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为他们签下“生死同意书”?一个庞大群体的孤岛黄昏
发布时间:2025-06-25 09:44 浏览量:2
原创 杨绎霏 央视网
70岁的李萍仍记得一年前那天的情景。民警破开对门邻居的家门时,嘈杂的声音在楼道里回荡,随即一个黄色的裹尸袋被抬出——一位独居老人就这样悄悄地走了。
整整一年,李萍夜不能寐。每次回家走到楼道里时,她都会下意识加快脚步,迅速开门、躲进屋内,仿佛只要动作够快,她就能避开那段记忆的侵袭。但破门时的轰隆声、空气中弥漫的腐烂气味,始终在她脑海中逡巡不去。
这段经历像一根刺,深深扎进她的生活,也让她不禁想:像自己这样无人监护的老人,是不是都会走向同样的结局。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3.1亿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22.0%。其中,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2.2亿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5.6%。
其中,独居、空巢、失能老人数量也呈上升趋势,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显示,空巢老人人数突破1亿,传统的家庭监护模式面临严峻挑战。许多老人因无子女、亲属疏远或法定监护人缺位等,导致他们在医疗决策、财产管理、养老机构入住等方面陷入困境。
困在“无监护人意见”里
72岁的张伟光无儿无女。早些年他摔过一跤,导致腿部骨折。在被送进医院后,医生告知他需要住院进行手术,而住院手续、手术同意书上都需要监护人签字。
虽然张伟光有一个姐姐和两个妹妹,但他与她们的关系并不亲密,对于彼此互相照料、承担监护责任等问题,他们也未达成共识。
张伟光那一次骨折住院,他的姐姐暂时充当了监护人,配合医生完成了就医所需的流程。
躺在医院的病床上,张伟光一直盘算着,若是今后近亲属往来渐少,谁来为自己签这些大大小小的同意书?甚至,谁来决定自己的生与死?想了许久,他没有得到答案。
很快,张伟光就目睹了自己的姐姐因监护人缺失面临的问题。
图源:视觉中国
张伟光的姐姐也没有子女。随着年龄增长,她的身体逐渐出现状况。“大姐曾将自己的财产给了其中一个妹妹的孩子,属意自己的事情交由他来办。但她身体出问题时,这个孩子在国外无法履行监护责任,其他的近亲属也没有监护意愿,大姐该去何处、怎么治疗,都没人管。”张伟光说。
尽管姐弟俩关系紧张,常因养老问题争执不休,但看着无人照料的姐姐,张伟光还是于心不忍,便委托养老院来照顾她。每隔一个月,张伟光会到养老院探望姐姐一次。“在养老院里,她过得并不好,我看到她的眼睛上有乌青。”张伟光回忆道,此时距姐姐入住养老院才过去半年。
面对质疑,养老院解释称,张伟光的姐姐属于失智老人,她的伤痕是自己误伤的,但养老院却无法提供直接证据。在与养老院多次交涉无果后,张伟光与家人商议,决定将姐姐接回家中照料。但却遭到了其他姐妹的反对,理由是:都没有时间照顾。
僵持过程中,仅一个月,张伟光的姐姐就离开了人世。
从姐姐的结局里,张伟光仿佛看到了自己的影子。
图源:视觉中国
找到一个合适的监护人有多难?
2023年,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北京市老龄协会发布的《老年人监护问题研究报告》显示,存在监护困境的老年群体主要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包括无子女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残障家庭老年人、长期空巢家庭老年人,以及存在监护纠纷的老年人等。在1611名调查对象中,长期空巢老年人约占40%,无子女家庭和失独家庭老年人共占约40%,老残一体家庭约占13.7%,有子女但子女不愿意监护的老年人约有8.35%。
此外,调查结果还显示,多数老年人认为自己生活照料情况一般或不足,存在养老担忧。其中,担心遇到突发疾病或意外情况时,没有子女或配偶在身边的占比76.7%;担心无人料理紧急医疗救治、身后事等相关事务的占比74.3%。
《民法典》规定,如果老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没有自己先行选定监护人,当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具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其他有意愿担任监护人并且经过老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按照顺序来担任该老人的监护人。
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讲师王晓淑解释:“现实中,老人所面对的人际关系和家庭关系往往比想象中复杂得多。很多独居老人因无子女、亲属疏远等原因,导致法定监护人缺位。再者,由于目前普法宣传的深度与广度还不够,尤其在农村和边缘群体中,老人对监护的意识并不明确,部分区域跨部门协作存在信息互通障碍,一些独居老人就会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
无人能为同意书签字、死去后无人处理身后事,都成了无人监护的独居老人所担忧的事情。
图源:视觉中国
为此,作为对独居老人监护需求的回应,意定监护在2021年被写入《民法典》,意定监护制度适用范围由此拓展至成年人。《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因为早已对监护缺失的难题有所感触,张伟光将寻找监护人的计划提上日程。“原本有意找一位熟人当自己的意定监护人,但迟迟下不了决心。”说到这个话题时,张伟光欲言又止。
北京律维银龄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赵越凡曾服务过上百位有意定监护需求的老人,对于张伟光表达的难处,她表示十分理解。“金钱与人性的考量是老人监护绕不开的话题。一旦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便意味着老人将自己的后半生托付给了陌生人。自己失能失智后是否能得到良好的照顾?委托人是否会对自己名下的房产、钱财进行侵占?谁来监督监护人?这一切都是未知。”
这种对于监护“未知”的忧虑,并非是单向的。
2020年,“水果摊主继承老人300万元房产”一案,曾引发一场关于“意定监护”的讨论:上海一独居老人决定将家附近的水果摊摊主定为自己的监护人,并与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写明,老人过世后,其名下价值约300万元的房产将被赠予水果摊摊主。但随后,老人亲属以老人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为由,质疑意定监护协议的有效性。
