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潜入”直播间的毒品犯罪
发布时间:2025-06-26 08:00 浏览量:1
通过短视频平台传递消息逃避进京检查,在直播留言里写下“毒暗号”寻找潜在买家……近年来,毒品交易方式不断翻新,行为也更具隐蔽性,不法分子甚至通过直播间联系贩毒、运毒。记者了解到,本市检察机关坚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陆续办理了一批网络涉毒犯罪案件,通过深挖关联犯罪,追诉上下游犯罪,推动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视觉中国 供图
典型案例1
逃避检查 直播间里的奇怪互动
盛夏的一天上午10时许,河北香河进京检查站排起了长队。而在车流里,前后隔着几辆车的两个司机,正在直播间里互动。
“我观察了一下,主要检查后备箱和身份证,问题不大,稳住!”前车司机张鹏(化名)在某平台直播间里,把他看到的情况描述给了后车司机李哲(化名)。
收到消息后,李哲握着方向盘、看着直播,显得有些急躁,他不时瞄一眼后座。
其实,前一天夜里二人已经进京踩过点,顺利通过了检查站到达目的地酒店。但现在这次“实操”,李哲知道自己带着“违禁品”,有些担心。
因为张鹏的车是“干净”的,二人于是商量好:张鹏驾车在前,通过直播说明检查站情况;一旦形势不好,李哲立刻逃离,暂缓行动。
小心翼翼的二人顺利通过了检查站,很快一前一后到达朝阳某酒店。就在他们认为大功告成时,却不知他们的整个运毒过程已经被警方掌握,民警早就在酒店布控。待抓捕时机成熟,民警将张鹏、李哲抓获,并从李哲驾驶的车辆后座椅套里,起获一个黑色背包,里面有数包白色粉末。经鉴定,这些白色粉末为4公斤重的海洛因。
落网后,李哲表示,知道自己运输的是“违禁品”,“是不是毒品我不能肯定,但‘上线’让我从西安运到北京,一趟就给3万块钱,还提醒得躲着检查,这肯定不是正常东西。”
张鹏最初拒不认罪。他认为自己车里没有毒品,而且直播结束后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参与了李哲的运毒。不过,检方很快就调取了张鹏和李哲的其他联系记录。在证据面前,张鹏的心理防线被攻破,承认二人共同运输毒品进京。
后经了解,二人的“上线”是同一个人:邱明(化名)。他是张鹏多年的朋友,李哲则是在看守所里认识的邱明。案发前,邱明通过短视频平台分别联系了张鹏和李哲,说有一个“单子”需要送到北京,并讲好价钱,给每人3万元,让他们先到西安集合。
张鹏坐飞机、李哲驾私家车到了西安,但两个人都没有见到邱明。实际上,邱明一直在境外,只是安排人把一个黑色背包藏在李哲车的后座里,并要求张鹏再租一辆车,二人互相协助共同进京。
▍判决
两人均被判处死缓
为什么要通过短视频平台联系?张鹏和李哲推测,是为了更容易躲避检查,直播结束就相当于“阅后即焚”了。
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对张鹏和李哲提起公诉,二人因运输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二人都未上诉。
邱明后续则因其他案件被外地警方抓获,另案处理。
典型案例2
寻找买家 他的留言藏着“毒暗号”
市检三分院检察官助理李润楠介绍,近年来,利用短视频平台及直播间贩毒、运毒的案件时有发生。去年,她就办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赵明(化名)没事儿就刷手机逛直播间,但他关注的直播间和别人不大一样:专挑他人介绍边境风土人情的直播间。然后他会在直播中留言:“这种东西我家乡多的是,有需要可以和我联系……”
李润楠说,赵明留下的文字实际上是“毒暗号”,所谓的“东西”就是毒品,“圈内人”一看就懂。赵明在接到“订单”后,从境外购买毒品,“人体藏毒”300多克进京,最终被警方抓获。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今年初也通报了一起通过短视频平台贩卖毒品的案件。2024年6月,涂某、刘某某在某短视频平台进行直播,以短视频引流的方式吸引吸毒人员,然后双方通过平台留言板或私信开展毒品交易。在此期间,两人多次向他人贩卖“依托咪酯”(主要用作麻醉药)电子烟弹。
对此,李润楠分析,通过直播间贩毒、运毒,隐蔽性更强,可以避开“敏感词”监管;而且一旦直播结束,相关证据不容易被提取,这给案件侦破带来难度;通过直播“打赏”,也更容易完成毒品交易。
▍建议
平台特别要提高动态监管能力
李润楠建议:
■相关平台应加强监管力度,特别是要提高动态监管能力,强化短视频发布和直播审核,有效拦截涉毒视频。
■平台对直播留言要强化筛查,主动调整审核模式,更精准地找出“毒暗号”。
■要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监管人员敏感度,完善举报机制,一旦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警。
