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兑现人民群众胜诉权益 苏州法院2024年度十大执行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25-06-25 10:14 浏览量:2
昨天(6月24日),苏州法院发布2024年度十大执行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以鲜活生动的案例彰显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展现司法权威与公正。
2024年,苏州持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努力兑现人民群众胜诉权益,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这一年中,涌现出了一批体现苏州执行工作成效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企业执行转破产重整、类个人破产、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劳动报酬争议执行等多个领域,充分展现了苏州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积极创新、灵活运用多种执行措施,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这些案例不仅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也为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记者 王小兵/文)
苏州法院2024年度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苏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预重整期间执行法院可以中止执行促进企业重整成功
【基本案情】
江苏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以特种线缆及光伏为主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曾长期名列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近年来,受行业政策变化、经营决策失误等因素影响,公司陷入流动性危机,其股票交易先后于2022年5月、2024年4月被深交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和退市风险警示。在此期间,陆续有涉及公司的债务纠纷进入诉讼和执行程序。2023年1月,公司债权人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其预重整,苏州中院破产审判部门经审查后决定启动预重整程序。
预重整期间,其他债权人(相关金融机构)相继向苏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处置案涉抵押物优先受偿,涉及债务近4亿元。执行中,苏州中院执行部门考虑到被执行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尚在持续经营中,案涉抵押物亦属于被执行公司后期重整所需财产。为减少执行程序对预重整程序的影响,配合破产部门加快推进预重整转重整程序,并兼顾各方合法利益,执行部门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裁定中止执行,同时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保留被执行公司生产经营基本账户,确保企业不停产。2024年11月,江苏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式转入重整程序。按照重整计划,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财产担保债权等优先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8万元以下部分全额清偿,普通债权超过8万元部分以转增股票抵偿。2024年12月,苏州中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2025年1月,江苏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复牌交易。
【典型意义】
面对被执行上市公司在预重整期间,多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而在此期间法院能否中止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执行部门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中止执行并保留企业生产经营基本账户,有效保全企业财产和营业完整性,促成预重整转入破产重整,最终重整成功,实现企业员工稳定就业、债权公平受偿、中小股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等多赢目标。(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二:吴某类个人破产案——争取金融机构支持让“诚实而不幸”的经营者重获新生
【基本案情】
吴某系某公司经营者,经营期间为公司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后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吴某因此负债合计达600多万元,其中结欠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债务400多万元,结欠10名自然人债务合计200多万元。因未能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吴某有3起债务纠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除一套住房被司法拍卖,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吴某已退休,主要收入为每月的养老金,另靠打零工获取一些微薄收入,而其配偶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确实无力偿还所有债务。针对吴某的实际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引导吴某申请类个人破产,对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理。
执行法院经审查,认定吴某所负债务系在正常经营、生活中形成,于是裁定受理其类个人破产程序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在债务清偿方案磋商阶段,执行法院指导管理人积极与债权人、债务人沟通,在充分考虑到双方的诉求和利益后,管理人拟定了《吴某类个人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并根据债权种类,分金融机构债权组、非金融机构债权组进行表决。考虑到自然人承受债务损失能力较弱,经提前与金融机构债权组沟通后,确定非金融机构债权组适当多分。拍卖房产所得价款140余万元由所有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另债务人吴某通过提取退休金、支取零工报酬等方式,向10名非金融机构债权人额外清偿7万元。2024年12月,昆山法院组织召开现场债权人会议,草案获得全票通过。会上,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在吴某按期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后,免除其剩余全部未清偿债务,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养老金及其零星收入作为豁免财产予以保留。后执行法院裁定批准以上重整计划,最终金融机构债权人清偿率为19.44%,非金融机构债权人清偿率为22.36%,共为吴某免除500余万元债务,帮助其摆脱债务危机,逐步恢复正常生活。
【典型意义】
本案系金融机构一致行动破解表决难,促成因企业担保而负债的经营者重获新生的典型案例。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发现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及时引导债务人开展类个人破产。在类个人破产程序中,执行法院对债权进行妥善分类,并积极取得金融机构支持,最终实现债务人各类债务的集中清理,为“诚实而不幸”的经营者按下人生重启键,助力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昆山市人民法院)
