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店倒闭,未消费项目可以退钱吗?
发布时间:2025-06-26 08:52 浏览量:1
消费者在餐饮、健身、培训、美容等行业提前充值是常有的事,消费者通过提前充值可以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优惠,商家也可以获得长期稳定的客源,这本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事情,但遇到商家“卷钱跑路”、未按承诺提供服务、多次转让店铺等问题该怎么办?
案情简介
刘某某长期在黄某某经营的两家美容店充值消费,2020年8月31日、9月11日,刘某某向黄某某支付2000元、39000元购买祛斑、祛印等美容服务项目,并先后在两家美容店接受美容服务。
2023年2月12日,刘某某通过微信向黄某某预约服务时,被告知美容店因经营不善关闭,其仍可以继续为刘某某提供美容服务。刘某某无奈只能同意。此后,黄某某在自己家中为刘某某提供2次美容服务。
2024年6月23日,刘某某认为,黄某某提供的服务价格偏高,且没达到承诺的90%的祛斑效果,要求黄某某退还部分款项。因与黄某某协商退费未果,刘某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未消费的美容服务费41000元。
刘某某:我钱都转到黄某某的账户了,她承诺的90%祛斑效果没有达到。同时,黄某某关闭店铺,没有提前告知我,侵犯了我合法权益,黄某某作为两家美容店的经营者,未完成的义务和责任由其承担。
黄某某:在做这个项目时我没承诺会达到90%的祛斑效果,一般能做到70%-80%,好的情况下也能达到90%。我给刘某某做了3年的服务,效果也有了。我只是店铺的管理者不是老板,店铺倒闭,后期需要祛斑,也可以去其他店做。
法院审理
宁化法院审理查明,黄某某经营的两家美容店分别于2021年7月8日、2022年5月27日注销。法院结合刘某某的支付记录及美容店的消费记录,可以认定刘某某与黄某某经营的美容店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虽然黄某某在两家美容店注销后,继续向刘某某提供了美容服务,但在注销前未及时告知刘某某并进行协商,侵害了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现两家美容店虽已注销,但黄某某作为两家美容店登记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对美容店未履行的债权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刘某某距离上次祛斑服务时效已过一年多,难以鉴定服务结束时的祛斑效果,又鉴于黄某某确实为刘某某提供了约定的所有服务项目。经法官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黄某某同意在2026年1月1日前,为刘某某提供三次祛斑提取技术服务,服务时使用的产品及使用的面膜由黄某某负担,服务时间双方自行协商。
案件评析
日常生活中,不乏经营者擅自转让或者注销店铺的现象,消费者在申请退款时发现人去楼空或者被经营者“踢皮球”,造成消费者维权难。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注销前应当及时清算,未进行清算的,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前要始终保持理性消费心理,避免陷入商家的优惠陷阱。同时,要树立维权意识,随时留意商家的营业执照更换信息,妥善留存好支付凭证、消费记录、与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在发现权利受损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以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第七条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依法清算。经营者依法应当清算但未及时进行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二)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三明中院司法融媒体中心出品
供稿|宁化法院 许宝灯