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隐私权侵害健康权
发布时间:2025-06-26 15:02 浏览量:1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6月4日,湖北一名妇产科主治医生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实际工作中,医生无论是否向患者另一半告知婚检结果,最终往往会面临辞职或停职的处境。这名妇产科医生在社交平台写道:“两个月前一位女性婚检有艾滋病,首诊医生上报疾控中心,疾控中心将结果告诉这名女性,女方称不能告诉她对象。结果前段时间,男方得了艾滋病,直接去卫健委告那名首诊医生,医生被停职待业。一年前,又有一位婚检女性检测出艾滋病,医生上报疾控中心并主动告知她对象,结果双方未结婚,女方持续投诉,医生被停职三个月,之后辞职。”虽然目前该名医生已删除相关帖子,但该话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引发了对婚检制度、医师告知义务边界及重大传染病防控责任体系的讨论。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把对患者的隐私权保护放在重要位置。以艾滋病防治为例,《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艾滋病感染者相关信息。这项规定的初衷是为了打造反歧视屏障,守护患者的基本人格尊严。然而,当这一法律条款应用到婚检场景时,却意外引发了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的争论。当婚检筛查出艾滋病等重大传染性疾病时,医生若严格遵循保密规定,就必须对另一方的健康风险保持沉默;但从医者仁心与职业伦理出发,又难以对潜在的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坐视不理。
从更深层次上看,这实际上是个体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权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要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法律的空白在于,未明确赋予婚检机构或医生代为告知的法定职责。一旦感染者刻意隐瞒病情,医生若擅自披露信息,反而可能因涉嫌侵犯隐私权而承担法律责任。可一旦疾病传播,对配偶及其家庭造成的身心伤害将难以估量。
为了打破这种困局,国内一些地方已开始积极探索应对机制。云南省以地方立法形式,突破性赋予医生向艾滋病患者配偶主动告知的权限;广西壮族自治区则将“告知”职责赋予当地疾控部门。这些地方实践从伦理到法理层面都具备充分正当性:当个人隐私可能演变为他人健康的“定时炸弹”时,出于公共利益考量,隐私边界应该有所让步。从法学理论角度来看,隐私权并非绝对权利,在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情形下,理应接受必要的法律限制。在婚检场景中,信息的告知对象仅限于特定的婚姻关系人,传播范围是可控的,对感染者造成的社会影响也主要集中在亲密关系领域,并不会引发大规模的社会歧视。
那么,怎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制度性难题呢?还是要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首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司法解释,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细化裁判标准。其次,推动全国性法规的适应性修订。鉴于法律修订的复杂性,可优先启动《艾滋病防治条例》的修订工作,借鉴地方实践经验,增设疾控机构在婚检环节的告知义务条款,并严格限定告知对象为配偶或固定性伴侣,确保信息披露既实现风险防控,又最大限度保护个人隐私。
婚检不是爱情的“试金石”,而是健康的“防火墙”。它不仅是对自己、对爱人负责,更是对未来家庭和后代的一种担当。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让隐私权成为健康权的阻碍,而应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实现两者的平衡。只有这样,婚检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确保每个人在步入婚姻殿堂前,都能清楚知晓对方的健康状况,从而做出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抉择。毕竟,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刘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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