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丨微信群发言须谨慎,辱骂他人或担责

发布时间:2025-06-26 17:29  浏览量:1

网络虽虚拟,法律不真空,线上社区的良好生态需要每一个公民共同维护,在微信群中发言不能随心所欲,需要注意不当言论侵权隐患,侵害他人合法权利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下面来看一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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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和王某因王某家中太阳能水管损坏漏水产生纠纷,2024年2月某天,张某在某村有200余人的微信工作群中通过语音形式对王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随后,某村党支部书记组织双方调解,王某要求张某于微信工作群内公开赔礼道歉,后遭张某拒绝,王某向法院起诉。王某称,在遭到张某辱骂之后,自己有失眠、焦虑症状,服用了治疗相关症状的药物,且辱骂事件发生在春节期间,春节是中华民族最重要的节日,该事件严重影响自己的生活质量及春节期间的公开活动。因此王某估算并主张了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在某村微信工作群向王某公开道歉,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02

法院审理

王某与张某因生活事务产生纠纷,本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进行解决,而张某却在双方共同所在的包含广大村民的微信群内,发布谩骂王某的内容,影响范围较广,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对此应当承担向王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张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细节、后果和影响,王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于法有据,数额合理,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在某村微信工作群向王某公开道歉,并向王某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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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随意骂人、损毁他人名誉,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责任的认定会结合过错程度、行为细节、后果严重性、社会影响等多维度因素综合考量。

第一,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是过错程度认定的核心,故意侵权的需承担较重责任,明显未尽合理核实义务的重大过失也需承担一定责任,一般注意义务缺失的轻微过失可酌情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二,侵权的手段与内容是考察的关键,需根据证据材料,结合信息传方式、内容性质、手段场合等方面考察侵权程度,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第三,社会影响方面,若侵权行为引发公共舆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侵权人可能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

广大群众在网络空间发言应该做到谨言慎行、合理表达,通过文明、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切不可虚构、捏造事实或者辱骂、诋毁他人。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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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