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州被网暴致死案存在三大争议焦点 判决书作出解读
发布时间:2025-06-24 19:30 浏览量:3
大皖新闻讯6月24日,大皖新闻记者从家属处获悉,备受关注的刘学州被网暴致死案一审宣判,一名网络大V和一名情感主播被判公开道歉和赔偿。记者了解到,本案存在三大争议焦点:原告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被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判决中作出了详细解读。
一、原告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
大皖新闻记者注意到,判决书显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视频和言论发表于刘学州生前,并持续至刘学州死后。如涉案视频构成侵权,则在刘学州生前侵害刘学州的名誉权,在刘学州死后侵害刘学州的死者人格利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刘学州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对其生前名誉权和死后的死者人格利益主张权利。 由于原告未提供原告或原告之女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收养手续,故法院认定原告及原告之女和刘学州之间未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形成亲权关系的收养关系。因此,原告之女与刘学州、原告与刘学州之间不构成亲权身份关系上的近亲属。
不过法院认为,原告虽非刘学州亲权意义上的近亲属,但可以作为刘学州人格权侵权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请求权人,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主要原因一是符合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立法精神。二是符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三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案中,刘学州在互联网发布寻亲视频,引发社会公众的极大关注。虽然原告在法律意义上并非刘学州的近亲属,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其与刘学州长期共同生活,对刘学州长期抚养,与刘学州形成了深厚的感情和亲情,双方互为家庭成员,具有情感链接,对于刘学州生前遭受的侵权行为与死后人格利益的损害,原告实际上受到的伤害最大、感到的痛苦最深,最需要慰藉和赔偿。从一般社会公众的角度来看,原告理应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赋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符合中华民族注重亲情的传统美德,社会公众的朴素情感和对公正、法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追求。
判决书解读争议焦点
二、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涉案视频包含刘学州“抛弃自己的养父母”“要求亲生母亲帮其买房”“不是什么善茬”“嫌弃自己的养父母没有钱给自己买房子”“刘学州也不会说感恩,最多到最后还是得变本加厉地无度索取”等言论。
法院认为,首先,从受害人的身份来看,涉案视频发布时,刘学州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认知水平较低,意志力较为薄弱,极易受到外界信息干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涉案视频中称刘学州“抛弃自己的养父母” “嫌弃自己的养父母没有钱给自己买房子”“刘学州也不会说感恩,最多到最后还是得变本加厉地无度索取”等,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诽谤,称刘学州“不是什么善茬”等,具有侮辱性,构成侮辱,显然已经超出客观报道的范畴。对于抵御风险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来说,尤其是对于自述遭受拐卖、校园霸凌、养父母双亡的刘学州来说,前述言论无疑将严重伤害刘学州的自尊心和心理健康,使其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
其次,涉案抖音账号拥有高达133.9万粉丝量,涉案视频在被屏蔽前播放量 63.8 万,点赞量 6739,评论量384,转发量1002,涉案负面言论被广泛传播,暴露在公众之下,显著影响了大众对刘学州的评价,足以构成对刘学州名誉的侵害。再次,从过错程度来看,作为成年人,被告应当充分意识到作为未成年人的刘学州难以承受较为过激的负面言论,但其仍然通过其实名认证的涉案账号发布了自行推断、不足以证明言论真实性的涉案视频,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且视频内容公然否定刘学州的人格和品德,显然超出了对未成年人进行客观评价和善意规劝的范畴。
最后,从行为后果来看,刘学州寻亲事件引发公众关注后,包括被告在内诸多网络用户针对刘学州发表了侮辱谩骂等违法信息及其他不友善信息,形成了对刘学州的网络暴力,降低了刘学州的社会评价。综上,涉案视频自刘学州生前持续至刘学州死后,在刘学州生前侵害了刘学州的名誉权,在刘学州死后侵害了刘学州的名誉。
本案中,另一被告在刘学州的视频下回复“你不善良!刚认亲,亲情需要慢慢培养!即使他们做得不到位,毕竟给了你生命,把他们曝光到网上,除了有心机,还有什么?这世界没爹没妈的孩子多了去了,难道不活了?最终会让你身败名裂!”法院同样认为,在刘学州生前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在刘学州死后侵害了他的名誉。
三、被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书提及,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鉴于涉案言论系通过被告的账号发布,目前该账号已被封禁,法院依法判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实名认证的涉案账号在互联网上对尚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刘学州发布具有针对性的负面言论,被告具有主观过错,客观上造成了刘学州名誉受损的后果,原告作为在刘学州生前与其共同生活、对其长期抚养的家庭成员,受到巨大伤害,需要慰藉,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刘学州在微博上发布的遗言,其选择自杀的主要原因系经历网络暴力心理难以承受,该后果由众多不当言论集聚而导致,并非涉案一段视频引发,但涉案视频播放量、点赞量、评论量和转发量较高,影响极为严重,法院根据上述因素对被告的具体赔偿数额予以酌定。
关于维权成本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服务费发票,且律师费金额未超过合理限度,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表示,“寻亲少年刘学州事件”曾在互联网引发广泛热议,大众在对刘学州经历表示同情的同时,由于广大用户个体认知能力、社会阅历的多元性,难以避免地存在质疑和批评的声音。网络用户发表评论需注意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文明健康使用网络,遵守法律法规,发布的内容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特别是在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时,要恪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在保持客观、理性的同时,秉持避免伤害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基本底线,共同营造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律师解读:本案存在三大困难,也有三大突破
对此,6月24日,原告代理律师周兆成在接受大皖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存在三大困难:如何证明网络言论与自杀之间的因果关系?单条评论与悲剧结果因果关系如何界定?无收养登记的养家“外祖父母”如何具有诉讼资格?最终也取得了三方面的突破:首先,判决明确未成年人在网络环境中的特殊保护地位。青少年心理脆弱,对他们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言论,即使是看似平常的“犀利批评”,也可能对人格权造成致命伤害,这一认定突破传统观念,为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筑牢了第一道防线。
其次,判决认定网络暴力“集聚效应”的法律责任。单条评论或许力量有限,但当恶意言论汇聚,形成网络暴力的风暴时,就会产生毁灭性后果。这一判决打破了“法不责众”的困境,让网暴者无处遁形。
最后,法院还认定事实抚养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养家“外祖父母”虽无法律收养关系,但多年的悉心照料,已经形成了深厚亲情与事实监护关系。判决填补了法律空白,彰显了法律对亲情和实质正义的尊重,意义深远。
大皖新闻记者 韩喻
编辑 王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