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困局: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与时效

发布时间:2025-06-25 16:07  浏览量:3

2025年6月24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湖南省新华检方办理的“婚姻困局”案,引发了社会关注,如:无效与可撤销的婚姻登记如何判断。无效婚姻如何“破局”,还得从老吴的“两段婚姻”说起。

2005年,与其他年轻人一样,家住湖南省新化县的吴佑声远赴广东东莞打工,并在厂子里认识了张芸。没几个月,吴佑声便带着张芸回了自己的老家,并在湖南新化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第一年,吴佑声夫妇俩离开了东莞,一同到深圳寻求新的机会。在深圳,吴佑声尝试起了建筑行业,而张芸则和吴佑声的外甥女搭伴进了厂。

婚后第二年,张芸怀了孕。产检时医生说胎儿有问题,吴佑声夫妻俩思量再三,最终没有留下这个孩子。

孩子的事情加深了夫妻之间的隔阂,他们联系的频率越来越低。2006年年底,吴佑声从外甥女口中意外得知,张芸竟然失踪了。

由于之前结婚十分仓促,吴佑声对妻子了解并不多,唯一能联系到的张芸姐姐又拒不接听电话。束手无策的吴佑声便辞去工作,跑回原来东莞打工的厂子等待失踪的妻子。

2008年,吴佑声在厂里结识了一个名叫韦小琴的广西女孩,年纪比他小十来岁。两人情投意合,没几个月吴佑声与小琴就走到了一起。

随着感情的升温,小琴不顾家里人的反对,大着胆子跟着吴佑声来到了人生地不熟的湖南新化。由于女方家里不同意,小琴拿不到户口本结婚领证的事也就耽搁了下来。

2008年,吴佑声和小琴从相识到确认关系,仿佛2005年与张芸恋情的复制粘贴。不同的是,他们这次没有领取结婚证,并陆续生下了4个孩子。

转眼到了2018年,吴佑声与小琴最小的儿子也上了学。为了孩子们有更好的生活,小琴便决定去深圳打工,吴佑声则留在老家照看老人和孩子。

2022年,小琴的父亲病重,母亲催促她尽快把结婚证办妥,好让年迈的父亲心里踏实些。小琴心急如焚地从深圳赶回湖南新化领取结婚证,好给病重的父亲一个交代。

在领证时候,小琴才知道跟自己生活了十几年的男人,竟然是别人的丈夫。但在父亲病重的当口,小琴还是忍了下来,独自一人回广西老家照顾病重的父亲。

小琴对领取结婚证的事既没有催促,也没有责怪,仿佛心死一般。自知理亏的吴佑声私下里进行了“前段”婚姻效力确认之诉。

2022年秋,吴佑声身影开始频繁出现在湖南省新化县民政局,就是为了先与结婚十几年的张芸离婚,再与后来“结婚”的韦小琴补办登记。

让吴佑声头疼的是张芸不到场就离不成婚,然而已经将近20年没有见过,这可让他从何处找呢?好在当年也是在民政局领的证,吴佑声从登记资料中查到了张芸的身份证号码。

吴佑声来到了新化县公安局曹家派出所,请求帮忙找人。民警遂通过张芸的身份证号来寻找蛛丝马迹,结果发现这个号码不存在。

民警又去村里走访调查了一番,进一步核实了张芸作为吴佑声的妻子好像共同生活了三四年。2022年10月,新化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张芸结婚登记身份信息为虚假信息的证明。

吴佑声认为,既然2005年张芸用假的身份证登记结婚,撤销不成立婚姻也是理所应当的事情。于是,带着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吴佑声又来到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

在我国,因相同的婚姻登记撤销还没有先例,民政局遂以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未作处理,并建议吴佑声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无奈之下,吴佑声向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婚姻登记无效的行政诉讼。吴佑声与“张芸”的婚姻登记行为发生在2005年12月27日,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作了如下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法院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面对这样的结果,吴佑声也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办了。幸运的是,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当时正在开展婚姻登记领域专项监督行动。

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了解到吴佑声提起的确认婚姻无效不予立案的线索,于是,检察官“重复”了派出所的调查过程。

2022年11月15日,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向新化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撤销天佑声与张芸的婚姻登记,并在以后的婚姻登记中严格依法履职,避免错误登记。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新化县民政局全面采纳了检察建议,并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撤销吴佑声“张芸”婚姻登记信息的决定。

婚姻困局“破局记”

困扰吴佑声十几年的婚姻难题终于得到了解决,尽管他与“爱人”小琴的关系并没有缓和多少。但有人或许追问,无效与可撤销的婚姻登记究竟如何判断?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与无效婚姻登记是什么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无效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此为“实体法”规定的三类无效婚姻;而无效婚姻登记是行政行为,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婚姻当事人违反《民法典》规定的三类无效婚姻,登记婚姻无效,如:吴佑声与“张芸”结婚登记未撤销前,吴佑声即使到云南与小琴登记结婚,其婚姻不仅无效,还可能构成重婚罪。

第二,婚姻当事人严重违反《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确认登记程序,婚姻登记行为也可能无效,如: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

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据此共同制定了《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四”第二款作了如下规定:

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新化县公安局于2022年10月出具了一份张芸结婚登记身份信息为虚假信息的证明。有人或许追问,民政新化县为何没有及时撤销呢?

在我国,多数法律人还并没有认识到《行政处罚法》的地位,如:《婚姻登记条例》是确认婚姻关系,多数人便认为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在行政法理论中,《行政处罚法》的地位为“一般行政法”,即:相当于行政法的总则。有人或许追问,理论归理论,法律人从《行政处罚法》哪一条能判断出本法的地位是一般行政法?

在行政管理秩序中,无论行政处罚,还是行政确认,抑或行政给付,行政机关均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

对上述行为,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加以“概括性”的规定。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效行政行为,不仅是行政处罚认定的根据,也是行政确认和行政给付认定的根据。

有人或许追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并没有规定冒名顶替是无效行为,法律人又怎样确定无效呢?

与《刑法》一样,多数“行政法”从行政角度规范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要么无效,要么不能成立。

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而隐瞒身份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应认定无效,如:《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等。《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四”据此作出以下规定:

民政部门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但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前述情形作出统一规定,即:由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

就无效法律行为而言,有权机关在任何时候均应依职权撤销。有人或许追问,最高人民法院为何规定,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机关作出的无效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究其原因还是诉讼时效问题,2015年5月1日前,多数征地拆迁行为无效,如:各类开发区设立,多数房地产开发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有适当的话题,作者或将再进一步分析,如:由各级人民正解无效问题是否恰当。

就“婚姻困局”而言,《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条已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对离婚判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可能有“转送”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