典型案例3
铤而走险 海外代购成“灰色通道”
除了直播间“涉毒”,海外代购也成为走私毒品的“灰色通道”。
北京朝阳法院曾审理过一起涉毒海外代购典型案例。53岁的被告人王某长期旅居日本,她发现日本药店中售卖国内难以购得的安眠类药品,由此萌生代购牟利的念头。尽管王某明知部分代购药品在中国属于管制类精神药品,却仍受利益驱使,多次将药品从日本邮寄至国内,再通过亲戚转寄给买家。
警方在其邮寄的5个包裹中查获可疑片剂138.23克,经检验,其中含有依替唑仑、氟硝西泮、三唑仑等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王某回国后随即被抓获,民警又从其住处起获0.45克依替唑仑。
庭审时,王某辩解称在日本购买这些药物并不违法,找她买药的客户都是为了治疗失眠,她也向客户叮嘱一定要合法使用。但法律底线不容触碰。王某因多次从境外邮寄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入境,最终被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4万元。
记者了解到,依替唑仑、氟硝西泮、三唑仑等精神类药物,最初用于缓解失眠、焦虑、抑郁等症状,却因特殊药性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因此均被列为国家管制类药品。比如三唑仑是一种强效安眠药,大剂量服用可使人失去意识,致人昏迷,俗称“蒙汗药”;氟硝西泮则是毒品“蓝精灵”的学名。
去年,北京顺义法院也审理了一起托人代购案。被告人张某曾是一名空乘,在他人的推荐下,偶然尝试服用氟硝西泮用于助眠,此后逐渐产生依赖。由于氟硝西泮在我国被列为管制类精神药品,正常渠道无法购买,张某便铤而走险,通过他人在境外购买后,与其他物品混同寄发快递等方式走私到国内。最终,张某因违反毒品管制规定,被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提醒
随意买卖违禁药品触犯刑法
检察官介绍,近年来,外国药品热度持续攀升,海外代购现象愈发普遍。但部分外国药品含有违禁成分,属于我国严格管制的麻醉或精神药品,本质即为毒品。长期使用不仅会使人成瘾,严重损害身体健康,随意代购、买卖更会触犯刑法,将面临刑事处罚。国内患者如有用药需求,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购药,切莫因一时疏忽,踏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严厉打击
对毒品犯罪零容忍
阻断“网络+寄递”链条
“目前,本市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占比呈上升趋势。”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周超介绍,毒品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联系毒品交易、支付毒资,再通过寄递渠道交付毒品,“网络+寄递”仍是毒品犯罪的重要形式。
周超表示,境外寄递类贩毒案件中,买卖双方利用境内外社交平台实现走私、买卖毒品和洗钱沟通,利用口令红包等新型支付方式收取和漂洗毒资。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毒品犯罪的同时,深度拆解利用网络空间虚拟性和匿名性实行毒资“漂白”的新型犯罪模式,严厉惩治寄递毒品犯罪。
同时,新型毒品种类繁多,层出不穷,相关案件数量增长较快。如“致幻蘑菇”等新型毒品,迷惑性强,容易引起人们的猎奇心理甚至尝试吸食,其中含有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国家管制成分,具有社会危害性。此外,像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往往隐蔽于电子烟等物品中,与传统毒品相比,流通范围更广,制作成本低,容易被获取,吸食后会出现精神恍惚、致幻等反应,社会危害性较大。
周超强调,检察机关坚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针对合成大麻素等伪装为“电子烟”迷惑青少年的特点,将督促相关部门开展网络平台涉毒专项整治行动,清查网络涉毒社交群组、违规销售渠道,阻断“网络+寄递”贩毒链条。
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社会管理漏洞及监管不力等问题,检察机关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多措并举推进禁毒综合治理。
本报记者 高健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