意定监护人在这一过程中有着同样的担忧:在血亲与法定的争议中,自己该如何履行对老人的监护责任?赵越凡解释道:“监护不是简单签个字、帮忙决定一些事务就可以。举个例子,如果被监护的老人在入住机构后将其他人打伤,后续的赔偿责任同样需要由监护人承担。这些状况往往是意料之外的,但却仍在法理之中。”
另一种选择
因为腿伤导致的后遗症,原本可以轻松爬上爬下的楼梯台阶是张伟光很长一段时间里的难题。拄着拐杖一步一步挪着上下楼,成了他每日循环的痛苦。
被病痛折磨得没有办法,张伟光想要将房子出租,自己搬去养老院住,能少受点罪。但入住养老院,需要监护人签字。随后张伟光找到一个近亲属,帮忙签署了入住协议,“可人家明确表示,只管这一次,一年期满续约后就不再管了。”一年的时间转瞬即逝,张伟光在此刻不得不承认,“自己实在没有办法了”。
在咨询了多位亲朋好友之后,张伟光了解到目前有一些社会监护组织可以担任“意定监护人”,与该机构签署意定监护协议就可以解决自己的难题。
得知这一情况后,他的第一反应是“不放心”。“为了了解我们组织,相关的工作人员还陪着他去了一趟本市的老龄协会,也是委托并监督我们开展意定监护项目的单位,看看我们到底是不是‘正经’机构。”赵越凡说道。
“考察”了几个月后,张伟光最终与北京律维银龄研究与服务中心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签了这个协议,我这心里就踏实了,连精神头都足了。”张伟光说。
赵越凡向央视网《新闻+》记者介绍:“当前很多老人属于子女无法监护的情况,他们想早点规划监护问题,会主动联系社会组织,这类老人属于积极养老类型。但一些有子女的老人也会向组织求助,他们是被子女抛弃、虐待,或近亲属疏于看护的那类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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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刘国认为,目前中国形成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体系。在少子化的社会趋势下,传统的托老模式正在被逐渐打破,监护需求大幅涌现,社会组织正逐渐在养老体系中发挥更多作用。
“但至今,全国专业化的社会监护服务确实较少,它们多分布于北上广这样的一线城市,实际上我国在这一方面仍然处在探索的阶段。虽然社会监护服务的公司接待了很多的咨询者,但最终这些咨询者也只是停留在咨询阶段,真正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很少。”
据赵越凡统计,约700位老人曾经向她所在的中心咨询过,但只有100位左右的服务对象明确表示自己有意定监护需求,而到最后,仅有10位左右与她所在的组织机构签约。许多老人仍秉持传统的“血浓于水”“养儿防老”观念,对于社会组织的接受度并不高。
赵越凡介绍,近亲属监护人与意定监护人产生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意定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都要履行监护职责时,老人往往会陷入两难境地。”
一位失独老人曾被亲属赶出家门无处可去,后经多方力量协调,有关部门将老人带到赵越凡所在的社会组织,由他们实施救助。“老人的近亲属得知她还有一笔不菲的养老金时,就开始质疑我们。”困于伦理亲情的老人,最终选择了终止与社会组织的意定监护协议。
对此,刘国从法律角度作出解释:“意定监护协议在老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生效,且意定监护协议依法生效之后,其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但老人若还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未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可以取消意定监护协议。”
谁带他们走出孤岛?
“面对质疑,我认为最好可以由政府监督部门成立委员会,对社会组织这样的‘监护人’进行监督。这样一方面可以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另一方面也为老人提供了支撑和保护。”赵越凡向央视网《新闻+》记者表达了她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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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政府、社会组织及法律机构积极探索社会化监护、智慧监测等创新模式。2020年8月,全国首家专业从事社会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在上海闵行区成立,由区民政部门管辖。其服务涵盖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受托作为监护人,照管委托人日常生活,为其选择和监督养老机构,管理和保护财产,选择医疗机构确定治疗方案,代理各类民事活动及处理身后事务等;另一方面受托作为监护人的监督人,确保居民获得的监护是尊重其意愿的,保护居民利益。
在未来独居老人监护方面,王晓淑提出,要完善法律制度,细化现有法律中关于监护的原则性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建立老年人监护登记制度,明确监护协议的备案流程和监管机制;加强对老年人监护者的监督,规范监护人的职责和行为,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规范老年人监护管理,对监护服务组织的资质认定、服务标准等进行明确规定。
李萍最终也找到了赵越凡,咨询了意定监护的相关内容。“不想无人处理身后事,不想意外发生的时候没有丝毫准备。”她说。
(应受访者要求,李萍、张伟光均为化名)
参考内容:
1.任娜,尹政伟,何沛涵,赵越凡等.我国老年人监护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研究——基于北京、上海等地的调研[J].社会福利,2024,(09):47-58.
2.法治网:《上亿人的监护困境谁来破解》
乙巳年
五月三十
2025-06-25
监制:李绍飞 王敬东
记者:杨绎霏
编辑:刘碧雯 阚纯裕
审校: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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