案例三:浙江某物业服务公司与苏州某实业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灵活采取执行措施,维护商户正常经营和商圈业态稳定
【基本案情】
苏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合伙企业因欠付浙江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被起诉,经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达成和解协议:三被告分期支付物业服务费2400余万元。后被告因资金困难未能按约履行,浙江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院查明三名被执行人系苏州古城区一处商业综合体的开发商和运营商,目前该项目仍由申请执行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执行人苏州某实业公司名下有多套商业房产,但已出租用于经营,涉及租户众多。如果简单化进行拍卖处置,势必影响商业综合体整体运营和规划布局,不仅给已有商户的经营带来影响,还间接影响潜在商户的投资预期。为最大程度维护商圈业态稳定,盘活被执行财产,执行法院经过多次沟通协调,促使双方达成了“拍卖部分商业房产+分期提取租金”的灵活执行方案。前期对13套房产进行带租拍卖,顺利执行到位1800余万元,对于剩余600万元债务,通过逐步提取被执行人租金收益的方式进行分期履行,该案目前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考虑被执行企业现实困难,采取对商业体影响最小的灵活执行方案,通过分期提取租金分阶段履行的方式,积极发挥查封财产使用价值,既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又缓解了被执行人的资金和经营压力,维护了商圈业态稳定,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及潜在商户的共赢。该案入选江苏法院“暖企护企”“类个人破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案例四:上海市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案——集中执行破解办证难题,保民生促多赢
【基本案情】
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某商品房楼盘项目,2018年底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竣工。经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推进,该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并于2021年底开始陆续交房,但因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及大量诉讼和执行案件,该楼盘土地使用权被多轮查封,600多户小业主收房后无法办理权证。
针对案涉楼盘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被辖区内多家法院案件查封,沟通、协调解封事宜难度较大、进展缓慢的问题,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主动报请上级法院,经苏州中院组织协调,由其他基层法院将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报请交叉执行,通过“三统一”案管平台发起交叉执行指令,裁定相关案件由吴中法院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向全体债权人充分释明解封案涉土地使用权事关基本民生和社会稳定,争取债权人的理解。同时也积极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尚未开发的地块及部分未预售商品房。在与债权人充分释明后,法院对案涉土地使用权上的查封措施全部予以解封,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时启动办证程序,600多户小区业主的办证难题最终得以解决。
【典型意义】
面对案涉楼盘土地使用权被辖区内多家法院多轮查封,造成业主无法办理产证的难题,苏州法院积极发挥机制创新和技术引领优势,指定一家基层法院集中执行。由集中执行法院统一就购房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查封在前申请执行人释法明理,同时积极查找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进行查封,既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又解封案涉楼盘土地使用权,妥善解决办证难题,扎实推进“保交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该案入选江苏法院交叉执行典型案例。(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案例五:某纺织公司环保整治行政处罚执行案——刚柔并济执行助力民企高质量发展
【基本案情】某纺织公司因违规生产及超标排放废气被当地镇政府予以行政处罚,该公司因未及时缴纳全部罚款又被加处罚款。后镇政府申请法院执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认真审查依法准予执行,执行标的104万元。执行中,该公司主动联系执行法官,称其并非恶意不履行,只是罚款数额较大,且年关将近,公司有七八十名员工工资待支付,资金周转困难,希望法院组织双方协商,允许分期履行。
执行法院经进一步调查了解,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其在该院另有两件关联案件已履行完毕,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54万余元被冻结。鉴于被执行企业履行态度良好,执行法院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就剩余执行款达成三期和解协议。现该公司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将剩余款项履行完毕,公司也在政府指导下迁入新址开展生产经营。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因逾期缴纳罚款导致的加处罚款全额执行,让被执行人意识到破坏生态环境的危害与不及时缴纳行政罚款的后果,同时执行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现状、违法行为进行认真研判后,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组织双方迅速达成执行和解,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确保工人工资能够按时发放。该案通过刚柔并济的执行措施,实现环境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协调统一。该案入选全省法院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案例六:苏州某机器人公司与苏州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执前督促实质化解纠纷 助力科技型企业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苏州某机器人公司与苏州某科技公司因设备采购发生纠纷并引发诉讼。判决生效后,苏州某机器人公司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苏州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94万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法院调查发现,苏州某科技公司系辖区内的上市公司,信誉良好,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为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强制执行措施对当事人的影响,经苏州某机器人公司同意,执行法院决定适用执前督促程序,于2024年7月25日督促苏州某科技公司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执行法院主动约谈双方企业相关负责人,从实质化解纠纷和企业发展的角度进行释法明理,促成双方于7月31日达成和解协议,苏州某科技公司依约在8月14日付清了案款。