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非理性网络消费问题与应对

发布时间:2025-08-11 16:31  浏览量:1

孙铭溪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根据《第6次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调查报告》,2023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上升至1.96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97.3%。在数字科技重塑社会生活方式的今天,未成年人正以“数字原住民”的姿态深度融入网络消费生态,头部支付平台与金融机构竞相推出“青少年账号”“亲属卡”“儿童账户”等定制化工具,网络平台亦提供了具备消费限额和时长限制的“未成年人模式”。然而,为保护未成年人设置的技术规制措施却频频被未成年人轻易绕过,未成年人的非理性网络消费行为持续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数据,2021年至2025年6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1200余件涉网未成年人案件,其中,未成年人游戏充值和直打赏引发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占比近七成。如何规制未成年人的网络消费行为,引导未成年人构建理性消费认知,成为数字时代公民教育的重要课题。

低龄触网催生的非理性网络消费

第一,“数字早熟”的低龄消费群体。

近年来,未成年人触网年龄持续下探。据《第5次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调查报告》数据,2022年,我国34.2%的小学生网民在学龄前即已触网,而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充值打赏纠纷中甚至出现4岁儿童涉诉案例。这种“数字早熟”现象与未成年人认知发展存在明显的结构性错位:网络商品、服务所承载的符号价值、社交属性及金融属性等,远超低龄儿童心智成熟度所能认知的范畴。这就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制条款被高频触发,涉及的网络消费行为归于无效或被监护人否定。

此外,尽管网络接入的地域差异逐渐弥合,但未成年人在网络消费中仍体现出一定群体性差异。北京互联网法院数据显示,农村地区生活的未成年人因大额网络消费引发的案件数量高于城市生活的未成年人;由祖辈隔代抚养的未成年人因监护能力和亲子陪伴的缺乏,更易进行非理性的大额网络消费。

第二,技术规避下的异化消费行为。

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呈现隐蔽化、高频化、高额化的系列特征。一是“隐蔽”。为了绕过实名认证和消费限制,有的未成年人会盗取监护人身份证件进行注册或私自购买成年人网络账号,使消费账号在形式上表现为正常成人账号;而为了更便于逃避家庭管理,部分未成年人还会修改监护人支付密码、删除支付短信、租用他人手机设备等。二是“高频”。网络购物场景下未成年人的消费往往是单次、间隔性的,然而在充值打赏的非理性网络消费场景下,消费行为则呈现持续性、高频次的特点,从消费欲望产生到消费完成的决策周期极短。三是“高额”。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案件数据显示,2021年6月至2025年6月,该院充值打赏类纠纷的平均标的额超过8万元,游戏充值类案件的最高标的额为64万余元,打赏类案件的最高标的额为560万余元,消费额度明显超过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

第三,刺激机制下的情绪型消费场景。

未成年人的非理性网络消费集中爆发于游戏充值与直播打赏领域。在此类场景下,网络消费后的即时满足刺激强烈,未成年人容易为获取情绪上的满足而冲动消费,跟风模仿、吸引注意、竞争攀比等心理影响外化为直播打赏中的“榜一崇拜”、游戏充值中的“皮肤攀比”、虚拟社交中的“礼物社交”等。与此同时,为进一步刺激消费欲望,某些平台还推出高额满赠、盲盒销售、打赏交友等诱导机制,一些直播平台主播甚至通过营造“网恋”假象诱导未成年人私下转账。

随着此类消费场景的活跃,越来越多的主体参与到产业链条中,除了常见的运营者、主播外,还涉及提供技术支持、收费服务、宣传推广的第三方,为相关应用提供上架和下载服务的应用市场,参与运营收益分成的联合运营主体等,使各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难度增加。

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的原因探析

第一,数字代沟中的家庭监护缺位。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法律上负有监护职责,应当引导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但是,作为“数字原住民”,未成年人正以其网络技能优势解构家长权威,导致部分家长与孩子传统权力关系被颠覆。当前,不少监护人的网络素养能力不能满足数字时代未成年人保护的需求,网络技能的代际差异直接制约监护人引导未成年人科学用网的能力。

一方面,监护人存在监护职责履行缺位的问题,对未成年人的用网行为和心理变化关注不足。部分监护人在许可未成年人使用智能设备时仅进行口头提示,并未在智能设备上开启“未成年人模式”;或仅作出禁止充值、限制时间的简单要求,并未引导未成年人正确认识网络消费行为,培育未成年人形成正确消费观念;部分监护人甚至将未成年人交给“电子保姆”,让网络协助“带娃”。另一方面,监护人技术工具应用能力的不足进一步加剧了非理性网络消费的发生。部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模式”应用、支付密码保管、支付账号管理等关键技能掌握不足,这种技能短板在司法案例中表现为:未成年人可通过猜测或旁观记录等方式轻易获知支付密码;大部分充值打赏纠纷中的监护人并未开启涉案设备和软件的“未成年人模式”;甚至有的监护人还曾配合未成年人完成网络平台的人脸认证使账号绕过消费限制。

