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法官感触:能真正约束法官的,唯有其个人道德
发布时间:2025-08-08 23:45 浏览量:1
网上,有一则帖文:2018年,身为法官的作者辞职了,交了辞职信之后的晚上回家途中,他坐在路边嚎啕大哭起来:放弃作为法官的理想,我很难过,但不后悔。26岁就没有凭借任何关系当成了刑庭副庭长,即使离职后,还会有同事和领导电话询问案件的法律问题。
从事审判工作几年后发现,刑事案件的审判,不再是起初理解的能实现公平正义,不再是经过了一道道司法程序就可以获得当事人或其他方面的理解和认可,而是需要不断的面对各种异样的眼光和自己不完美的人生。
例如,都身在本地,经常一个案件移送过来,就有各种关心案情的人员围拢过来,甚至连受害人都收到了各种各样的威逼利诱。如此的氛围下,如何做到仅就法律问题独立裁判?如果真的六亲不认了,岂不是要生活在真空中?
在很多人看来,被害人都已经谅解了,法院再追究就是狗拿耗子;真的枉顾各种“关心”,不解风情,以后还如何在单位里立足?至于法律所保护的价值、司法的公正维护,只有在宣传时有用,涉及到具体的案件和个人利益,都是应该退为其次的。
曾经网上流传一份律师撰写的涉毒案件刑事上诉状,不谈被告人的减轻从轻无罪意见,却大谈毒品的危害性、毒贩的险恶性,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希望二审法院从重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有人的解读是,这是一份玩笑之作,借以表达知道上诉也是维持的意思。不过,更多的人理解是,律师为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提出罪轻、罪重的辩护,本身就是收了钱的助纣为虐。法治建设了这么多年,很多人连律师的职业属性都不清楚。
别说对律师,在很多人,包括很多的体制内外的法律人,认为司法就是为了打击刑事犯罪而设立的。如果司法人员成了犯罪嫌疑人寻找证据以减轻处罚,或是发表从轻处罚的法律意见,第一印象就是不求公正的存有私心,甚至被怀疑接受了什么好处。
只有重刑才能体现公正。至于案件当事人的那句“谢谢”,只不过是自己做了对方认为获得了符合他们利益的事罢了,更多的只是一种礼貌语气。或是他们内心感谢的,不是法官的公正,而是律师的力争,自己在其他方面对于法官办案的法外影响。
近些年不断爆出的司法贪腐案件,一方面说明国家司法反腐力度加大,而在另一方面,很多思想认识里存在着根深蒂固的“非黑即白”、缺乏辩证思维和探究精神的人,却得出了对司法的工作进行全盘否定的结论。
表现为,即使到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公正的案件当事人,一面口称相信法律,相信司法,另一面却在控诉司法不公,对于司法人员充满着不信任,自己只说对自己有利的,对自己不利的千方百计的抵赖、撒谎。
事实上,绝大多数的法官,都是兢兢业业、尽力的公正审理案件。身处复杂的社会环境下,不排除某些人被各种利益所诱惑,但起码的为自己为家人为职业能守住底线的,还是大多数。否则,也不会每年有如此多的案件,涌入法院。
近些年,法官乃至法院其他正式人员的工资待遇已经不错了,不追求过高的消费档次、不攀比社会上的富裕阶层,在任何地方都是中上等的收入水平。随着法律群体内的律师,正在面临着人数激增、经济下行的局面,已经有了法官的待遇,已经超过了八成律师的说法。
真正为了赚钱而辞职入行律师的司法人员,越来越少。凡是走入司法队伍的年轻人,谁也不是贪图额外收入作为目标的,尤其是那些从正规法律院校毕业的年轻人。整天的警示教育,大多是因为有理想的处处充满风险意识的,从事着司法工作。
但是,如果工作氛围不好,个人思想不能时刻警惕,面对工作中的压力不获得释放或成就感的话,很容易抵挡不住诱惑。因为,诱惑来自方方面面,实在太多了,有些根本没有抗拒的力量,而且诱惑者根本没有什么风险。一旦有了第一次的话,很容易就有了第二次......想成为什么样的人,决定权完全在自己,真等想悔改的时候,会发现,已经陷入太深没有机会了。
有个渎职案,一审判了缓刑,被告人上诉并用尽了各种方式影响审判,二审找了个理由发回重审,并暗示要定罪免刑。一审法院减少了几个月的刑期还是判了实刑。被告人家人到处信访告一审法官枉法裁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不能再发回重审,只好自己改判免刑。
二审宣判还是要委托一审法院,办案法官找了很多借口,比如还没收到二审退回来的材料之类,拖了一个多星期,让那被告人在看守所里多关了一星期。实际算下来,等到二审结果,被告人的刑期基本已经履行完了。
法律规定得再严密,但法律规定不会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具体案件对应的是复杂的现实生活,需要适用哪个法条调整的决定权在法官;即使再明确的法律规定,也不会排斥法官具有的证据采信权、事实认定权和自由裁判权。
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那些所谓的媒体监督、纪律监督、审判监督、检察监督等等,不过是在法官具有严重违法情形、当事人掌握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会引起重视,有幸获得适用,能够约束法官的,唯有其个人的道德。
身在公门好修行,说的其实不仅是法官,也包括其他的公职人员。手握公权力,内心的些许变化,外化为公职行为,都会对求助对象、社会大众产生巨大影响。如此看来,唯有其个人道德约束自己的,又何止是法官啊!
注:本文系“语人集法”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