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明朝中后期防“盗”措施收效甚微?民愈难,盗愈猖,这是本质
发布时间:2025-06-26 09:14 浏览量:1
浩舞默画
引言:
大明王朝政治清明、国力强盛,自明太祖朱元璋开朝以来,共有16位皇帝、近三百年的历史,先后经历洪武之治、永乐盛世、仁宣之治,堪称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典型代表。
然而,明朝中后期的“土木堡之变”成为其由盛转衰的历史拐点。国力大幅衰退,天灾外患不断,各地的农民起义纷纷爆发,其中还混杂着一股特殊的势力,那就是数量暴增的绿林强盗。
老百姓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和官家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走投无路之际,一部分人开始另寻生计,走上了偷盗的不法之路,使得地方盗贼日益猖獗、屡禁不止。
明中后期,朝廷出台了一系列禁绝盗贼的政策,走过了一条漫长艰辛的治“盗”之路。然而,这些举措不仅收效甚微,反而加重了人民群众的负担,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
一、明朝中后期盗贼蜂起的原因:自然灾害、官场腐朽、民不聊生
与海晏河清、文昌武盛的盛世年间相比,明朝中后期的社会面貌完全是另外一副样子。而这一切的开端并非完全是人为导致,还有自然灾害的客观因素。这还要从那场百年罕见的“明清大灾荒”说起。
明朝初年,经济的发展、国力的强盛,是所有人有目共睹的,但过度的开发也使自然环境受到不可避免的恶化。
明朝社会下的中国,正赶上全球气候极端化的小冰河时期,原本肥沃富庶的长江中下游平原,陷入了旷日持久的旱涝灾害。
广大农民辛辛苦苦劳作了一年,到头来却是颗粒无收。导致国家粮食减产、府库亏空,老百姓怨声载道、民怨沸腾。
正所谓屋漏偏逢连夜雨,人要倒霉喝凉水都塞牙。自然环境的恶化不仅使明朝国力陷入衰退,更引来外部势力的窥视和觊觎。北方边疆的游牧民族、南方海上的倭夷盗寇,都瞅准了明朝国力虚弱的绝佳时机,无不对富饶繁华的华夏大地虎视眈眈。
正当统治者费尽心机对付外部势力之时,腐朽的官僚阶级不思为君排忧、为国解难,大批贪官污吏反而懈怠公务、以权谋私,官场中出现了一批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朝廷的不作为为民间的非法组织大开方便之门,明中后期蜂起的盗窃集团,就是在这个时候滋生出来的。
对于“盗窃”二字,古人对其具体含义有着明确的划分。窃贼总是趁夜深人静,悄无声息地潜入富贵人家偷取财物,终究是一种见不得光的“职业”;而强盗则是明火执仗地打劫抢掠,在光天化日之下对来往商贾威逼恐吓,逼迫他们交出钱财,以免杀身之祸。二者相比,后者对社会的危害性显然更大。
全国各地绿林蜂起、盗贼鹰扬,对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和社会治安,都构成了极大的祸患。贩夫走卒携带贵重的财货,从来不敢走杳无人烟的深山老林,就是在大马路上也要相约结伴而行。
即便是不做生意的普通百姓,待在家里也是战战兢兢,时刻提防值钱的物件,不知何时就会不翼而飞。
明朝统治者敏锐地意识到,虽然民间的失窃、偷盗案件,绝大多数都是无伤大雅的小偷小摸,可一旦这些地方上的犯罪分子结成团伙,像梁山好汉那般啸聚山林、有人有枪,那可就不是闹着玩儿的了,到时候必然会对中央政权的稳定构成巨大威胁。
为了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唯一的途径就是从源头进行遏制,在盗贼团伙还未起势之前,将其逐个击破,彻底杜绝困扰官民百姓的社会乱象。
二、明朝治“盗”的刑罚手段:斩首、宵禁、连坐
明朝统治者殷切期望,广大老百姓翘首以盼,盗贼防治已是张弓待发、势在必行,一系列看似完备的律法制度也相继出台。
但是,由于其方法偏颇、漏洞百出,终究没有收获好的效果。明朝国家从律法层面治盗的方法,大致说来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防盗”,二是“捕盗”。
立足于“防盗”的层面,朝廷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盗窃行为采取极为严苛的刑罚,以求达到震慑不法分子、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一)斩首
在唐朝国法《唐律》当中,无论是抢劫还是盗窃,犯罪者往往只会受到杖责或笞刑,哪怕情节最严重的,也不过只是个流放罪而已。与之相比,《大明律》的规定明显要严格得多。
