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诉广东粤某航运有限公司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执行案
发布时间:2025-06-25 13:45 浏览量: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3: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诉广东粤某航运有限公司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执行案
【基本案情】
广东粤某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某航运公司)所有的“粤某运61”运轮在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海域东锚地北侧发生自沉事故,沉没时船中存有轻油约2.6吨、机油约200公斤,均属危险废物,对津冀海域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且严重威胁津冀两地渔业船舶航行及捕捞作业安全。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粤某航运公司打捞沉船,恢复相关海域原状,并消除环境损害风险。生效判决判令粤某航运公司限期完成打捞案涉沉船、恢复海域原状的全部作业。2024年4月,因粤某航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沉船打捞,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情况】
本案执行困难有三:一是打捞作业难度大,该船总重达2263吨,且沉没区域为泥滩,船体深陷淤泥中;二是打捞窗口期与渔民捕鱼作业期重合,沉船时刻影响津冀渔民捕捞作业及航行安全;三是不确定性因素多,沉船残留燃油较多,受海上风浪和潮汐影响,存在燃油泄漏、引发次生污染损害的风险,对打捞作业的除油控污要求高。为应对上述困难,天津海事法院与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曹妃甸海事局,以及打捞公司、防油污公司、地质服务公司等相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油污“零污染”的沉船打捞目标,并建立了沉船打捞协作沟通机制。在打捞过程中,天津海事法院与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曹妃甸海事局实地督导,查看防油污措施落实情况。在破拆打捞环节,天津海事法院与唐山市渔政部门提出增加警戒船只数量并扩大警戒范围的意见,确保渔民出海作业安全。2024年10月,沉船船体打捞完毕,无油污外泄,并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验收,案件圆满执结。在涉案沉船打捞过程中,多家媒体全程网络直播,全网观看量超500万,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以司法服务保障京津冀海洋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海洋生态环境是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案涉沉船存在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污染和危害周边海域航行安全的重大风险。天津海事法院充分发挥跨地域、专业化审判优势,依法判决船舶所有人在合理期限内打捞沉船。执行实施过程中,天津海事法院会同各方周密计划组织,推动圆满完成沉船打捞作业,实现沉船打捞油污“零污染”,及时消除了危害周边航行安全、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重大风险。本案的办理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为保护京津冀环渤海地区海洋生态环境筑牢了蓝色司法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