侵犯。先期拆迁只占临时赔偿方案30%,执行至今,所有民营军需工厂及飞机制造厂全未触及,遑论其他,而此等军需工业则与日本平时需要全不相干。事实上,因原料缺乏等故日本对其现有和平工业设备,亦无法全部运用。
(3)此次美国政府行动是否明智,因影响太大,须留待将来历史家评论。
同日,菲律宾、荷兰、英国等代表团在东京或发表谈话表示强烈反对,或表示失望和遗憾。
5月19日、26日,菲律宾和国民政府代表在华盛顿相继发表声明,认为美国此举违反了波茨坦宣言,违反远东委员会决议,违反解决日方武力之宗旨,偏袒日本而歧视盟国之利益。6月10日,美国代表发表一声明,答复中、菲代表的抗议,但措辞一如以往,强词夺理为自己辩护。
5月18日,国民政府代表在第46次赔偿技术顾问委员会会议上为停止拆迁一事提出严重抗议;20日、25日和6月13日驻日代表团3次正式致函盟总提出抗议,要求迅速恢复吴港发电厂及起重机拆迁工作,但盟总予以托辞搪塞,并决定吴港电厂及200吨起重机予以停拆,不再列入充赔国民政府的拆迁设备之内。后国民政府继续交涉,但毫无进展。
6月20日,中国共产党人以“北平观察家严斥美国所谓停止日本赔偿声明”为标题发表评论。
发言人指出,无论波茨坦宣言与远东委员会的决议,都曾明明白白地规定了日本应该实行正当的公允的赔偿,这些用黑字写在白纸上的决议,难道是美国用武断的停止拆迁声明就可以掩盖和推翻的吗?
谴责美国为扶植日本,对原计划近1000所的拆赔工厂只拆赔了一小部分,一再决定保存日本的这些军工生产设备,现在又决定停止赔偿,是违反波茨坦宣言、重新武装日本的行为。
发言人在文章最后申明:
“对于美国这一专横的非法决定,中国人民决不会承认其有任何效力。中国人民将坚持波茨坦协定不可动摇的原则,要求摧毁日本军事工业,实行公允的赔偿。只有这样,才真正符合于中国与其他国家人民的以及日本人民的利益。”
同日,中国共产党人还以新华社时事评论的形式发表文章,指出“中国人民有充分权利对美国四年来历次违背国际协定所实行的释放战犯、停止赔偿、保存财阀等片面决定,宣布为非法。”
表明了中国共产人和中国人民对美国片面停止赔偿的气愤和强烈抗议。
1949年下半年,美英协调策划单独对日媾和。
此时,中国的局势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平召开;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次日,苏联正式承认中国。12月底,国民党当局全部撤到了台湾。至1950年4月,印度、英国、印尼等国承认了新中国,美国政府由于不可能同时在欧亚两洲承担“遏制”共产主义的义务,暂停了对国民党的进一步军事援助,且正在犹豫:是继续承认国民党政府还是改而承认新中国,或虽不承认,但在国际机构中默认。
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加紧了单独对日媾和的工作,1950年6月22日杜勒斯与吉田举行第一次会谈,重申双方早日缔约,“共同抵御共产党侵略的重要性”。并在9月提出对日媾和七原则。10月20日,杜勒斯和台湾“驻美大使”顾维钧会晤,在这次会晤中,顾维钧认为,“日本多年的侵略和占领使中国政府和人民遭受极大的损失,要中国完全放弃赔偿是困难的。”
顾提出,可以采取宽大的政策,但完全放弃这一权利是很困难的。虽然不想为了赔偿而加重日本的经济负担,但中国政府和人民理应得到适当的补偿。顾维钧的这一态度,应该说和国民党当局战后以来对日索赔的主张相吻合的,亦是较为合乎情理的。
然而,美国政府此时为扶持日本,主张赔偿应该豁免,即要求各同盟国取消对日索赔。对此建议,澳大利亚、新西兰、菲律宾、印尼等国持反对态度,而这时国民党当局对赔偿态度视美国政府的态度开始转变,逐步软化,内部出现了不同意见。
在1950年秋的联合国大会上,国民党政府还和菲律宾等国一道,反对取消赔偿;但在11月1日给其代表的电文中则称:“关于放弃赔款问题,我愿从美方主张。但关于返还劫物等事,盼美方予以我特别协助。”
顾维钧得知这一指令后回电给“外交部长”叶公超:
“我们必须考虑到我国人民的情绪,并且鉴予菲律宾强烈地坚持要求赔偿,我们应当附加一个声明,大意是我们对于日本赔偿问题是以所有国家全部都同意放弃为条件的。如果美国支持任何一国的赔偿要求,我们就可引为前例。”
顾维均在这里略为作了一点折中,如果国民党当局连菲律宾都不如,岂不太丢面子,难以向中国人民交待!
