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毒“巧克力”,广东高院发布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6-25 22:55 浏览量:2
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陈虹伶 惠遥遥 王飞宇 “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涉及邮寄走私大宗毒品、跨省约购毒品、利用非接触手段贩毒运毒、吸毒后驾车肇事肇祸等毒品犯罪及吸毒后诱发的次生犯罪,体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对毒品犯罪依法严惩的坚定立场,以及积极参与毒品问题综合治理的司法担当。
近年来,广东法院始终对毒品犯罪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不断提升毒品案件审判质效,提高禁毒综合治理效能,先后开展了“清源2024”“断源2025”禁毒专项行动,针对新型毒品犯罪防治制发相关司法建议十余份,新型毒品犯罪得到有效遏制。
2025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1538件,同比下降7.96%,涉毒犯罪重刑率同比提升2.7%。近五年全省毒品犯罪案件整体呈下降趋势,禁毒形势持续向好。
【典型案例】男子通过快递走私、运输毒品被查获甲基苯丙胺超万克获死刑2016年2月3日,被告人李某航指使同案人李某乐(另案处理)通过快递纸箱走私、运输毒品。公安人员从截获的快递纸箱中的三盒面膜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的液体共计900克。
同年2月25日15时许,李某航再次指使李某乐快递邮寄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在纸箱中的80支彩笔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1095.7克(含量66.3%至70.6%不等)。
随后,公安人员在李某航控制的某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4包,净重12724.6克(含量66.1%至68.0%不等)。
本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航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携带运送,邮寄进出国(边)境,其行为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李某航伙同他人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
在走私、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李某航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按照其指挥和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航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实施本案犯罪,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故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李某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走私大宗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历年来均是打击重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对于共同走私、运输大宗毒品犯罪中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李某航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责严重,应依法严惩。对李某航判处死刑,充分彰显了刑罚的威慑作用,同时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毒品源头性犯罪依法严惩的决心。
将新型毒品伪装成“巧克力”多人走私“致幻蘑菇”获刑被告人关某聪明知同案人杜某波(在逃)从国外购买新型毒品“致幻蘑菇”寄回国内欲贩卖,仍然接受杜某波雇佣代其接收邮件。
关某聪在签收杜某波以“干货”名义、申报名为“坚果”的快递包裹时被抓获,现场查获含有赛洛西宾及赛洛新成分的蘑菇干净重1076.5克。经鉴定,其中赛洛西宾及赛洛新成分含量约为18.5克。
本案经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关某聪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伙同他人走私、贩卖含有毒品成分赛洛西宾、赛洛新的蘑菇干,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鉴于关某聪受同案人雇佣负责接收走私入境的蘑菇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故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关某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涉案“致幻蘑菇”中含有的毒品成分赛洛西宾和赛洛新是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短时间内可迅速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人产生幻觉,极端者可导致自伤自残甚至自杀等行为。
不法分子常把该种毒蘑菇与普通巧克力混合,伪装成外观精美的巧克力进行贩卖,迷惑性大。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走私、贩卖含有新型毒品的“致幻蘑菇”的犯罪行为,不仅有力震慑毒品犯罪分子,也警示广大群众珍惜生命,远离“致幻蘑菇”,不采食、购销“致幻蘑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