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否取得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发布时间:2025-08-17 10:05  浏览量:1

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否取得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需结合法律规定、子女利益及实际抚养能力综合判断。法律未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取得抚养权,但需重点审查其是否具备抚养能力、是否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子女健康,以及是否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核心原则。以下从法律依据、关键考量因素、实务要点三方面展开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核心,需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子女年龄及意愿等因素。

乙肝病毒携带者需证明其具备稳定的经济收入、住所及教育能力,能够为子女提供基本生活、学习和医疗条件。具体包括:

乙肝病毒主要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传,法院需审查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采取必要预防措施,避免子女感染:

母婴传播预防(若为母亲):需提供孕期乙肝病毒载量检测报告、抗病毒治疗记录;分娩时需在正规医院采取“乙肝免疫球蛋白+乙肝疫苗”联合阻断措施(阻断成功率>95%);若未采取阻断措施,需证明子女已接种疫苗且无感染风险。日常接触防护:需证明已告知家庭成员(如配偶、其他监护人)乙肝病毒感染情况;需采取分餐、避免共用剃须刀/牙刷等防护措施;若子女已感染,需提供定期体检、规范治疗记录。

若对方(非乙肝病毒携带者)主张抚养权,法院需比较双方的抚养条件:

支持的情形:乙肝病毒携带者具备稳定抚养能力(如收入充足、住所适宜);已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如母婴阻断、日常防护);子女明确表示愿随其生活(年满8周岁);对方无更优抚养条件或存在不宜抚养情形(如疾病、虐待)。不支持的情形:乙肝病毒携带者无经济能力或住所,无法保障子女基本生活;未采取预防措施,子女感染风险显著增加(如未接种疫苗、共用生活用品);对方具备更优抚养条件(如更高收入、更稳定环境)且子女愿随对方生活;乙肝病毒携带者存在虐待、遗弃等行为。抚养能力证明:工资流水、房产证、教育机构证明(如子女入学许可);健康防护证明:母婴阻断记录(孕期检测报告、疫苗接种记录);日常防护措施说明(如分餐证明、共用物品管理记录);子女体检报告(证明无感染或已规范治疗);子女意愿证明(年满8周岁):子女书面陈述、法院询问笔录;对方不宜抚养的证明(如对方疾病记录、虐待证据)。

法律禁止因乙肝病毒感染歧视当事人,法院将基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裁判。建议乙肝病毒携带者在诉讼中重点举证抚养能力及防护措施,必要时可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子女感染风险,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