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市开业第一天,7岁男孩店内奔跑致店员摔伤!家长一审被判赔11.57万

发布时间:2025-06-25 16:14  浏览量:3

广东惠州,某超市开业,女子带着7岁儿子到超市购物时,碰到儿子的小伙伴。两个小男孩在超市内追赶打闹,一女店员端着一盆水走路,被小男孩绊倒后摔伤,经鉴定为10级伤残。事后,女店员将超市起诉,索赔18.58万元,超市向法院申请,追加女子和丈夫为共同被告。超市和男孩父母,都说自己没过错。法院如何判?

据红星新闻报道,赵女士的儿子小贵今年7岁,上二年级。

事发当天,他们家楼下的超市装修后重新开业,搞回馈客户的活动,场面儿挺大。

赵女士带着儿子逛超市,母子俩来到超市后,儿子一直跟在她身边。

后来,儿子碰到一个同小区的小朋友,平时两人就常在一起玩耍,小贵立马就和小朋友跑着去玩了。

赵女士觉得超市离家挺近,儿子自己也认识家,就放心任他们去玩耍。

她也不知道,两个男孩,从什么时候,在超市里开始奔跑打闹。

她自顾自的去挑选东西了,过了一会,儿子突然跑到妈妈身边,说那边有个阿姨摔倒了,还解释说自己没碰到她。

赵女士一听,儿子并没有惹祸,就没再管这事,买完东西带着儿子回家了。

可过了一段时间,民警突然找到赵女士,说超市的店员谢某,起诉了超市和赵女士夫妻俩。

原因是,赵女士的儿子小贵,在超市奔跑打闹时,绊倒了谢某,导致她受伤住院。

经医院检查,谢某被诊断为,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做了手术,并住院治疗。

赵女士完全懵了,时间过去这么久了,那天的事早都不记得了。

赵女士和丈夫,去超市查看了监控画面,他们发现,是谢某踩到了儿子导致摔倒,并不是儿子绊到了她。

而谢某称,她是刚到超市打工,第一天在超市的生鲜区上班。

当时她端了一盆水去倒掉,有两个小男孩,在超市里来来回回的追逐。

赵女士的儿子,从她身边跑过去,将她绊倒,她连人带盆扑倒在地。

受伤后做了手术,住院期间共产生各种费用19.28万元。

谢某认为,自己摔伤是在超市上班期间,超市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自己摔倒受伤的原因,是因为赵女士的儿子,将自己绊倒导致的。

事后,超市认为小贵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孩子的父母对小贵的监管不到位。

让孩子在超市这样的公共场所,放任孩子随意奔跑,造成了对他人的伤害。

超市因此向法院申请提交了,追加小贵父母为共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法庭上,超市辩称:事发时谢某端着水盆走路,不好好看路,而是东张西望,没及时避开正在追逐打闹的小孩子。

摔倒受伤,是谢某自己未注意安全,她应对自己的摔伤承担部分责任。

虽然谢某是第一天上班,但出事后,超市给了她假期,还垫付了9000多元的费用。

超市已经做到了仁至义尽,不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赵女士也觉得自己最冤,事后,他们从超市的监控里发现,儿子并没有碰到谢某,事发时,两人相距有2臂远的距离。

当时,谢某单手端着水盆走路,重心不稳,还不看路,是她主动踩上了儿子才摔倒的。

赵女士还称,从监控画面中发现,谢某在生鲜区工作时,将清理出来的水洒在了地面上,她的鞋底沾上了水水渍。

超市没履行对员工的岗前培训,和对员工的管理义务。

而他们作为家长,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监护,所以自己没过错。

三方各执一词,都认为自己没有过错。

法院审理认定,事故发生时,谢某端着水盆走路,并没有注意脚下,因小孩在超市奔跑,躲闪不及摔倒受伤。

法院确认,谢某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约19.28万元。

其中,伤残赔偿金约11.8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 元。

谢某受伤,是因为小贵在超市奔跑,因躲闪不及造成的。

《民法典》相关规定,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谢某诉请案小贵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依法有据。

超市作为经营者,未对经营场所人员,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作为经营场所,有义务保障,进入超市内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包括对场所内秩序的管理,以及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进行防范和制止。

事发时,超市工作人员未对小贵的奔跑加以劝阻。

因为超市没有及时阻止孩子的奔跑行为,导致谢某因孩子奔跑躲闪不及而摔倒受伤。

超市应当为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超市承担30%赔偿责任,赵女士夫妇承担60%赔偿责任,谢某自行担责10%。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赵女士夫妇赔偿11.57万元,超市赔偿4.86万元,驳回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赵女士认为,判他们承担60%的责任太重了,他们正在聘请律师打算上诉。

对于判决赵女士承担60%的赔偿责任,你怎么看?

信源:红星新闻 2025-6-11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自网络头条赵哥的法律观的普法作品,不代表本平台立场,仅供读者参考,著作权属归原创者所有。我们分享此文出于传播更多资讯和普法教育之目的。如有侵权,请在后台留言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