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鑫物业在行动,政策解读零距离 | 物业管理应知应会之小区绿化调整(二)
发布时间:2025-05-18 11:53 浏览量:2
物业管理
应知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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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绿化调整流程
依据《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绿地内部布局调整程序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1.调整方案拟订:业主委员会可在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拟订或委托绿化养护单位拟订小区绿化调整方案。调整方案需明确调整理由、调整后的各项技术指标、调整资金来源以及可能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等相关内容。
2.调整方案公示:拟订的调整方案应在小区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按照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时间不少于五天。
3.征询意见:业主委员会就调整方案依法征求业主意见。
4.结果公告:业主意见表决结果,应在小区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按照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时间不少于五天。
5.审批: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平衡方案中涉及树木迁移、砍伐的,按第十三条程序操作。
小区绿化调整表决比例
依据《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征求意见的范围及其他事项绿地内部布局调整的,业主委员会应征求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意见,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树木砍伐、迁移、回缩修剪的,业主委员会应征求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意见,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业主栽种于其个人专有部分内的树木,如涉及迁移或砍伐的,无需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即可直接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业主栽种于小区共有绿地、城镇公共绿地上的树木,分别按小区共有绿地、城镇公共绿地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小区绿化调整要求
依据《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第七条,绿地内部布局调整。
一、调整条件:符合本市居住区绿化调整相关政策规定,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不合理、无法满足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生活和居住安全正常需求的,可提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申请。
二、一般规定:1.调整方案需要减少绿地面积的,可先行利用居住区内零星非绿化用地性质的地块平衡绿化总量。2.前项不足以平衡的,可采用立体绿化进行平衡。3.用于平衡居住区绿化总量的立体绿化,与地面绿化共同构成小区的公共绿地,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养护。
立体绿化
依据《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第七条绿地内部布局调整的立体绿化折算方法:
1.居住区内可用于平衡绿化总量的的立体绿化形式包括屋顶绿化、棚架绿化、垂直绿化等3 种形式,其面积的35%可折算为地面绿化的面积。
2.屋顶绿化计算面积时,其内部的园路铺装、园林小品等构筑物比例应符合现行《立体绿化技术标准》(DG/TJ 08-75)屋顶绿化设计比例要求,超出部分的面积应扣除。
3.棚架绿化以棚架顶部垂直投影覆盖面积计算棚架绿化面积。
4.垂直绿化以工艺可分为攀爬式、贴植式和模块式等类型,面积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攀爬式、贴植式垂直绿化依据绿化载体高度取值计算垂直绿化面积。绿化载体高度为2m的,新栽绿化覆盖高度不足的,可按2m取值计算面积;现状绿化覆盖高度超过2m的,按实际覆盖高度取值计算面积。模块式垂直绿化,按照实际覆盖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