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9号
发布时间:2025-06-25 13:30 浏览量:2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哈方)有关哈萨克斯坦甜菜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甜菜粕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甜菜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甜菜粕是指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种植的甜菜经清洗、切割、压榨、干燥、造粒等工艺分离糖后的残余物制成的副产品。
三、企业注册
输华甜菜粕应来自哈方考核批准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由哈方向中方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甜菜粕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 不实野燕麦 Avena sterilis
2. 硬雀麦 Bromus rigidus
3. 疣果匙荠 Bunias orientalis
4. 匍匐矢车菊 Centaurea repens
5. 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
6. 黑高粱 Sorghum almum
7. 苍耳(属)(非中国种) Xanthium spp.(non-Chinese species)
8. 菟丝子(属) Cuscuta spp.
五、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 企业应建立良好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溯源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按照其理念实施管理。
2. 企业应加强对原辅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的卫生控制,避免被土壤、动物尸体、动物粪便及羽毛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
3. 输华甜菜粕应与原料和其他产品分开单独存放,存放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污染。
4. 哈方应对企业实施日常监管,确保其产品的安全和卫生状况。
(二)包装及运输要求。
1. 输华甜菜粕使用的包装应干净卫生,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进行消毒。
2. 装载甜菜粕的集装箱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志,注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哈萨克斯坦甜菜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和英文字样。输华甜菜粕的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10648)的要求。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1.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甜菜粕允许向中国出口。
2. 每批输华甜菜粕应随附由哈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要求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beetroot pulp from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 concern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哈萨克斯坦甜菜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号码等信息。出口前或运输途中经除害处理的,应在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甜菜粕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土壤或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不符合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要求,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6. 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其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情况,中方将向哈方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