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一方抢夺、藏匿子女的如何救济,是否影响抚养权归属?
发布时间:2025-06-25 18:29 浏览量:2
近年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已成为离婚案件中的高发事件,对未成年人抚养权的争夺往往伴随着成年人激烈的婚姻家庭矛盾。通过抢夺、藏匿未成年人来争夺抚养权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家长的监护权,而且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案例一:A、B婚内生育一女小A,在AB离婚诉讼期间,B及其亲属将小A从A家中抱走藏匿,A多方寻找未果遂报警。根据派出所出具的接出警记录表、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2025年1月19日B将小A带走。民警多方查找未果后,A以B侵犯其对小A 监护权为由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认为,A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实其享有的对婚生女小A监护权正在受到侵害,其申请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裁定禁止B以抢夺、藏匿等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对A享有的对婚生女小A监护权的侵害。
案例二:A、B婚内生育一子大A,一女小A。因双方感情不和,B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一审判决双方离婚,两名子女均由B扶养,A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A不顾大A意愿强行将其带到异地,并禁止B与其见面。
二审法院认为,A强行将大A带离其熟悉的生活、学习环境,不仅损害了B的亲权,亦违背了大A的真实意愿,对双方都造成伤害。对其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应予以否定评价,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A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第一款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 第四项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文启律师说法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不得以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也规定了对于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若一方为争夺抚养权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文启律师建议
在离婚纠纷中若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建议及时寻求警方协助。在掌握切实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存好相关证据,在后续离婚诉讼中将对方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作为重要依据,以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有利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