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在心上,拒绝酒驾方能“久”驾!

发布时间:2025-05-17 02:25  浏览量:2

2024年4月9日,被告人苏某某于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准格尔旗沙圪堵镇某饭店门前道路处时,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准格尔旗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苏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67.35mg/100m1,属醉酒状态,被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

驾车莫贪杯中酒,后悔之药不会有。2024年全年,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共审结302件危险驾驶罪案件。在此,法院郑重提醒大家,务必认清酒驾的危害和法律后果,切莫触碰法律红线,拒绝酒驾方能“久”驾!(陈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