最终该案履行完毕,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在办理涉企案件中探索积极运用执前督促、执前和解等司法手段破解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对于信誉良好的涉执企业案件,法院通过执前督促履行措施,积极开展执前和解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强制执行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切实提升企业司法获得感,推进涉企纠纷实质性化解。该案入选江苏法院“暖企护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案例七:季某新、申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诉讼中转移股权规避执行被判拒执罪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受理季某福起诉季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季某新认为其可能会败诉,于是其与申某某商议,双方签订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季某新持有的张家港某物流公司股权作价30万转移至申某某名下,以此逃避债务。后该公司办理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2019年1月,张家港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季某新还款。季某新不服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2019年7月,张家港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季某新为掩盖股权虚假转让的事实,其又以申某某名义向物流公司转账30万元并写明为投资款。
2020年8月,季某新向法院提起撤销其与申某某的股权转让诉讼,该案审理期间,季某新、申某某等人仍隐瞒虚假转让股权的事实。2020年12月,法院判决撤销季某新和申某某之间的股权转让,但直至该物流公司于2022年11月再次变更股东及股权时,季某新、申某某仍未将股权恢复原状。
2024年11月,张家港法院经审理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季某新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申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季某新为防止败诉后被执行,在诉讼过程中即伙同申某某转移名下股权,被发现后又通过制造虚假银行流水掩盖逃避执行的事实,在规避执行行为被撤销后,仍拒绝将股权恢复原状,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该案的办理契合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精神,有力地打击了诉讼中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案例八:武某等与苏州某木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用好协助查找被执行人联动机制,执结小标的涉民生案
【基本案情】
2023年,因苏州某木业公司拖欠武某等3人劳务费共计2万余元,武某等人将该公司诉至法院,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太仓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实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苏州某木业公司在其工商登记地已不再经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该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遂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做出司法拘留决定,并通过与公安机关建立的协助查找被执行人联动机制,积极查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
2024年3月1日,当地公安机关找到刘某并通知法院,执行法官迅速将其拘传至法院,告知其拒执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通过执行法官的释法教育,刘某表示接受法院判决并且联系家属当场履行了全部执行款,3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涉民生案件标的虽小,但却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在该案执行中,执行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后,依托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联动机制,快速查找到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法律讲透、压力给够”,促使刘某当场履行,实现了小标的案件的“一次有效”执行,依法保障劳动者“劳有所得”。(太仓市人民法院)
案例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创新设立执行管理人机制,实现劳企双保护
【基本案情】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高端电子产品配件研发生产的企业。由于公司陷入债务困境,引发大量纠纷和诉讼。2024年春节前,陆续有200多名员工就工资、经济补偿金支付向昆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经法院“执破融合”团队审查,该公司除欠付工资外,还背负银行、供应商等债务,属于严重资不抵债,同时该公司生产设施保存完好,有一定的专利技术,具有恢复经营的价值。为此,执行法院确定了先行解决职工工资、保留公司生产资料转入破产、引入投资人恢复生产的工作思路。于是参照破产管理人制度指定执行管理人,协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执行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下对该公司经营进行监督,开展资产核查、财务梳理、催收应收款、变卖库存、处理废弃品等工作。仅用15天的时间归集了现金450万元,支付了271名职工的工资并缴纳了社保,在春节前一周解决了职工的燃眉之急。后执行法院将该系列执行案件转入破产审查程序,积极引入最佳投资人推动破产重整,促进被执行企业重焕生机。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运用“执破融合”工作思路,参照破产管理人制度指定了执行管理人,借助社会专业力量协助执行工作,提高了执行效能,在春节前优先保障了职工债权,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通过甄别被执行企业具有挽救价值,在执行中保留企业生产资料,为被执行企业后续重整、有效盘活市场资源提供了可能。(昆山市人民法院)
案例十:王某某等人与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执行案——依托交叉执行机制充分高效兑现劳动者胜诉权益
【基本案情】
王某某等23人与被执行人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某某等23人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金额共计40余万元。
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已停止经营,公司目前仅有八十余万银行存款,但已被全市其他法院另案冻结。执行法院将案件情况报告苏州中院。经综合分析,苏州中院认为可以通过交叉执行方式保障劳动者权益,将首先冻结银行存款的执行案件以指定执行的方式交叉至园区法院。该院在立案受理后,立即组织各案件申请执行人交换意见,协调各方诉求,最终达成执行和解,首查封案件申请执行人同意将已冻结的银行存款全部扣划后,优先清偿王某某等23人的欠付工资。最终在交叉执行后,所有劳动报酬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苏州中院对涉案企业在市域范围内所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后,将首先控制财产的执行案件交叉到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园区法院,迅速化解了一批小标的劳动纠纷案件,充分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入选江苏法院2024年“小标的 大民生”专项执行行动典型案例。(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