在“治盗”一章中,杖责和笞刑都被删掉了,只剩下最重的两大刑罚手段:其一为流放,其二则是直接斩首。
比方说,如果一个唐代的窃贼偷取了祠堂内的祭祀用品,他即将面临的最严厉的惩罚,也就是被流放到千里之外的不毛之地,永远回不得中原。
但如果同样的情节在明朝上演,那个人的下场就截然不同了,必然会披枷带锁,在闹市被斩首示众。
(二)宵禁
除了斩首之外,明朝还实行严厉的“宵禁”政策,严禁老百姓在夜间随意出门走动。所以明朝的大街小巷,一到晚上总是空无一人。
古代的“一更”对应现在的晚上七点到九点,“五更”对应凌晨三点到五点,从一更到五更这段时间,街道上只剩下打更人员和巡逻的卫兵。
他们一旦发现身份可疑的闲人出没,就会二话不说将其扭送进班房。
为了彻底禁绝盗窃之风,明朝统治者采取了一贯的严刑峻法。但凡夜间看到有人在外行走,除非他是有公务在身,或是临时犯了急症需要看大夫等正当理由,否则一律视为有盗窃嫌疑。
虽然这些人只是违反了宵禁政策,并没有实施任何的具体的盗窃行为,但他们同样会受到杖笞之刑。
(三)连坐
除此以外,明朝还开创性地出台了“保甲”制度,将农村地区的人口户籍以保甲为单位进行划分。几户为一甲,几甲为一保,每家每户有几口人,都要详加载录登记造册。如果某一天家中来了个歇脚的客人,也要第一时间进行报备,将名字记录下来。
一但某一户中出现了盗贼,那么同一甲的所有人都要实行连坐,以同罪论处。相反,如果其中一家人遭到盗贼抢掠,同一甲的邻居们则应当群起攻之。
如果能当场捕获盗贼的话,就会受到朝廷的重赏。可如果一不留神被盗贼逃脱了,一甲之下的几户人家同样会受到重责。
这种针对倭寇盗贼的“保甲”连坐制度,本质上是通过让老百姓相互牵制的手段,达到遏制盗贼滋生的目的。
然而后来的事实证明,这一措施过于理想化了。敢于铤而走险迈上犯罪道路的,都是一些不怕死的人,手无寸铁的普通民众根本没有与他们抗衡的能力。所以每家每户宁愿自扫门前雪,即便盗窃案件真的摊到了自己头上,也不愿意上报官府自找麻烦。
三、“民愈难,盗愈猖”:明末的官盗勾结乱象,为明朝灭亡敲响丧钟
朝廷治理盗贼的手段层出不穷,然而民间的强盗窃贼反而屡禁不止、愈发猖狂。出现这一局面的原因首先是国家律法矫枉过正,没有落到实处。
但是第二个原因同样不容忽视,那就是明朝中后期的地方官员腐败堕落,为了谋取一己私利,竟然对盗贼团伙包庇纵容,甚至相互勾结。
在防治和监管层面,明朝出台的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全面,其中最重要的包括两大块:奖惩制度和“由帖”制度。
奖惩制度是针对官场专门设立的,规定地方官员无论官阶大小,只要碰到了窃贼,都有权先斩后奏,在尚未奏报中央的情况下,先抓起来审问一通再说。凡是证据确凿、为民除害的官员,都能够得到丰厚的奖励。
至于所谓的“由贴”制度,则类似于今天的人口普查。社会面上鱼龙混杂,无国籍人士、外来流民、以及来历不明的僧人,道士等如过江之鲫,这些人全部都要受到国家监察体系的监管,以防有强盗、窃贼混迹其中。
明初建立起的奖惩制度和“由贴”制度,在盗贼防治方面,一开始确实收获了不错的成效。但是到了明朝中叶以后,随着自然环境的恶化,天灾人祸接踵而至,连年饥荒导致流民遍地、饿殍遍野,这些措施就慢慢开始显现出巨大的漏洞。
安身立命是人生于世的第一需求,当一个人连饭都吃不上的时候,没有什么事是他干不出来的。
于是乎,民间盗贼团伙逐渐壮大,开始呈扎堆出现的趋势。为了站稳脚跟,他们甚至会对地方官员进行贿赂,从而形成了一个个官盗勾结、欺压民众的保护伞。
更有甚者,某些无良官员为了获得朝廷的赏格,甚至会在青天白日之下杀害无辜平民,并用自己的家当充当所谓“证物”,将一身清白的老百姓诬陷为盗贼。正所谓天高皇帝远,天子深居龙宫、难辨真伪,就对这些官员一律进行奖励。
到后来,地方上的盗贼团伙数量实在太多,朝廷精力不济、应接不暇,无奈之下只得采取“以盗治盗”的非常手段,广泛招募了一批昔日的土匪头子,临时编入朝廷兵马,对地方上的猖獗的盗贼势力进行清剿。
比如大名鼎鼎的兵备尹耕、操江高捷等人,昔日都是身居要职的朝廷官员,但是他们徇私枉法、监守自盗,曾经被朝廷罢免了职务,干脆加入盗贼团伙,沦为强盗头目。
到了全国内乱、无人可用之际,朝廷又再次招揽他们协助破贼。这一点,与当年宋徽宗招安宋江有异曲同工之妙。
结语:
明朝后期民生凋敝、政治腐朽,整个社会乱成了一锅粥。民间土匪、盗贼屡禁不止,农民起义此起彼伏,各股势力盘根错杂,有时候根本分不清谁是谁。
面对越治越乱的社会现状,统治者也是一个头,两个大,到最后索性撒手不管,放任自流。
受苦受难的老百姓只能听天由命,最终酿成了官逼民反的结局。直到王朝灭亡,困扰明朝政府数百年的盗贼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给后世留下了十分深刻的教训。
参考:
1、《明史》
2、《唐律》
3、《明会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