可是,台湾当局大概已看到了自己的地位逆降和人微言轻的境地,11月4日根据台湾当局决议由“外交部”整理的备忘录对美国对日和约七原则的备忘录是一副无可奈何花落去的语调,备忘录中称:
“我国目前国际地位至为低落,于此时与日媾和,我方发言力量自极微弱…美方既已痛下决心,我方反对无益,即以索价还价之方式略事延岩,亦将招致美方重大反感与误会,…(二)关于赔偿问题,我于不得已时可酌情核减或全部放弃。”
并告之这是台湾“行政院”第103次院会秘密会议之决定,意在对美方主张应力图接近,现在美方既已正式提出放弃赔偿的主张,惟有予以接受,别无它法。
对台湾当局一味追随美国,在对日索赔问题上软化之快、之大,连顾维钧也感到吃惊,他在回忆录中记道:
“事情有时令人难以理解,像赔款这样一个重大问题,台北(国民党当局)政府竟会突然作出出人意料的决定。中国人民受害14年,不但受伤亡之苦,而且受财产损失与生活艰辛之苦。我认为台北(国民党当局)至少应当在完全屈从于美国压力之前,把赔款问题加以慎重考虑。美国想急于摆脱占领日本的财政重担,因而慷慨地放弃全部赔款要求,中国的情况则完全不同,…在我看来,政府在要求日本赔款问题上,是可以坚持较长时间的。”
国民党对日索赔态度的转变,其中重要原委之一还在于蒋介石坚持反共而对日本反共政府采取的所谓宽大,不进行报复的政策。对此,连顾维钧也评论说,蒋介石下达命令付诸实施的根本不能代表中国公众的意见,实际上是违反人民的意愿的。
是否台湾当局这样追随美国的政策,就能实现它以中国合法政府的身份,参加对日和约的签字和得到美国的全力支持呢?事情的发展并不是如此。
1951年4月,英国向美国政府提交备忘录,提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对日和约的谈判和签字。由于朝鲜战争的爆发,美国对新中国的敌视政策有增无减,但又不敢得罪英国,原因是在远东委员会成员国中英联邦成员占多数,否则美国的提议就难以达到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为此,杜勒斯于6月初访英,和英外交大臣莫里森会谈,几经交涉,终于达成妥协,决定海峡两岸的中国人都不参加和约的签字。6月15日,杜勒斯与顾维钧会晤,转告英美达成的协议,希望台湾与日本单独签订和约。
对英美的这一决定,台湾当局当然不能接受,6月18日,蒋介石对海内外记者发表声明表示抗议,同时希望顾维钧与美继续交涉,企望有所转机。
同日,叶公超发电文给顾维钧,提出:
(1)台湾与其他盟国同时参加多边和约;(2)台湾、各盟国同时与日本分别签定双边和约。
但美方表示上述两个方案一个也不能接受。这是因为:采取第一方案时许多国家反对,只有美国和菲律宾赞成。
杜勒斯问顾维钧:如果国民政府是对日多边条约或双边条约的签署者,中国大陆会不会承认国民政府的签字?顾只好答道:我想当然不会。采取第二方案在技术性上不行,只有对日和约生效后日本才恢复主权,然后方能与它国签定双边条约。
7月12日,对日和约正式于华盛顿、伦敦及40余国首都公布,条约草案中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台湾当局的任何一方代表,台湾“外交部”发表了书面抗议和严正声明。但美国害怕由于国民党当局的参加引起半数以上的其他国家的反对,而拒绝参加和会使对日和约遇到麻烦,只表示尽力使日本在它签署多边和约后不久与台湾签定双边和约。
日台条约谈判的前期交涉由于台湾当局未能在旧金山和约上签字,美国许诺将尽力促成日本在签署旧金山和约后不久就与台湾签订双边协定,以挽回一些国民党当局的颜面。
旧金和约签字之时,美国驻台北大使馆公使兼代办蓝钦也正同台“外交部长”叶公超讨论日台开始谈判缔结双边条约中可能出现的障碍是哪些。当然,在国民党方面,首当其冲的是其代表资格一能否代表全中国人民,换言之,即条约的适用范围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国民党当局软弱无力,日本政府却可以借此大做文章,迫使国民党在赔偿等问题上作出让步。
事实上也正是如此。
1951年2月,在日本众议院外交委员会的会议上,日自由党议员佐佐木盛雄问:
“旧金山和约所规定对赔偿的请求权,似应属于握有支配中国大陆之权力的中国政府,台湾的国民政府,不应有对赔偿之请求权,此点政府见解如何?”
日本外务政务次官石原答道:“本人认为台湾的国民政府无权请求赔偿。
1951年10月29日起,吉田首相对日本国会数度发表声明:
(1)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邀请日本政府在上海设立海外事务所,日本也欢迎它在日本设立类似的机构;(2)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今后三年内提议根据引旧金山和约与日本讨论并缔结和约,日本政府自然愿意谈判并缔约,丝毫不会反对。
若旧金山条约生效,日本就恢复了一个主权国家的权利。那时,日本政府有可能不看美国的脸色行事,自行决定与台湾当局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谈判,签订双边条约。
对此,国民党当局心急如焚,忙向美国求援,11月10日,美国务院答复:美国政府反对日本政府与中共发生更密切关系的任何计划或企图;美将继续努力促成台日双方谈判缔结和约,力使和约在旧金山和约生效同时或不久生效。而此时国民党局则表示一定要在旧金山和约生效同时生效,可见其心情之迫切。
在美方的压力下,日本政府修正了上述意见,表示“现时无意与中共建立此项关系”。1952年1月16日,日政府发表吉田信件,表示愿与台湾当局进行双边条约的谈判,而无意与中国共产党缔结双边和约。1月18日,叶公超发表声明,表示:台湾当局准备随时与日本开始商洽,俾和约得已早观厥成。25日,台北政府通过驻东京代表团表示正式同意日本的建议,进行了非正式接触。1月31日,日本政府正式照会国民党驻日代表何世礼团员,表示愿派河田烈率团到台北与台湾当局磋商双边和约,台北政府当然求之不得,欣然同意。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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