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于无刑”的当代实践
发布时间:2025-08-11 16:09 浏览量:1
“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出自《尚书・大禹谟》,含义是施用刑罚的目的正是期望以后不再使用刑罚,使百姓都归于中正之道。这是帝舜对皋陶做“理官”时善于运用五刑以推行五教,做好社会治理工作,减少犯罪以达到不再用刑之效的称赞。“刑期于无刑”反映出刑罚的终极目标并非惩戒,而是通过以刑辅教、以德化人,最终达至“无刑”的治理境界。这一古今贯通的治理智慧,在当代上海司法行政实践中以鲜活的形态延续,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新性发展,展现了传统智慧与现代治理的深度融合。
以法治宣传厚植无刑根基
“刑期于无刑”强调刑罚的预防功能。国家通过制定与颁布刑事法律,明确罪刑关系的实在性,并通过司法机关的确证,向有犯罪意念的人宣告,敢以身试法者,必将自食其果,接受刑罚。这会迫使其在趋利避害的心态支配下衡量得失,放弃犯罪意念,唤醒和强化国民对法秩序的信赖与维护,增强国民的规范意识,鼓励、支持广大守法公民维护法秩序、保护法益的行为。这便是刑罚所具有的一般震慑功能和强化规范意识功能。这两个功能实现的前提在于民众了解法律,明确违法行为的种类和后果,如此才能“民协于中”。而要让民众了解法律,普法宣传必不可少。
上海普陀区建设“半马苏河”法治驿站,聚焦多元需求,强化法治宣传的引领功能,构建了分层分类的法治文化传播体系。“法海徜徉”“法典智慧”“法治星光”等空间的科学划分,为市民阅读法律书籍,了解法律规定,学习法治建设先进人物事迹,提供了温馨舒适的环境。针对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难题,推出“法律+科技”模式,采用一系列法律科技产品提供法律法规查询、智能法律问答等服务,打造智能化、精准化法治服务供给体系,以法治宣传厚植无刑根基。
以教育改造降低再犯风险
“刑期于无刑”强调刑罚的教育属性。古人早已意识到,单纯的惩罚只能遏制一时之恶,唯有通过教化唤醒良知、重塑人格,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土壤。刑罚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使犯罪人从中受到教育,养成良好的规范意识,消除犯罪的思想根源,自觉转变为去恶从善、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这便是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刑罚执行的过程也是对罪犯进行教育矫正的过程。通过教育重塑个体行为模式,减少未来再犯罪可能,以“教”的投入减少“刑”的需求,最终实现从“惩恶”到“止恶”的跨越,是“刑期于无刑”的关键环节。
上海监狱通过与教委以及上海开放大学等合作共建,在监狱建立教学督导机制,在课程设置、教学评估等方面获得专业支持,共享教育资源,服刑人员可通过远程教学系统参与高校公开课,接受系统教育。这进一步提升了监狱教学活动的内涵和质量,实现公共教育资源与特殊领域教学的深化融合。“教也者,长善而救其失者也”,教育的本质在于发扬善性、修正过失,优质资源的注入让监狱成为“改过迁善”的育人场所。监狱不只是隔绝罪恶的“孤岛”,更是重塑人生的“再造炉”,通过系统化的知识传授、价值观引导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帮助服刑人员剥离犯罪标签下的扭曲人格,重建与社会的正向连接,以教育改造降低再犯风险,成为通向“无刑而治”的必由之路。
以安置帮教巩固改造成效
“刑期于无刑”的深层逻辑,在于通过全链条治理彻底消除再犯罪土壤,安置帮教正是这一链条的“最后一公里”。通过持续帮扶确保刑满释放人员顺利融入社会,能够避免“刑满再犯、再犯再刑”的恶性循环。“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犯错者改过自新后获得社会接纳顺利融入社会,是真正实现“无刑”的重要目标。
上海提篮桥监狱成立“雕刻时光”木雕工作室,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木雕实务技能的培训,通过对作品的选、绘、雕、磨、漆等过程沉淀心性,打磨技艺,掌握一技之长,化消极改造为积极改造,化刑期为学期,在学习中发现和提升自我价值。这样一来,服刑人员出狱后能够凭借一门手艺找到工作,顺利融入社会,重塑新的人生。这种产学业一体化模式,不仅从内而外地教育改造了服刑人员,还传授其能够养家糊口的劳动技能,服刑完毕能够顺利找到工作,减少不稳定因素。此外,“爱心岗位进大墙”等活动为临释服刑人员与招聘企业搭建了交流的平台,服刑人员能够当场与企业签订就业意向书,让服刑人员真切感受到社会的关怀与接纳,从而对未来充满希望,坚定好好改造的决心。如此,将犯罪治理的关口从“刑中惩戒”延伸至“刑中教育”和“刑后预防”,通过安置帮教为服刑人员铺设回归社会的“阶梯”,修复社会关系,减少再犯罪的可能性,让“无刑”的理想成为可触可感的治理实效。
刑罚的最高境界,并非惩罚的终结,而是和谐的开端。上海司法行政以法治宣传厚植无刑根基、以教育改造降低再犯风险、以安置帮教巩固改造成效,将“无刑”的古老理想寄托于“有刑”治理实践,成为“刑期于无刑”的当代生动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