第二,“数字原住民”的网络素养不足。

从认知维度审视,部分未成年人存在对互联网属性认知和价值判断的双重偏差。未成年人知道其所进行的大额消费是不被允许的,只是对于消费行为的模糊认知极易被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所稀释,从而认为网络世界是其个人突破现实边界的自我表达场域,而这种认知偏差的根源在于未成年人没有正确认识互联网的工具属性。在虚拟身份的庇护下,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与行为约束机制容易弱化,从而做出逃避监督管理的非理性消费行为。更为严重的是,由于价值判断能力缺失,有的未成年人受到圈层文化的影响,认为虚拟世界比现实世界更重要,更注重在网络世界中寻求身份认同与圈层归属。以游戏电竞为例,购买游戏道具、人物皮肤、周边产品是未成年人表达支持、彰显自我的重要方式,消费金额直接与圈层地位挂钩,为此,部分未成年人不惜以家庭多年积蓄为高额充值“买单”。

从行为维度观察,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能力在自主学习和娱乐使用上存在显著结构性失衡。利用互联网进行自主学习需要多元的素养支撑,包括内容检索、信息筛选、批判性思维等较高阶的认知能力,而短视频浏览、网络游戏等娱乐活动则更多依赖感官刺激与即时反馈机制,其认知门槛显著低于系统性学习活动。这种使用能力的差异带来截然不同的使用反馈,越善于通过网络获取娱乐性体验,则越容易沉迷于虚拟世界,并因此作出非理性的消费决策。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虽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明确要求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但目前许多学校并没有系统性地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而这种教育干预的滞后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的问题。

第三,平台保护机制落实不到位。

从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纠纷的司法实践来看,部分网络平台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仍存在形式上合规但实质性不足的问题。一是网络平台的身份认证机制深陷“静态验证陷阱”,难以应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动态化特征。目前,大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核验方式较为单一,游戏平台主要依赖“姓名+身份证号”的验证模式,社交平台则较多使用手机号验证的“弱实名”方式,多数平台缺乏动态核验等方法强化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使未成年人轻易绕过平台的静态监管措施。二是部分网络平台存在“商业利益优先”与“未成年人保护滞后”的价值错位。在部分网络游戏平台,未成年人被视作目标消费者,而非被保护的对象,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并未得到严格落实。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案例显示,某些游戏平台为便利未成年人充值消费,在账号被实名认证为未成年人账号后仍提供账号修改服务,提示未成年人可将账号改为成年人账号;某些游戏平台在识别出用户的未成年人身份后并未采取保护措施,仍默许其大额充值消费。三是未成年人网络投诉处理存在“程序繁琐化”与“救济迟滞化”的问题。部分涉诉监护人反映,纠纷发生后网络平台并未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投诉处理渠道,对于投诉处理存在不及时、不充分的问题,申请退款流程繁琐,未能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此外,尽管大部分网络平台已普遍配置“未成年人模式”,但跨平台及软硬件设备间的模式差异客观上增加了技术工具的使用难度。

多主体协同下的治理对策

第一,家长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当好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责任人。

家长应主动适应网络时代发展,积极学习网络知识,提升个人网络素养。家长要学习掌握智能终端设备及网络账户的基本操作,学习运用网络安全工具,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的网络使用环境。随着未成年人触网程度的加深,家长应注重培育未成年人对网络消费的正确认知,及时对未成年人的上网行为进行干预。例如,以“家庭用网公约”的形式约定游戏时长和消费限额,培养未成年人自我管理用网行为的意识和能力。日常生活中密切关注孩子的网络消费行为,对网络游戏、社交媒体、网络购物、网络直播等领域进行重点监督,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出现的非理性网络消费。此外,家长要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重视与孩子的情感交流,减少孩子对网络的依赖,让未成年人在现实生活中获得足够的情感满足与精神滋养。

第二,学校应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引导学生规范上网。

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与生活的重要场所,学校参与度在减轻未成年人问题性网络使用的风险中起着关键作用。学校应构建系统化的网络素养教育体系,制定科学的教育计划,开展课堂教学、案例讲解、实践体验等多元活动,在提升学生网络技能与法律素养的同时,引导学生树立理性的网络消费观念,逐步形成文明健康的网络生活方式。应建立健全家校沟通协同机制,家校共同关注孩子的网络行为,发现未成年人有网络沉迷、非理性网络消费等行为,学校要及时协同家长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未成年人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此外,学校应规范管理学生带入学校的智能终端产品,制定明确的使用规则与管理措施。

第三,网络平台应严格遵守法律要求,持续完善未成年人友好型网络环境。

2025年4月,国内软硬件企业全方位优化升级“未成年人模式”,正式发布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该模式实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三方联动,扩充了适龄优质内容,扩大了覆盖范围,优化了管理未成年人上网行为的技术供给。在此基础上,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继续严格落实法律要求,完善未成年人账号识别、纠纷处理等机制。例如,加大技术研发投入,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用户账号的识别与管理机制,探索合规前提下的动态核验机制,更准确识别未成年人用户;畅通纠纷解决通道,完善专门针对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问题的投诉、申诉处理机制,提高处理效率;建立纠纷预防机制,通过加强用户教育,减少非理性网络消费的发生;加强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的优质内容供给。

第四,相关主体深化协同履职,凝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力。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各相关部门强化履职,凝聚工作合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将坚持社会共治作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要要求,规定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各方主体的责任。相关部门应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开展针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多项涉及未成年人网络环境的专项综合治理,持续净化网络空间;应指导、支持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持续提升网络素养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供多元、优质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提升家长的监护能力与网络素养,同时还可加强与学校、社区等的合作,共同构建家庭教育支持网络,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坚实的家庭支撑;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共同营造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