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恒大夏海钧:一号位的成功甩锅术

发布时间:2025-05-17 19:49  浏览量:2

2025年05月05日 19:30北京

夏海钧曾任恒大集团的董事局副主席、执行总裁,分管财务与投融资,他2007年加入恒大,通过复杂的子公司架构控制了恒大27家核心实体(涵盖恒大地产、金融、健康等板块)的日常经营、资金调度与融资决策。他是许家印最信任的左膀右臂,是恒大妥妥的业务一号位。在恒大"高歌猛进"的高光时刻,他以2008-2022年累计薪酬18.55亿元,日均收入34万的成为名符其实的打工皇帝,恒大财务造假、造城运动、财富公司骗局等核心业务都有他操纵的身影。

2021年8月,恒大这艘地产巨轮开始在资金链危机的风浪中摇摇欲坠,而彼时的夏海钧,却悄然开启了他完美的“脱身计划”,在2021年恒大暴雷时,他先是通过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空壳公司抛售恒大美元债、股票套现,多数资金转入香港账户。2022年7月,夏海钧又突然辞去行政总裁职务,虽然薪酬骤降、期权归零,但他早已经在加拿大精心布局了23 亿家族信托基金,每月仍能支取18万英镑生活费。香港法院文件显示,夏海钧通过复杂离岸架构累计套现超600亿港元,远超许家印公开曝光的资产转移规模。许家印于2023年被投进了深圳拘留所,而夏海钧却像人间蒸发一样彻底消失不见。他这一顿神操作,被很多媒体称之为教科书级的职业打工人天花板,当然是反面教材!

但是夏海钧作为业务一号位到底是如何成功甩锅的呢?

恒大在当年的巅峰时刻,正可谓家大业大,夏海钧曾掌管恒大系的27家公司,但这个恒大一号位却没当过其中任何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很多人都理解为法定代表人这个身份就是背锅侠:公司所有违法的事儿,罚款、追责、甚至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最后都跑不了。所以夏海钧始终以垂帘幕后的姿态主导决策,既掌握实权又避免直接担责。不得不说,他确实是精明过人,只负责管事儿,但不负责露面,公司出事,他却撇得一干二净。

至于法定代表人,在企业违法时是否要承担责任也不是一概而论的:根据《民法典》第61条:“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企业承担。”若法定代表人存在个人行为(如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联(如偷税漏税中的指使、参与),则需个人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如果企业被列入失信名单时,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限制高消费、出境等。因此,不当法定代表人可能是一号位甩锅的第一层防火墙。

夏海钧在恒大系持股比例微乎其微,他仅持股恒大集团0.6%和恒大汽车1.4%的股份。但有媒体称他通过BVI(英属维尔京群岛)离岸公司代持了股份。他为什么不愿意直接持股呢?这里面又有什么玄虚?

从《公司法》第3条,单纯作为股东而言,即使是直接持股,通常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如果有滥用股东权利(如掏空公司、利益输送)可能被认定为“法人人格否认”,那么股东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有违规担保或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则要赔偿公司损失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夏海钧他还曾担任恒大集团总裁兼董事,因此其责任可能会超出普通股东。《公司法》第147条:要求高管需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也就是要求高管不得自我交易、谋取私利;《证券法》第191条、《刑法》第180条:若其利用职权低价增持、高位套现,可能涉及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而且,如果恒大破产,股东的个人持股可能被追索会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夏海钧根本就不愿意直接持股,而是绞尽脑汁通过BVI代持。

夏海钧还有个骚操作,就是拿钱时知道洗干净,他的收入来源基本就是年薪和股权激励。作为一号位,先给自己定个每年上亿的薪酬,不要担心别人认为太夸张,这可是交了个人所得税的税后合法收入!这一点真值得很多民营企业老板学习,总有一些老板自己不领工资,理由是不想交个税,其实只有交了税的收入可能才是真属于你个人的财富。

作为一号位,一定要学会推动“股权激励机制”,这样才能保证在高杠杆作用下激进扩张并通过财务造假的配合推高股价,一号位再推动个高额现金分红,这时有人说了:股民也能拿到分红的!呵呵,高管依赖股权激励的现金分红获利和小散们拿到的分红数额能是一个概念吗?

还有更神的,恒大内部审查的时候发现,夏海钧负责审批的2000亿融资项目里,163份仅使用电子签章而无亲笔签名。法律角度上,电子签章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在中国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已被《电子签名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明确认可,《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明确了电子合同(含电子签章)是书面形式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也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签名,能够证明签名人身份并表明其认可内容,即视为合法有效。但是请注意是要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司需确保签署流程合法,使用权威第三方平台(如CFCA认证)并能满足监管要求。若电子签章未严格遵循《电子签名法》要求(如身份认证缺失、系统被操控),可能被债权人或监管机构质疑文件效力。

这里必须值得一提的:电子签章都太小case,有更“高明的”一号位,直接在OA系统的审批流上使用化名。那么这种情况的审批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及法定代表人须使用依法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化名因无法直接关联真实身份,不具备法律认可的签署主体识别功能,故以此审批存在效力瑕疵,原则上是无效的。当然,如果能满足特定的条件,可能会被认可,比如企业内部制度明确允许特定情形下使用化名审批,通过后台数据追溯化名与真实身份的对应关系(如OA系统记录操作日志)。可是人家是一号位,OA系统的操作日志不也都是掌控之中吗?

再来看看夏海钧是怎么通过给自己设定特殊的身份背景来准备甩锅的:他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还拿了加拿大国籍,家庭住址在哪?你想多了,他早就把能留下居住地址的房产提前折价抛售了。内地司法机关对42 名“恒大系”人员审查起诉,夏海钧因加拿大国籍面临跨境追逃,香港律政司启动跨法域犯罪调查。夏海钧是加拿大国籍身份,暂时躲开追查的大网。目前来看,他不仅没受牵连,还全身而退了,连证监会和深交所都只能对他罚了1500万,终身禁入证券市场,然后就没然后了。

结语

虽然夏海钧通过一系列精心策划的操作,暂时逍遥法外,但是最终面对他的可能依然是法律的追责。而他所依赖的家族信托基金等金融工具,在面临法律追责时,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存在瑕疵。这一案例并不是夏海钧个人“聪明”的体现,而是公司治理漏洞的缩影。当制度防不住高管的设计,下一个恒大式暴雷或许已在路上。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提高透明度等措施,才能有效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