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捞鱼”变“牢狱”!
发布时间:2025-08-15 19:09 浏览量:2
别让“捞鱼”
“牢狱”
变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警示
壮美内蒙古,远山含黛,碧水汤汤,肥美的鱼儿在清波里自在游弋。草长莺飞,帐篷星罗棋布,笑语随晚风荡漾。然而,这诗意画卷下,总有不法分子觊觎水中鲜,为牟取非法利益,悄悄撒下违规网具,妄图通过盗捕掠夺水产资源,将不义之财装入私囊。
以案警示:
生态红线碰不得,法律底线越不得
案例一
2024年7月,在国家规定禁渔期内,王某某等三人在土默特右旗海子乡南尧子村黄河回水湾附近,乘坐渔船使用电鱼机、电抄网、渔网等禁用工具非法电鱼、捕鱼,非法捕捞鲢鱼5.5公斤。最终,被告人王某某等三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法院分别判处罚金2000元。
案例二
2024年7月,在国家规定禁渔期内,张某某等三人在土默特右旗黄河回水湾使用电鱼机、电抄网、电瓶等禁用工具,以电鱼的方式捕捞鲫鱼十余斤。最终,被告人张某某等三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法院分别判处罚金3000元。
案例三
2024年7月,侯某某等三人在磴口县至临河区的黄河干流流段,使用电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查扣皮划艇、电瓶、电抄网等捕鱼工具,查扣渔获物119.92斤,价值2501.12元。案发后,三名被告人主动在涉案区域增殖放流鱼苗8.8万尾。最终,被告人侯某某等三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法院分别判处罚金3000元。
案例四
2024年7月,孙某某驾驶渔船在五原县套海镇黄河主河道内,使用禁用的捕鱼工具地笼和地钩非法捕捞鲶鱼、武昌鱼等水产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称重渔获物重量为9.82斤。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购买1万元的鱼苗,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积极恢复生态环境。最终,被告人孙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五
2024年10月,刘某某和王某为谋取私利,前往内蒙古某林场的河套区域,采取电鱼手段进行非法捕捞,在返程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专业机构鉴定,二人捕捞鱼类中,包含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细鳞鲑鱼,共计56尾,价值高达194000元。细鳞鲑鱼作为一种濒危野生鱼类,在鱼类学及动物地理学领域均具备较高学术研究价值与生态保护意义。被告人刘某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依法分别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案例六
2025年1月,被告人康某某在未获得相关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渔网开展非法捕捞活动。经有关部门专业鉴定,康某某捕捞的鱼类包含4尾野生哲罗鲑幼鱼以及1尾野生黑龙江茴鱼。最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康某某罚金8000元。检察机关督促被告人购买200尾哲罗鲑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修复受损水域生态环境。
案例七
2025年4月,正值呼伦湖融冰期,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使用挂网、走线机等捕鱼工具,非法捕捞呼伦湖鲤鱼、鲶鱼共计470余斤,价值3800余元。融冰期是呼伦湖渔业资源保护的关键时期,非法捕捞行为极易对脆弱的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最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电鱼、毒鱼、炸鱼,这些行为不仅会导致大量鱼类死亡,还会对整个水体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打击,严重破坏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
这些你要知道
禁渔期、禁渔区是鱼虾洄游繁育的“安全区”,更是生态平衡的“保护盾”。检察机关亮剑护水,严惩电鱼、毒鱼、偷捕等违法行为,织密法网守护碧水清波。
问禁用网具有哪些?
答
常见的有绝户网、地笼网、拖网、粘网、拦河网。
拖网类:捕捞虾类的单船桁杆拖网,最小网目为25毫米;捕捞虾类以外种类的单船或双船有翼单囊拖网,最小网目为54毫米。
刺网:捕捞梭子蟹、银鲳、海蜇,最小网目为110毫米;捕捞马鲛、黄姑鱼、石斑鱼等,最小网目为90毫米;捕捞鱿鱼、黄鲫、龙头鱼等,最小网目为50毫米。
围网类:最小网目为35毫米。
笼壶类:定置串联倒须笼,最小网目为25毫米。
问
捕捞的渔获物数量少、价值小也会构成犯罪吗?
答
会构成犯罪。
认为捕捞的渔获物价值小,不构成犯罪的想法是错误的。只要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作业,无论渔获物数量多少、种类如何,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问
在禁渔期非法捕捞的,如何赔偿相关费用?
答
没收违法所得并追缴生态损害修复费用。
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生态损害修复费用为直接损害加间接损害,是捕获渔获物价值的44倍以上。比如某甲使用电脉冲进行非法捕捞,捕获的渔获物价值共计1万元,那么,某甲需要缴纳的生态损害修复费用为44万元以上。
非法捕捞看似“小事”,实则危害深远。它破坏生态平衡,损害公共利益,影响的是整个水域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严守法律底线,莫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
如发现非法捕捞线索,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守护绿水青山,需要你我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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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莹
审核:陈必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